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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察 | 保守有余,保护不足的《婚姻法》

法律观察 | 保守有余,保护不足的《婚姻法》

作者: 04b12f4ce9fd | 来源:发表于2017-08-08 16:55 被阅读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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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婚姻法》(为了方便输入,以下表述省略书名号)于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从2000年之后,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自然也波及到婚姻家庭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期适应新情况新形势。尽管如此,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实务中,给人最大的感受是《婚姻法》的保守有余和保护不足,期待民法分则在将来制定的过程中,婚姻法能有一些积极的改变。

    >>>>婚姻法的特征:保守有余,保护不足

    1、离婚难,举证难,保守有余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了婚姻自由制度,实务中,结婚自由,而离婚却不自由(闪婚有很多,闪离的却很少),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需要两次及以上的诉讼才能争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漫长的诉讼过程,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场折磨。

    法院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一件很主观的事,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破裂客观化为几种有限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⑤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处于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很多婚姻生活难以维持的关键在于价值冲突难以协调(很不喜欢那些站在道德角度去评判夫妻谁是谁非的粗陋价值观,当然,这并不排除道德因素),才有所谓夫妻感情破裂这一表象,而价值冲突的情形难以穷尽,婚姻法化繁就简,用几种有限的情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明显不足以应对,这导致很多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定情形,难以离婚。

    离婚难的第二个表现,在于对证据的苛刻要求,比如认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同居意味着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偶尔的进出或过夜,都不算同居,获取这样的证据,难度相当大,除非对方认可;比如分居两年,这又该如何证明,毕竟夫妻回家不像上班,无须打卡,由于难以举证,此条款难以适用,如同“僵尸条款”;还有家庭暴力,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暴力?很多法院以达成“轻微伤”三次及以上才算家庭暴力,不然的话,只能算小打小闹,实属正常,等等,这些均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2、对于妇女家庭地位与丈夫不对等,保护不足

    这种情形,在农村和中小城市较为突出。由于女性与丈夫的家庭地位不对等,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明显弱于丈夫,甚至没有,在离婚诉讼中,存在举证困难,对家庭主妇而言,尤其如此。

    法律还算仁慈和公平,对家庭主妇有所照顾: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可惜,这里还有个前提条件,即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结果,一个照顾孩子和赡养老人多年的家庭主妇,在离婚时,由于丈夫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很有可能处于“净身出户”的境地。

    有的男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利用妻子知情权的不对等,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迫使女方在分割财产方面让步。虽然法院打击虚假诉讼,但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细节,实在难以一一证实。

    >>>>婚姻法背后的价值考量

    一部法律,从文字上,很难看出门道,只有在实务中才能窥探一二。婚姻法的保守有余,保护不足,着实让人愤慨,但之所以呈现如此局面,涉及到婚姻法所立足的时代背景及背后的价值考量。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将就”的婚姻与日子

    对女性婚姻生活影响最大的是女性就业状况和政府财政状况,在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女性就业不充分(包括就业收入),决定了很多女性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和男性,纵使有种种不满,婚姻和日子可以将就着过,这是底层百姓生活的现实。政府的财政状况,直接决定着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比如家庭暴力,虽说发生家庭暴力可以报警,但警察的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干涉,例行公事而已,之所以如此,明显受制于有限财政下的有限警力,警察也是有心无力应对。

    纵使有不少当事人不堪忍受婚姻生活,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大多数人还是过着将就的婚姻与日子,恐怕这才是真相,是婚姻法所立足的时代背景:

    爱情是精神生活,遵循理想原则;

    婚姻是社会生活,遵循现实原则;

    婚姻未必是坟墓,日子可以将就;

    离婚念头上千万,过后烟消云散。

    2、婚姻法背后的价值考量

    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婚姻法首先要考虑的是维护家庭稳定,这样就严格限定了法定离婚的情形,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较为苛刻。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个充满温情的说法,背后有更为现实的考量。婚姻自由,至少离婚自由,在这里受到了限制。

    其次,婚姻法要维护的就是一夫一妻制度,所以在法定离婚的情形中,表述为“重婚与同居”,而不是“出轨与婚外情”,与现实生活相对应的是,有的女性无奈地宽慰自己:只要老公不把小三带回家,咋样都行。

    当家庭的完整无可挽回,一夫一妻制度遭到挑战,法院准许离婚,这个时候,法律才一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此时,离婚自由才得以实现。

    简而言之,婚姻法背后的价值考量及排序如下:家庭稳定>一夫一妻制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婚姻自由(主要就离婚自由而言)。与现实生活相对应的是,我们经常这样劝别人:凑合过日子(家庭完整),只要不把小三带回家(一夫一妻制度),为了孩子(儿童权益),委屈一下自己(牺牲个人自由)。法律的制定,要立足于时代背景,并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价值观相适应。

    >>>>畅想:未来的婚姻法和婚姻

    自2001年修订婚姻法,已经过去16个年头,虽说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不平衡较为显著,但整体而言,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也随之而变,比如在很多大中城市,一些准夫妻尝试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碍于这样做会产生心理隔阂,一些女性虽然愿意做家庭主妇(其实,这也是一个很专业的工作),由于目前法律保护的欠缺,很多女性心理有顾虑,没有安全感,等等,现行的婚姻法都不能很好地回应。那么,咱们来畅想一下,未来的婚姻法和婚姻会怎样(或许得个十年二十年吧)?

    1、夫妻财产以分别所有为原则,共同为例外

    假若夫妻财产以分别所有为原则,这样的话,因为法律规定使然,很多夫妻自然就不担心这样做会产生心理隔阂,反倒会促使一些人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慕和同舟共济的决心,增进夫妻感情,更愿意主动约定夫妻财产为共同所有,这样做,不会产生心理隔阂,只会增加亲密和信任。

    这样做,自然就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也就降低了财产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当然,那个时代是就业充分和生活水平大为提升的时代,这样的立法,基于对个人婚姻自由和个人财产的保障,自然,也须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价值观相适应。

    2、一方不愿意离婚,负有举证责任

    在当前模式下,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若对方不愿意离婚,此时举证不能,法院往往不准离婚,很多事例表明,这样的判决(对那些能将就,冲动之下闹离婚的夫妻来说,是个好事),反而加剧夫妻矛盾,极端之下,会发生伤害身体及性命的刑事案件。

    若把举证责任倒置,效果是否更好?夫妻一方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另一方不愿意,需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基础还在的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会使那些不愿意离婚的人,更努力地去维护夫妻感情,以达成不离婚的目的,促使家庭稳定。而不像现在,“不愿意离婚”成了很多人纠缠对方,拖死对方,报复对方的一个手段。若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基础还在,要准许离婚,兼顾婚姻自由与家庭稳定。

    3、女方为家庭主妇的离婚诉讼,男方必须给予补偿

    前面提到过,在当前的婚姻法框架下,家庭主妇提出离婚,很有可能处于“净身出户”的境地。对于女性为家庭主妇的离婚诉讼,男方必须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至少以当地服务业年收入为参照,乘以婚姻存续年限,然后除以二。或者依据女方为家庭付出和贡献的多寡,划分比例,分割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

    如此这般,也保护了少数女性的选择,而不是变相迫使他们个个往就业市场上争取经济独立。毕竟,高品质的家庭生活,离不开女性的贡献。

    4、结婚登记与同居,自由选择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自1992年以后的“事实婚姻”,结婚须登记,不登记,视为同居,同居关系不可与婚姻关系相提并论,同居关系好比“小产权房”,没有证,不受法律保护。

    在将来,人们不再受限于财产状况,而且儿童权利一视同仁地保护,结婚登记与同居,可以自由选择,自由选择进入与退出,那个时候,结婚证才真的是一张纸。个人自由,在婚姻领域,才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

    后 记

    作为律师,经常会接触离婚案件及咨询,有时深感无力,一是因为现行的婚姻法就是这个样子,二是当她们找上门来的时候,局面已经难以收拾,当事人陷入感情对抗而不能自拔,身心备受折磨。假若当事人能早一点咨询律师,寻求策略和建议,获取心理支持,整个过程会顺利很多。真希望妇联的同志们帮忙转发,回头再写一篇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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