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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大明王朝自创刑法之廷杖(稍及荷校)

【原创】大明王朝自创刑法之廷杖(稍及荷校)

作者: 史遇春之尘境心影录 | 来源:发表于2018-08-06 11:35 被阅读50次

    作者:史遇春

    中国历史上,在朝代更迭的过程中,制度多有沿革。猜想,外国历史大约也是如此吧。

    这种制度的沿革,其中,就包括刑法。

    这里刑法,不是现代语境下的“刑法”内涵,而是古代背景下刑制与法律的总称,其外延远大于现在语汇中的“刑法”一词。

    明代的刑法,自然也多是对前代的沿袭。

    不过,明代的刑法中,也有其自创。

    须知,自创(或者所谓的创新),并不见得就是好事。

    自创,如果是进步的,那应该是被赞许褒扬的;自创,如果是倒退的,那一定必须进行口诛笔伐。

    明代在刑法方面的自创,就有多可诟病的地方,有些甚至臭名昭著,开了十分恶劣的先例,真是贻害无穷啊!

    为什么要讲明代刑法自创的恶劣,是因为,这种被权力恶魔蛊惑下的鬼域行为,其魑魅魍魉的身影,从开启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在中国社会中盘桓不散、以至谬种流传到后世,为害甚烈、作恶极剧。

    《明史》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指出,明代自创的恶劣刑法有如下者:

    一、廷杖。(另有荷校)(须知,《明史》之所以认为廷杖、荷校是明代的自创,主要是因为其施行的对象,是当朝的官员。)

    二、东厂。

    三、西厂。

    四、锦衣卫。

    五、镇抚司狱。

    以上这些明朝自创的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以残酷卑劣的手段置人于死地。而且,这些刑法不依托正式的法条律令、不受既定制度的限制。

    这些明朝自创的刑法,在创立之后,权力的掌控者运用地得心应手,所以,后来者踵其成迹而沿袭使用。

    这些明朝自创的刑法,运用至后期,其无法无天、残忍毒恶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这些明朝自创的刑法,一经施行,朝野官员、士人、民众的性命,全都掌握在一些粗野武夫、宦官刁竖之手,这实在是让人扼腕叹息啊!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时任工部尚书的王肃,因犯法获罪,当受笞刑。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的“五刑”之一,是以竹板、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者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刘启)时期的《棰律》,规定了笞刑的刑具规格(竹板和长度厚度),受刑部位,同时规定,在施刑时,中途不得换人,这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朱元璋为王肃受刑一事,特别发话:

    “六卿贵重,不应当因为无关紧要的事情而受辱!”

    便命令王肃用薪俸来赎罪。

    因为有此成例,故而,后来群臣有较小的罪责时,都许可用薪俸来赎罪。

    当然,这种以薪俸赎罪的模式,在朱元璋掌权时期,并非一例通行,当然,也有破例者,比如:

    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就是被鞭刑处死的。

    朱亮祖(?~公元1380年),六安(今安徽六安)人,明朝开国将领;原是元朝义兵元帅,屡败朱元璋,后被俘归降,参与了明军攻灭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夏政权的战役,并作为明军主力平定两广;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被封为永嘉侯,出镇北平;镇守广东期间,与当地豪强勾结,使朱元璋冤杀番禺县令道同,最终被察觉;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九月,被召回京师,与长子朱暹一同被鞭刑处死;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还被追论为胡惟庸逆党,废除爵位。

    工部尚书薛祥毙命于廷杖之下。

    薛祥,字彦祥,无为(今属安徽芜湖)人,跟随俞通海归附朱元璋;渡江时,担任水寨管军镇抚;多次从征有功。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胡惟庸被诛杀后,薛祥再次被明廷召为工部尚书。次年,薛祥因犯罪被朱元璋杖打致死,天下人为之哀痛。薛祥有子四人,被贬至琼州(后即为琼山人)。(《明史》卷一百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薛祥传》可参看。)

    明朝廷杖的刑法,就是从朱元璋开始的。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人,被以沉湎酒色、久不朝参的罪名加以处罚。处罚的方式,就是以肩荷枷、对众示罪,即所谓的荷校。

    自此以后,言官有荷校者多案。

    明英宗(朱祁镇)正统时期,宦官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等人,皆受过荷校之辱。

    据《明史》卷一百五十七·列传第四十五《刘中敷传》载:

    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冬,户部尚书刘中敷、左侍郎吴玺、右侍郎陈瑺上书言事,请将供皇帝御用的牛马放在民间分牧。此事被言官弹劾,说是刘中敷等人变乱成法,他们全被下狱论斩。最后,皇帝裁夺,下诏处置:刘中敷、吴玺、陈瑺等人在长安门外荷校,对众示罪十六天,才被释放。

    另据《明史》卷一百六十三·列传第五十一《李时勉传》载:

    当初,李时勉上请改建国子监,明英宗(朱祁镇)命宦官王振前去视察。王振到达国子监之后,李时勉并未大张旗鼓地加礼逢迎,王振因而怀恨于心。于是,王振寻找借口,因李时勉有修剪国子监彝伦堂树木旁枝一事,遂加罪,言其擅自砍伐国家树木,拿回自家使用。随后,王振拿着圣旨,将李时勉、国子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一并处罚,在国子监前荷校。当时,正直盛暑天气,李时勉身扛枷锁,三天未被开解。国子监生员李贵等千余人联名向朝廷上疏,请求宽贷李时勉。生员石大用还单独上疏,请求替代李时勉受刑。国子监生员团团环聚在朝门之外,呼喊释放李时勉的声音响彻殿堂。王振知道诸生为李时勉愤愤不平,害怕激成事变,态度有所转变。随后,经国子助教李继向皇太后之父孙忠请托,孙忠又请皇太后转告皇帝,李时勉等人才得以开释。

    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十五年(公元1479年),宦官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史牟奉等人,朝廷下诏,给事御史李俊、王浚等五十六人包庇隐瞒,每人廷杖二十。

    马文升被弹劾一事,可参见《明史》卷一百八十二·列传第七十《马文升传》:

    (成化)十四年春,陈钺因滥杀、冒功引发激变,宦官汪直想亲自去平定。明宪宗命令司礼太监怀恩等七人到内阁会同兵部商议。怀恩欲派大臣前去安抚,以阻止汪直。怀恩一经提议,马文升立刻答道“好。”怀恩马上回去复命,明宪宗即命马文升前往。汪直很不高兴,要求其家臣王英一同前去,被马文升谢绝。马文升平息事件后,汪直想夺取功劳,于是,在向明宪宗请求后,遂带领王英驰至开原,再次下令招抚。马文升就把功劳归于汪直,但汪直内心有愧。过程中,马文升又与汪直行对等之礼,视其左右为奴仆,汪直更加不高兴。此后,陈钺更加巴结汪直,很得其欢心,日夜诬陷马文升,意欲打击中伤,但一直找不到机会。次年春,因辽东屡次失事,明宪宗派汪直同定西侯蒋琬、尚书林聪等,前去巡视。时逢余子俊弹劾陈钺,陈钺怀疑这是马文升的意图,更加排挤马文升。汪直上奏告发马文升行事乖僻,禁止边人买卖农具,致使边人叛乱。明宪宗就将马文升逮捕入狱,后谪戍重庆卫。

    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因为谏止皇帝南巡,舒芬、皇巩等一百四十六人被处以廷杖之刑。此次廷杖,被活活打死者十一人。

    关于此事,《明史》卷一十六·本纪第十六《武宗纪》有详载:

    (正德)十四年春,正月丙申,初一,明武宗在太原。甲辰,改定经占卜选定的郊祭日期。壬子,启程返还宣府。

    二月壬申,到达宣府。丁丑,明武宗为自己加号为“太师”,并谕告礼部“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朱寿将巡两畿、山东,祀神祈福,其具仪以闻。”【总督军务的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朱寿(都是明武宗为自己加的头衔,连自己的名字都改掉了,真是个奇葩啊!)将要巡幸两畿、山东,并进行祀神祈福的典礼仪式,按照程序,告知礼部,着该部做好准备。】

    三月癸丑,因为谏止巡幸,兵部郎中皇巩等六人被下入锦衣卫大狱;修撰舒芬【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状元】等一百零七人被罚跪在午门外五天。金吾卫都指挥佥事张英自戕以谏,被卫士夺取白刃,自戕未死,后被鞫治,廷杖而死。乙卯,寺正周叙、行人司副余廷瓒、主事林大辂等三十三人被下入锦衣卫大狱。戊午,廷杖舒芬等一百零七人于阙下。

    夏四月,戊寅,廷杖黄巩等三十九人于阙下,先后被活活打死者十一人。

    明武宗无嗣,死后,由明宪宗之孙、明孝宗之侄、兴献王朱祐杬之子、明武宗堂弟朱厚熜即位,是为明世宗。

    明世宗即位后,欲追封其亲生父母的尊号,但首辅杨廷和等旧臣要求他改换父母,从而引发了长达三年半的大礼议之争。

    明世宗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群臣争大礼,廷仗丰熙等一百三十四人,被活活打死者十六人。

    明世宗中年以后,严刑峻法,即便是大臣,也难免被刑罚鞭笞受辱。

    宣大总督翟鹏、苏州巡抚朱方因为提前撤防,被逮押廷杖;

    宣大总督郭宗皋、大同巡抚陈燿因为敌寇进入大同,被逮押廷杖;

    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侨、大理卿沈良才因为议定丁汝夔案件缓慢,被逮押廷杖;

    戎政侍郎蒋应奎、左通政唐国相因为子弟冒功,被逮押廷杖。

    其中,朱方、陈燿直接被打死在杖下;而彭黯、屠侨、沈良才等被廷杖毕,还让他们继续处理事务。

    因为正旦朝贺,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惹怒皇帝,全都朝服廷杖,天下为之惊惧。

    据《明会要 》卷三十七《职官九·六科》载:

    嘉靖三十三年(公元1554年)春,正月壬寅,初一,因贺表中失抬“万寿”字样,下诏锦衣卫逮押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人,各廷杖四十。

    嘉靖帝在位四十五年(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廷杖打死的朝士,是前代的好多倍啊。

    明神宗(朱翊钧)万历五年(公元 1577年),因为争论张居正夺情(夺情是中国古代礼俗,官员遭父母丧应弃官家居守制,称“丁忧”。服满再行补职。朝廷于大臣丧制款终,召出任职,或命其不必弃官去职,不着公服,素服治事,不预庆贺,祭祀、宴会等由佐贰代理,称“夺情”。)一事,廷杖吴中行等五人。

    据《明史》卷二百二十九·列传第一百十七《吴中行传》载:

    大学士张居正还是吴中行的座主。万历五年(公元 1577年),张居正父丧,夺情,继续视事。当时,御史曾士楚、吏科都给事中陈三谟倡议上疏,请求张居正留朝,不必奔丧。倡议一出,举朝趋炎附势、巴结逢迎以附和。只有吴中行以为不可,心中愤愤不平,正赶上彗星出现在西南,朝廷下诏,要求百官修省。于是,吴中行第一个上疏,说是:

    张居正父子暌违异地,音容不接,已有十九年之久。忽然之间,老人家逝世于千里之外,陛下不让张居正匍匐星奔、凭棺一恸,却要其违心抑情、衔哀茹痛在庙堂之上出谋划策、掌理政务,难道这符合人情吗?况且,张居正每每自言其谨守圣贤义理、祖宗法度,如今夺情视事,有违圣贤之训。再者,根据当朝律令,即便是编氓小吏,尚且有匿丧之禁;只有武人可以墨衰从事,但这不并适用于辅弼之臣。

    吴中行上疏之后,按照惯例,他还以副封告知张居正。

    次日,赵用贤上疏,谏止张居正夺情一事。

    再次日,艾穆、沈思孝上疏,谏止张居正夺情一事。

    为此,张居正非常愤怒,他与宦官冯保谋议,准备对上疏谏止夺情者施以廷杖之刑。

    翰林院侍讲赵志皋、张位、于慎行、张一桂、田一俊、李长春,修撰习孔教、沈懋学均具疏相救。这些上疏均被阻隔,并未呈进。

    学士王锡爵还会同词臣数十人,向张居正求解,张居正并未接受。

    于是,吴中行、赵用贤、艾穆、沈思孝四人被廷杖。

    次日,进士邹元标上疏,为吴中行等力争,也被廷杖。

    于是,吴中行、赵用贤、艾穆、沈思孝、邹元标五人的正直名声震动天下。吴中行与赵用贤被并称为“吴、赵”。

    南京御史朱鸿谟上疏请救五人,也被斥责。

    吴中行等人受廷杖之刑毕,被校尉用布拽出长安门,再用板扉抬走,即日驱赶出都城。

    吴中行当时已经没有了气息,中书舍人秦柱带了医生赶来,向他投药一匕,他才苏醒过来。吴中行重伤之中,乘车南归。治疗伤痛过程中,曾刮去腐烂的肉数十脔,大的有手掌一般尺寸,深度有一寸见方,一条腿上的肉都被打烂刮光了。

    后来,卢洪春、孟养浩、王德完等人也被廷杖,严重的,甚至杖一百。

    《明史》卷二百三十四·列传第一百二十二《卢洪春传》载:

    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十月,因为皇帝久不上朝,卢洪春上疏。嘉靖帝见疏后,震怒,下令拟旨定罪。阁臣拟定,罢黜卢洪春官职,仍想救他。嘉庆帝不同意,要求廷杖卢洪春六十,罢斥为民。诸给事中申救,忤旨,被切责。诸御史后继申救,被不同程度地夺俸。事后,卢洪春废弃于家,很久之后逝世。明光宗(朱常洛)嗣位,赠卢洪春太仆少卿。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一《孟养浩传》载:

    嘉靖二十年(公元1541年)正月,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行豫教(嫡长子正式接受师傅教育,盖为请立储君之意)之典,皇帝大怒,指摘其上疏中误书弘治年号,责备其违旨侮君,要求李献可贬一秩调外,余人夺俸半岁。因为此事,廷臣不断上疏解救,皇帝越来越愤怒。等到孟养浩上疏后,皇帝说是,册立之事,已谕于明年举行,孟养浩疑君惑众,殊可痛恶。命令锦衣卫廷杖一百,削籍为民,永不叙用。后来,中外交荐,请复用孟养浩,均无下文。直到明光宗即位后,孟养浩才被起用为太常少卿。半年之中,升迁至南京刑部右侍郎,他还没有就任,就去世了。

    《明史》卷二百三十五•列传第一百二十三《王德完传》载:

    当时,嘉靖帝宠幸郑贵妃,疏元皇后及皇长子(生母王恭妃)。王德完上疏,论及中宫之事。皇帝震怒,立即下诏,逮狱拷讯。尚书李戴、御史周盘等接连上疏论救,忤旨,被切责,御史等夺俸有差。大学士沈一贯力疾草奏,为王德完开解,嘉庆帝也不开释。很快,就下令,廷杖王德完一百,除名。明光宗立,召王德完为太常少卿,很快,又擢升为左佥都御史。

    再后来,明神宗更加厌烦言事者,群臣上疏多留中不出,廷杖也就不怎么用了。

    明熹宗(朱由校)天启时期,太监王体乾奉赦进行大审,重笞外戚李承恩,主要是为了取悦欲宦官魏忠贤。

    万燝、吴裕中毙命于刑杖之下。当时,台省极力争辩,以为不可廷杖,但是,都没有结果。

    《明史》卷二百四十五·列传第一百三十三《万燝传》载:

    万燝上疏弹劾魏忠贤,奏疏呈进后,魏忠贤大怒,矫旨廷杖万燝一百,贬斥为民。执政言官上疏论救,皆不听。当时,魏忠贤痛恨廷臣交章劾己,无所发忿,欲借万燝立威。于是,先命群阉至万燝府邸,摔打群殴,等到万燝被拖至阙下时,他已经气息奄奄了。廷杖毕,气绝而复苏。群阉更是对其肆意蹴踏,四天之后,万燝就死去了,时在天启四年(公元1624年)七月七日。

    《明史》卷三百十五·列传第一百九十三·宦官二《魏忠贤传》载:

    熊廷弼被杀后,其姻亲御史吴裕中被廷杖至死。

    后来,阁臣叶向高发话:

    “数十年都不再施行的弊政(指廷杖),十天之内,竟然使用了三次,万万不能再施行了!”

    于是,魏忠贤才停止廷杖。

    但是,那些魏忠贤想杀害的人,都被下入镇抚司。进入镇抚司之后,士大夫更没有能活着出来的了。

    以上所述,廷杖皆发生在京师。

    南京也有廷杖的记录:

    南京廷杖,始于明宪宗成化十八年(公元1482年)。

    南京御史李珊等人以年岁灾异,请求朝廷赈济,皇帝指摘其上疏中的错字,命令锦衣卫在南京午门之前,将李珊等人各廷杖二十,并命令南京守备的太监监督行刑。

    明武宗正德年间,南京御史李熙弹劾贪官,触怒宦官刘瑾。刘瑾矫旨,廷杖李熙三十。

    当时,南京禁卫很久已经不施行刑罚了,为了廷杖,还选取士卒,练习了几天,才进行廷杖。受罚者,差点就被当场打死。

    以上案例中,有人明知廷杖(刑法)之毒威,仍旧不顾性命而直言,或许,有人会讥嘲其迂腐,但是,也应深思其风骨!

    (本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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