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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史话·第三辑(310)瓜分公室的狂潮其十:晋作刑鼎

晋国史话·第三辑(310)瓜分公室的狂潮其十:晋作刑鼎

作者: 逸川 | 来源:发表于2018-03-17 19:06 被阅读65次

    在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极力反对成文法的公布,但在叔向死后,羊舌氏被灭族的第二年,晋国的成文法典也公布了。晋顷公十三年(513BC)冬,赵鞅与中行寅在汝滨筑城,筑城期间他们向当地百姓征收了一鼓(约四百八十斤)铁,用来铸造了一个巨大的铁鼎,并将范宣子士匄所创制的刑法刻在上面公之于众。

    就如当年叔向反对子产一样,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也引发了国际上的轩然大波。据说孔子就由此哀叹说:“晋国估计就要灭亡了吧!他们本应该遵守唐叔虞传下来的法度作为百姓的准则,卿大夫依照他们的地位来维持法度,保证贵贱尊卑不致混乱,贵族们才能保守他们的家业。如今他们却铸造刑鼎,公布刑法,让百姓知道了他们的规则,将来还如何去敬重他们?”

    孔子的这番感叹与叔向的说辞大体相同,其表达的意思无非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只有要让百姓敬畏上位者,才能保持国家的安定团结。刑法的公布则打破了原先的等级秩序,让高高在上的大夫与普通民众居于近乎平等的地位上,贵族便失去了对民众生杀予夺的特权,国家必然大乱。针对刑鼎上所刻的范宣子之法,孔子也提出了批评,说这部刑书是脱胎于夷之蒐时所创制的刑法,而“夷之蒐,晋国之乱制也”,是破坏礼乐秩序的乱法,是晋国一切问题的根源,怎么可以把这样的刑法公之于众呢?

    这里提到的夷之蒐,是发生在晋襄公七年的那次人事调整,以赵盾狐射姑为首的贵族联盟,联合抵制晋襄公的人事调整计划,使得晋国大权落入卿大夫之手,开启了赵盾执掌晋政的时代。在这次大蒐礼上公布的刑法,被称为“赵宣子之法”,其具体内容我们已不得而知,但按照孔子的评价,以及赵盾后来的作为来看,显然是不符合孔子所认为的周礼精神的。“赵宣子之法”并不遵从唐叔虞早年的法律精神,也与不久前晋文公时制定的“被庐之法”有很大的区别,其主旨大体上应当是保护私家利益的,后来卿族的坐大,当与这部法典有脱不开的干系。

    到赵盾死后,晋国内部矛盾开始隐现,晋景公派遣出自法律世家的随武子士会访问成周,让他依据周礼精神,重新修订法律,编制了更加符合公室利益的“范武子之法”。但这部法律并未能解决公室与私家的矛盾,反而使得晋国的内部冲突更加激化,导致晋厉公死于非命。因此在晋悼公回国后,又让士渥浊担任太傅,再次修订法律,调和了原先两部法律中公室与私家的法律关系,国内矛盾才出现了相对缓和的短暂局面。

    但我们知道,晋悼公复霸成功后,大夫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越公室,公室地位下降已成定局。特别是在栾氏灭族之后,六卿各自为政,晋平公以乐韬忧,连平公的母亲也自成一系,国内派系林立,民众无所适从。一时间整个晋国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无政府状态,国内祸乱不息、寇盗公行,社会治安陷入瘫痪。为了应对国内的乱局,范宣子士匄专门制定了一部脱离于原来法律体系的刑法,也就是后来赵鞅和中行寅所公布的“范宣子之法”。因此刑法诞生的背景,正是符合叔向所说的王朝末世景象的,但叔向和孔子将末世乱象的原因归结于刑法的制定,显然是倒置了因果。但话说回来,孔子和叔向虽然没有受过严格的逻辑培训,最起码的因果关系还是能搞清楚的。他们之所以反对铸刑鼎,更多的恐怕还是在反对刑法中的内容。

    子产与范宣子所指定的法令虽然名为刑书,但其中并不仅仅是关乎社会治安的规定,也有不少关于产权界定的条文。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就提到了子产为政的诸多举措,其中就有“作封洫”也即划定田土边界的内容。这个政策是在其进行农业、税制综合改革,也即“作丘赋”时开始施行的,到“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时,这些内容又成为了正式的法律条文被确定了下来。晋国的范宣子之法作为一部脱胎于赵宣子之法法典,其中自然包含了不少保护私家利益的法律条文,对私有产权的确认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于信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贵族来说,天下土地莫不归于天子所有,无论是子产的刑书,还是范宣子之法,其中涉及到私有产权的这些内容都是应该予以坚决反对的。在他们看来,各地的诸侯和封臣不论以何种手段获得土地,都必须得到上级领主的认可,即只有经过了授土授民的仪式,才算是正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天子所有。获得封地的诸侯和大夫,都必须要保持对上级的忠诚,听从领主的征召,定时向领主缴纳贡赋和提供人力资源。如果封君表现出了对领主不忠诚的行为——如邲之战后通狄的先毂,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遭到处罚——如赵氏和郤氏,领主都可以将封地收回转封他人。

    这种在礼制上约定俗成的规则,随着权力的下移越来越流于表面。比如西周末年天子失势,天子名义上仍可以支配这些土地,但面对强力的诸侯,失去了执法的能力,只能任由他们肆意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诸侯的手中。而到春秋末年诸侯失势,这种所有权也自然就顺势转移到了大夫的手中,诸侯再也无力对这些私家土地行使所有权。因此到这个时期,不通过国君而私下处置土地的事件便屡见不鲜了。

    除了我们之前提到韩起与乐大心私下交换土地、邢侯与雍子争田的事件之外,史料中还有了不少其他的案例。比如《国语》中记载的范宣子与大夫争田的事件,因为长时间不能解决争端,士匄还曾想动用武力明抢,后来在众人一致反对的声浪中才算作罢。《左传》也记载了晋平公二十五年时,有晋国大夫阎嘉与周朝的甘地人争夺土地,晋国为阎嘉出气,派梁丙、张趯率领阴戎进攻颍地,把周天下吓得够呛。后来天子派詹桓伯到晋国说理,在韩起和叔向的调停之下,双方各有让步,才避免了更大的冲突。

    这些事例都表明当时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依然开启,那些原本礼法框架下的土地最终所有者,上至天子、下至诸侯,都无法对大夫争夺土地和私相授受的行为进行干预。但大夫对土地所有权的占有只停留在事实层面,是缺少法律依据做支持的,而各方对于土地的争夺更是缺少产权相关法律的支持,如此下去,只能引发更多的混乱。若要想巩固他们对土地的合法占有,并在将来的土地纠纷中有所凭依,就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来进行确认,否则他们终究还是会感到不安,这也是范宣子之法乃至于子产刑书产生的一个基础。

    范宣子虽然制定了刑法,但由于叔向为首的旧贵族的集体抵制,只能将其藏于秘府,继续充当贵族私器。但这些在叔向死后,特别是随着羊舌氏被灭族,六卿对公室土地的瓜分也宣布告一段落,公布含有保护私有产权的刑法便也就是迟早的事了。

    《左传》在讲述作刑鼎这件事的时候,有意地忽略了其中的历史背景,将其单纯地从礼制的层面上做批判,显然是有所选择的。因为《左传》是一部为《春秋》作注解的作品,就需要对孔子的反对意见作出阐释,将作刑鼎这件事认定为儒家坚决反对的恶性政治事件。但与此同时,其又要替他感情上更加认同的六卿进行辩解,不免就会陷入一种认知失调的情绪当中。于是作者便寻求了一种折中的办法,对参与铸刑鼎的赵鞅和中行寅给予了不同的评价,认为这件事是中行寅“干上令”擅自主张的,赵鞅只是被迫胁从,不能算是主谋。

    所谓“干上令”,是说当时的执政是魏献子魏舒,身为下军将的中行寅未经请示,“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本身就是违法乱纪的行为,理应受到惩处。中行寅铸刑鼎,铸刻了范宣子制定的法律,范宣子作为乱法的制定者,自然也要为范氏后来遭受的劫难负责。如果再加上士鞅和中行寅徇私贪渎的罪行以及后来两家的灭族,似乎又很好地契合了《左传》德行相扣因果报应的理论,可谓圆满。

    但公平来讲,我们很难说中行寅就真的那么差劲,赵鞅就真那么无辜。要知道中行寅的父亲中行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被排挤,经常是出力多、受益少,中行氏在过去的分赃中获益很少。特别是去年剪除公族枝叶的行动,范氏和中行氏一无所得,更是激起了中行寅的不满情绪。因此他极力主导作刑鼎的事件,很有很能是故意拿智跞枉杀无辜来说事,让自己在道义上碾压其对手,以为将来他的盟友范鞅执政做铺垫。

    至于赵鞅,他是否真的是不得已而为之,还真的很难说。至少在感情上,赵氏作为过去四十年的既得利益者,公布刑法可以在法律层面上对他们过去分赃的结果进行追认,就算表面上表现出不得已的样子,恐怕他内心也是很情愿的。刑法作为保护私有产权的一部法律,对于六卿都有极大地利好,因此不论是被污名化的范氏、中行氏,还是坐享其成的其他四卿,都没有理由反对。只不过,既然是国际舆论一致反对的事情,为了给自己留下一个良好的形象,所有人都持观望的态度。如今既然中行寅愿意背负污名,倒不如就由他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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