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铸刑鼎
当公室权威彻底跌入谷底,旧有的礼仪秩序不能维持的时候,就需要有新的制度出现,以约束世道人心,成文法典便应运而生。然而习惯了礼法制度的旧贵族却无法接受刑书的颁布,因此刑书诞生之时,在国际上引起了一片哗然,不少人都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这其中又以叔向的意见最为典型。
晋平公二十二年(536BC),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刻在一尊鼎上,并将其公之于众。听闻这个消息后,叔向极力反对,并特意写信给子产说: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信的开头他表达了对子产的失望情绪:“起初我曾对您寄予厚望,可如今看来还是我太乐观了。”他陈述了自己反对成文法的理由:“先王之所以不制定刑法,是因为担心百姓有争斗之心。”按照先王的做法,若要让百姓服从上位者的统治,就需要合理地使用道义、政令、礼仪、信义、仁爱、奖惩等政策工具,任用合适的官员和师长,对他们恩威并施、宽严相济,让百姓懂得忠诚和善行,掌握立身的技能。
上下有别,尊卑有序,一切按照等级秩序有序运行,这才是一个正常社会应该有的样子。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上位者掌握着民众的生杀大权,判断一个人是非对错的法度规则是贵族的私器,必须像珍宝一样绝不外露。民众因为不知道法度的宽严界限和上位者的偏好,就会产生一种天威难测的恐惧感,从而在做出任何行动之前都必须自我审查。上位者政策宽松,便是对民众的恩赐,上位者政策收紧,民众也不敢抱怨。如此一来天下百姓便只能每日战战兢兢,丝毫不敢逾矩,社会才能得以安定。
因此叔向指出了公布刑法的危害:“如果百姓知道有了法律,官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会丧失,那些犯了罪的百姓,会摘取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字一句地挖掘其中的漏洞,好让自己免于惩罚,从而起争斗之心。如此一来,百姓就会只注重法律,而对上级的官吏缺乏尊敬。官员失去了体面,触犯法律的案件会日益增多,贪污贿赂的行为也会日渐盛行,国家还将如何治理?”
他还向资产列举了三代失德的往事,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三部刑法产生的背景都是王朝的末世,是不足以效仿的。叔向因此痛心发问:“我听说,国家将要败亡的时候,必然会制定繁复的法律。这些道理您不是不懂,可为什么偏偏要设置毁谤政事的条理,制定多种法律条文,还要把这些律则铸刻到鼎上呢?我实在不理解,您难道就准备用这样的办法来安定百姓吗?我担心是,如果像你这样搞下去,郑国恐怕会在你的手中走向衰败。”
最后他还是再次对子产寄予了厚望,他引用诗经中的话说到:“只要肯效仿文王的德行,便可以安抚四方,获得万邦的信赖。我希望你尽早回头,废除这祸国殃民的法律,也好让您的子孙后代能够在郑国长享禄位。”
但也正如叔向所说,三代制定刑法的背景是因为国家的衰败,并非是因为制定了刑法所以才导致了秩序的混乱。他所列举的这些要素或许是事实,但却倒置了其中的因果,刑法正是为了应对衰至的世道人心而出现的。春秋末期国际政治的失序,是叔向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他也曾倡行礼制,但其结果如何恐怕他也心里有数。既然原本的礼仪规则无法约束人心的,如果不改弦更张,创制新的规则,而是继续坚守所谓的礼乐秩序,显然无济于事。
所谓乱世用重典,重病下猛药,身为郑国执政的子产必须直面当下的乱局,不能躲避责任,也不能袖手旁观,只能以一种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去承担历史赋予他的使命。他给当下乱世开出的药方便是公布成文法,让人们有章可循。不管这个药方最终能不能产生疗效,能不能挽救日益衰败的郑国,总要有一个人勇敢地站出来承担责任。
因此他在回复叔向的信中说道:“你说的道理我都懂,但侨身居要职又才德有限,无法做到事事周全。如今世道纷乱,侨实在想不出救世的办法,只能尽力而为。尽管我的做法会让您感到失望,但还是请您能够给予支持,侨定当不忘您的大恩。”
邓析与《竹刑》
在子产作刑鼎的时候,郑国正处于接连不断的内乱当中,刑法公布之后这种乱象的确有所消弭,但叔向信中所提到的弊端也开始显现,而制造这个乱象的是一个叫邓析的大夫。
说起来邓析也算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职业律师,在子产公布刑法之后,他便看到了其中的机会,从此以后专门研究其刑法的漏洞,并借用这些漏洞帮人打官司。邓析思维敏捷,善于巧辩,针对同一个案件,引用相同的法律条文,竟然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他的这种极富诡辩色彩的逻辑,就开创了在战国百家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名家学说。
当然这里我们不讨论他在诡辩学说中的表现,单说他对郑国刑法造成的影响。邓析凭借着他敏捷的思辨能力,屡屡为人出头,还巧妙为他的委托人脱罪,或者减少处罚。于是乎邓析名声大噪,郑国但凡有打官司的,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请邓析前来充当辩护人。因为请他打官司的人太多,他一个人忙不过来,干脆就开坛讲学,搞了一个律师培训班,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律师。这些律师集合在一起,在法庭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最后搞的郑国有司完全运转不下去了,给子产的法治改革带来了空前的危机。
这还不算,邓析是一个有理想有情操的贵族,他并不满足于仅仅做一个名律师那么简单,而是想要构建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他凭借着自己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手中丰富的实际案例,起草了一部新的法典。这部法典所涉及的条文比资产的刑书更加详尽,其法律思想也更加激进,其逻辑也更经得起推敲,可以有效地减少向他自己这样的职业律师扰乱司法——如此看来,邓析也是一个左右互搏的高手。因为这部法典是刻在竹简上的,因此被人称为“竹刑”。
事情搞到这一步就有些不好收场了,要知道,子产虽然公布了刑法,并且让渡了司法解释权,允许人们请律师,但好歹立法权还掌握在国家的手中。邓析私造竹刑,公然挑战国家立法部门的司法权威,侵削国家的司法主权,这就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了。因此到晋定公十一年(501BC),也就是成文法公布三十年后,在郑国法律界有着崇高威望的邓析,被新任执政的驷歂所杀,但他所编制的《竹刑》却被保留了下来,被用作新的刑法典继续使用。
《晋国史话》第三辑 / 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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