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每日一译]中国的性骚扰:MeToo运动促进

作者: 张雷_淄博 | 来源:发表于2018-10-09 09:54 被阅读6次

中国的性骚扰:MeToo运动促进新的法律发展

By 黄瞪羚

#工作场所性骚扰

随着“MeToo”运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政府最近出台了打击性骚扰的新措施。

今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性骚扰丑闻,从迪迪的袭击事件到针对记者张文和北航大学教授陈晓武的指控。

在这场运动中,正有更多的事件被揭露,这些例子表明了在中国性骚扰的普遍性。

它有效地将性骚扰问题放在了前沿和中心——这使得政府高层不可能忽视它。

#反击性骚扰的新措施

在国家层面,中国正在起草民法草案,该草案将于2020年底完成全面审查。它要求国家的雇主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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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地方一级,江苏省颁布了新的立法,规定公司有采取某些步骤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平权义务。

总之,这些最近的立法措施意味着从灌输免受性骚扰的一般权利到建立无骚扰工作场所的义务的转变。

企业应保持在国家和地方法律层面上,以确保其反性骚扰政策反映新的遵守门槛。

人力资源经理应密切关注,因为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将让雇主更加重视——要求更安全的工作标准,以消除性骚扰的范围,并在侵权案件中提供适当的补救。

#中国的国家性骚扰法:基础广泛,执法不力

在国家层面,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第一部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就颁布了这类法律。虽然中国是该问题的后来者,但现在已经通过了几部专门禁止性骚扰的法律,包括在工作场所。

最近,民法典草案第二阶段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在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六个新章节中,有一部分明确提及了性骚扰问题。

受害者现在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性骚扰行为的民事责任。此外,雇主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性骚扰,并提供适当的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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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新闻机构新华社表示,这些措施将使雇主承担责任。然而,政府尚未公布细节将如何执行。

尽管这项法律可以说不比目前国家一级存在的法律更全面,但将“性骚扰”纳入民法草案表明政府致力于将其作为优先事项。

除民法典草案外,国家性骚扰框架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同时赋予女性受害者向其所在单位投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将女性猥亵罪定罪,并将罪犯定为最高5年有期徒刑。猥亵行为被定义为“用暴力、侮辱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或侮辱妇女”。

中国妇女发展计划(2011-2020):雇主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被强调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既涉及妇女权利,也涉及防止和减少对妇女的性骚扰的目标。

尽管如此,中国现行的反性骚扰立法败在执行的质量。与性骚扰有关的立法和规章往往是基础广泛的、预防性的,并且以弱势起诉作为基础。虽然法律明确禁止性骚扰,但它们没有提供“什么”是性骚扰的细节,也没有提供追究责任的手段。

地方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仍不尽相同

在中国,地方法规对填补国家法律留下的空白是很常见的。这就使得各省或市政府有权决定国家法律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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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上海、江苏和广东将性骚扰定义为:“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或与性有关的身体行为或包含违背她意愿的性内容来对妇女采取行动。”

深圳将定义进一步包括“…利用自己的职位、就业或其他优势作为交换与雇用、晋升、薪金、奖励等有关的利益的条件。”

然而,关于这些定义有两个主要的关注点。“性骚扰”的定义仍然过于宽泛,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寻求补救或公司继续承担责任的适当问责措施。

最近,江苏省出台了新的性骚扰条例,这可能标志着中国性骚扰政策的一个转折点。2018年7月1日,该省颁布了新的规章,规定公司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负有平权义务——这是中国首个此类规章。

《江苏省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此类法规中的第一个,在三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其次,要求公司实施禁止性骚扰的内部规则;最后,必须在公司内建立性骚扰投诉渠道。

进一步的,特别规定不仅限于保护女员工,因此潜在的适用于第三方,如女顾客和用户类。

虽然严格地说,这不是中国第一次颁布了平权行动性骚扰法,但这是第一次如此明确地规定这些要求。

具体来说,特别规定现在要求雇主:

制定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提供工作场所教育和培训,防止性骚扰;

促进无性别骚扰的一般工作环境;

建立有效和适当的投诉渠道,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对女性雇员的性骚扰。

#8年,34例,零成功率-从何而来?

根据北京元中性别发展中心进行的一项研究,据报道,中国近40%的女性在工作场所遭受过性骚扰。遗憾的是,这些受害者在法庭系统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代表。

尽管性骚扰很普遍,但研究继续发现,在2010-2017年间,在中国公开发布的5000万份法院判决中,只有34份集中在性骚扰问题上。在这些案件中,只有两个是受害者提起的诉讼,两人因证据不足而最终被驳回。

这标志着一个明显的缺陷——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言论本身。

虽然最近加强反骚扰规则的发展是打击性骚扰的积极步骤,但中国在界定和规定制止性骚扰的执法机制以使法律有效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例如,美国的《民权法》不仅明确界定了性骚扰,而且还规定,如果雇主在事件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或无所作为,它将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很可能会被判支付相当可观的赔偿金。

随着更多中国省份纷纷效仿其修订后的性骚扰法——或许以江苏的新规定为基础——企业应审查其人力资源政策和做法,以确保它们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骚扰,并遵守国家的规定和地方层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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