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非小事

作者: 高山之树 | 来源:发表于2019-02-25 08:25 被阅读22次

    昨天上午,我到朋友小许那里玩。小许是一个小区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她管理的小区很小,三幢多层楼,其中一幢是写字楼,两幢是住宅楼,56户住家。前几年住宅楼许多人家不交房租,她没法请人管了,就放顺不管了,后因杂草丛生,汽车乱停,排污管道赌塞……该两幢楼房的价值严重贬值。旁边同一社区的楼房每平方米13000元左右,而本小区楼房的价位一直停留在每平方米8000元一一9000元。小区里的住户生存环境质量下降。

    直到2018年春天,大多数居民觉悟了,纷纷要求物管重新管起来。纷纷表示物管费照原来合约交纳。小许她们重新恢复了管理,挖野树,拔野草,清垃圾,除烂车,通排污管道,也吃了不少苦。

    可是2018年结束了,到今天为止,56户住户仍然有16户还没有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所以,小许她将住户物管费交纳情况作了统计公布。

    物业管理非小事

    我听了,深深感到小许的工作不容易,我勉励她说:您在做好事,您既是为这56家做好事,也是为社会管理一方一区。您要耐心地干下去,以情以理上门去收费,实在不行,则借助法律,依法维护物管公司的权利。

    有少数业主想让政府居委会出钱交物业管理费。这是不对的,政府也不可能为你代交的,业主自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我查看了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上述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不愿交物管服务费的,主要想赖几个钱,但他们还是不懂得物业管理出大效益的道理,不知道大家象他们那样都不交物管费的后果。

    前年我自行到上海金山区考察楼宇经济,亲眼见到业主不交物管费,彻底毁掉了整整一幢楼的事例。该楼是一幢写字楼,有30层高,共5万平方米左右,外观幕墙,很漂亮,但我们一走进门厅,眼前就不对了,死寂死寂的,满地狼藉。再往上走,电梯不开,从消防通道上往上走,一层又一层,没有人,每一层的公共走廊里到处是垃圾,有砖屑,有纸屑,有生活垃圾,天面上多处挂着蜘蛛网。我们难得看见一个人从一间门里走出来。阴森森的,好恐怖,我们赶快往下回,我实在有点恶心。

    社区保安告诉我们,由于,业主不交物管费,物业管理公司退出不管了,所以变成了这样子。我问:现在还有多少人在这里办公?他说:基本没有了,都搬走了,业主的房子租不出去,现在成了空楼了。

    哎呀!这是不交物管费的报应呵!物业管理费是小钱,但它的魔力大着呢?我们的业主要算好两笔账,一笔是经济账,管理出效益的账;一笔是名誉账,再决定物管费的老赖当还是不当?

    据说,有一个居民,儿子找媳妇,女方打听到,这家人家物管费几年赖交,后来女儿就不愿意了,婚姻不谈了。原来,人们都懂得看人看品德呀!

    交纳物管费,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无论什么理由,都不应该不交。若赖着不交,则必遭报应,吃亏的主要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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