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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谥说”的权威性---谥论系列之一2018-12-09

“三谥说”的权威性---谥论系列之一2018-12-09

作者: 余东海 | 来源:发表于2018-12-09 13:04 被阅读164次

     “三谥说”的权威性

    ---谥论系列之一

    郑樵《谥略》列有二百一十个谥号,分为上中下三等:“上谥百三十一,用之君亲焉,用之君子焉;中谥法十四谥,用之闵伤焉,用之无后者焉;下谥法六十五谥,用之歼夷焉,用之小人焉。”(《谥略-序论第五》)

    上谥即善谥、美谥、褒谥,重在褒扬,用之于君亲和君子;下谥即恶谥,重在贬斥,用之于歼夷(被诛灭者)和小人;中谥即是平谥,重在怜惜、悲悯、怀念。怀、悼、愍(亦作闵)、哀、隐、幽、冲、夷、惧、息、携、恤、愿、儆等十四谥就属于平谥,用之于闵伤和无后者。

    平谥虽不乏褒义,然与褒谥有别,其侧重点不在德行而在其人命运悲惨、遭遇不幸和匮乏后续,特别让人哀悯怀念。值得后人哀悯怀念并不意味着德行好。当然,平谥非恶谥,其人也不能太坏,有一定值得肯定赞许之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郑樵《谥略》及其“三谥说”是对北宋以前谥法经验的历史性总结,又为后世礼家和后代王朝所宗。首先,《谥略》是据苏洵《谥法》而增补的。苏洵《谥法》本有相当的权威性。《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介绍苏洵《谥法》如下:

    “谥法四卷,宋苏洵撰。洵字明允,眉山人。官秘书省校书郎,以霸州文安县主簿修《太常因革礼》,书成而卒。事迹具《宋史》本传。自《周公谥法》以后,历代言谥者有刘熙、来奥、沉约、贺琛、王彦威、苏冕、扈蒙之书,然皆杂糅附谥,不为典要。至洵奉诏编定六家谥法,乃取《周公春秋广谥》及诸家之本删订考证,以成是书。凡所取一百六十八谥,三百十一条。新改者二十三条,新补者十七条,别有七去、八类,于旧文所有者刊削甚多。其间如尧、舜、禹、汤、桀、纣乃古帝王之名,并非谥号。而沿袭前讹,概行载入,亦不免疏失。然较之诸家义例,要为严整。后郑樵《通志•谥略》,大都因此书而增补之,且称其“断然有所去取,善恶有一定之论,实前人所不及”。盖其斟酌损谥,审定字义,皆确有根据,故为礼家所宗。虽其中间收僻字,今或不能尽见诸施行,而历代相传之旧典,犹可以备参考焉。曾巩作洵墓志,载此书作三卷。而此本实四卷,殆后人所分析欤?”

    四库馆臣明确指出,苏洵《谥法》是“奉诏编定六家谥法,乃取《周公春秋广谥》及诸家之本删订考证,以成是书。”对《周公谥法》和历代言谥者刘熙、来奥、沉约、贺琛、王彦威、苏冕、扈蒙之书加以删订考证。因此书斟酌损谥审定字义,都确有根据,较之此前诸家义例要为严整。“盖其斟酌损谥,审定字义,皆确有根据,故为礼家所宗。”高度肯定苏洵《谥法》“为礼家所宗”。

    而郑樵《谥略》“大都因此书而增补之”,其权威性更是不言而喻矣。郑樵之后,“三谥说”成了历代朝野取谥之典要。明王圻对总结了前人诸多谥法论著而作《谥法通考》,其中就延续了“三谥说”。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也说郑樵《谥略》有不够精密处,但并未否定《谥略》的重要性,更未否定“三谥说”的合礼性,只是指出《谥略》存在两个问题:“沉约、扈琛诸家之《谥法》悉删不录,即《唐会要》所载杲字诸谥,亦并漏之。”《谥略》据苏洵《谥法》增补而成,于“杂糅附益、不为典要”的沉约、扈琛诸家之《谥法》悉删不录,理所当然。漏写《唐会要》所载杲字诸谥,亦无伤大雅。

    谥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礼记檀弓》:“死谥,周道也。”人死而谥是周人之法。最早谥号只是辨别死者身份的一种符号,并无褒贬之意。故古无谥,周初无恶谥,西周末或春秋才有谥法的美刺褒贬说。可见谥法并非越古越好,不能因为《周书•谥法解》只有善恶二谥就否定三谥说的合礼性和权威性。2018-11-18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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