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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年三十发生的张扣扣报复杀人案,又掀起了一场舆论狂欢,无数人将张扣扣赞为孝子、侠义、英雄,甚至中国最后一个男人,也有人将此斥之为嗜血、戾气、狂乱,但是后一种声音,却像浮萍一样,被巨大的漩涡吞没,就像不存在一般。
每一个热点出现,差不多都是同样的情形,基调一旦定下,那就很难翻转,所以这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摆事实讲道理,批评前者不智的人,料想也都看过武侠。有恩必报,有仇必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于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这却是我们从来沉迷的宣泄,渴望的痛快。
有了快感你就叫,我们的打开方式一直如此这般。
《赵氏孤儿》当年的复仇,不是曾牵连无数无辜,造成600多人被杀吗?但我们谁在乎这些?
《窦娥冤》又何尝不是复仇的主题?现实解决不了的,那我们就弄一场大雪出来,惊动上帝。
总之公道不存,怨气难平,我们誓不罢休,方式方法不重要,结果最重要;复仇就是正义,复仇足以淹没一切,我们能够做荆轲的,就去做荆轲,不能做的,也必得意淫才可。
真正说起来,这事其实也怪不得我们,我们的这种思维、情感、行为逻辑,可是有深厚的渊源的,它们也自有人性、人情、道德,乃至法律的合理性,东方西方概莫能外。
人类历史,无疑就是一部复仇史,世界各国无一不曾经历过任意复仇、限制复仇,到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的漫长过程,只不过我们的复仇史的确有相当浓厚的中国特色罢了。
中国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传统的国家,我们的至圣孔子,就提倡复仇。
儒家以孝为先,以孝治国,所以孔子就曾说过这样一些话: “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国君代表的就是国家,所以国与国之间就必须天天卧薪尝胆,复仇,打来打去。只不过孔子还曾加上一句“复仇不除害”而已,这意思就是你得有一定限度,不能杀平民,不能赶尽杀绝。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亲无辜被杀,你随便复仇行了,这没什么限制。“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父亲有罪被杀,这不能复仇,不然冤冤相报何时了。
春秋那个无政府时代,于是就因此动不动互相攻伐,哪怕为一句话也得打,不打就不忠不孝,非人类,非人子,弄得权力、地盘之争都披上礼法的外衣。而至于是否真能“复仇不除害”,这就没人管了。
而私人,依附于公侯的,那就为公侯杀,为人子的,那就为父母杀,他们有时候也为兄弟姐妹朋友杀,不杀就不但不忠不孝,当然也不侠不义,所以整个社会也就都为此相杀起来。至于限制与标准,到此那当然又是虚设。
中国历史上这类复仇的故事比比皆是,光血亲复仇就不可胜数,我们不妨来大致看一看它的情形与沿革。
韩非子曾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这其实指出的也是儒为侠之根源,所以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复仇之风就很剎了剎,但是等秦灭汉兴,独尊儒术,血亲复仇就又成了时代主流了。
第一例。
东汉建武二十五年,徐州广陵郡堂邑人防广为父报仇杀人,被抓入大牢,这期间母亲死了,他整天哭泣不吃饭,县令钟离意于是就不顾别人劝阻,放他回家办丧去了。
钟离意当时冒了很大的风险,但是不料防广后面还真的又回来了,结果钟离意的上司就因此免除了防广的刑罚。
防广那时复仇杀人还要坐牢,这说明汉初尽管提倡孝道,还并不特别支持复仇,这事只有到了建初年间,才完全不同。
第二例。
建初年间,有人杀了侮辱其父的人,汉宣帝亲自下诏,免除死罪,于是一部《轻侮法》横空而出。杀死侮辱父母的人都可以免除死罪,这大概是中国的第一部复仇法。
第三例。
《轻侮法》是汉和帝废除的,这是由于尚书刘敏以此导致大量冤案假案,两次上书所致。然而法虽废,复仇之风不改,朝廷上下对此类复仇的态度也依旧异常宽容。
北海国“辱母杀人案”主犯毌丘长入狱,国相吴祐居然为难,他说,赦免你不合法,严惩你我又于心不忍,怎么办呢?
毌丘长甘心伏法,吴祐却偏偏下公文到地方,把毌丘长的妻子带过来了。他让毌丘长夫妻在狱中同居,直到毌丘长老婆怀孕了,这才觉得对得起自己。
毌丘长死罪难饶,最终自杀,但是这件事却无疑说明,当时的社会道德是严重倾向于他的。
第四例。
汉灵帝时候,酒泉郡一个姓赵的被人杀死了,不久他三个儿子也相继病故。自古从来都是子报父仇,所以仇家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然而不料赵家的女儿赵娥,却负担起了这项重任。
她天天坐着用帘子遮挡的车子,在路上等,一等就是十年,直到亲手杀了仇人,这才完事。
赵娥随后投案,这本来是要处以死刑的,但是县令尹嘉却连官也不做了,保护着她一起逃亡而去。
第五例。
汉灵帝时候,还有大才子何颙代替死去的朋友,为父复仇的事情,这让他更加名声高涨,而名臣阳球最初的孝廉之位,却干脆就是报复辱母之人得来的。
他灭了人家全家都没有事,那当然还因为他阳氏家族在当地为世代豪强,地方政府根本不敢拿他开刀。
复仇这种事,尽管背景相同,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待遇。
第六例。
三国曹操、曹丕父子,是严禁私仇的,曹丕甚至加大力度,规定私自复仇者,株连九族。后面晋朝沿袭其法,此类仇杀大大减少,这当然算是礼法的一大进步。
魏晋南北朝虽然乱,但文化中对于生命的重视,人性的解放,却不同以往,所以这时候的桓温复仇,不可一概而论。
桓温19岁手刃杀父仇人,声名远播,可他的仇人却还是乱臣贼子。
晋朝为避免复仇、械斗,甚至还曾出台一项政策,将相仇的两家远地迁徙,这真是不遗余力。但是这项政策,也正说明了复仇观念的深重,实际上千里杀人的案件也仍有发生。
第七例。
政府无力的时代,自救自发报复的事总避免不了,唐玄宗时代的孝子杀人案,最能显示出社会的舆论导向。
开元23年,13岁的少年张瑝和11岁的弟弟张琇,因为父亲被陷害致死,居然在洛阳官道上将侍御史杨万顷杀死,这一案件震动全国。
民间舆论一致倾向这两个少年,地方官不敢擅自做主,只好请朝廷定夺。当时包括张九龄在内的很多大臣都认为应该宽恕轻判,但唐玄宗同意李林甫等的意见,认为孝子复仇值得同情,但杀人免罪的头不能轻开,所以他亲自下诏杖杀了两个孩子。
一时间舆论哗然,有人出钱安葬两兄弟,还有很多人专门为他们写了悼文。
法律人情没有兼顾的唐玄宗,因此在此处大失民心。
第八例。
唐玄宗是如此做的,可是唐宪宗却在几十年后,只将为父报仇杀人的梁悦打了一百杖,流放了事。古代的法,原本就没有确切依据,灵活得很,不知道你是否真愿意生在这样的时代。
第九例。
法律条文明确支持复仇的,尤其是元代,这些朝代的事不须多说了。
继元代之后,明清则对复仇一般都处以杖刑、流放,这除了春秋战国和元代之外,算是最轻的刑罚。
民国已进入近代,那时候由于西方文化理念及法律的引进,当然不支持复仇,但是国人骨子里的东西却还是照旧。各种复仇案依旧层出不穷,这其中最著名的还属侠女施剑翘案。
施剑翘为父报仇,杀了大军阀孙传芳,她的无罪开释,却不仅由于民间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同情、理解,还因为参与联名要求特赦的国民党中央委员就多达50个。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所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不顾身,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特予赦免,以示矜恤。”国民政府特赦令中的这些话,已足见复仇观念影响之深远。
“不复仇而怨不释。”法律无非人情,复仇自然有其合理性,此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所言:“人们不会依赖无法令人满意的法律。”
只不过我们所置身的复仇文化基础,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若干复仇文化,却并非一概合理、可行。
复仇泛滥,只会造成无数杀戮,弄得人同兽类,国将不国。由国家公权力,取代个人对他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这是人类发展、文明社会的必须。
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报复制度,只不过换了主体,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
人类的复仇愿望是很难消除的,私仇丛生,正是因为法律缺失,坏人得不到有效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所致。
仅仅有法可依是不够的,真正能做到有法必依,这才行。
刑法由报复理论、威慑理论,转向保障理论、改良理论的道路还很长,要想通过让人知道什么是罪,做不得,就达到目的,至少眼前看来,这还只是一个美好的希望。
所以张扣扣案,并不能孤立去看,即便它不是大众臆想的那样,也不能孤立去看。它背后所彰显的复仇文化、复仇心理,如果不能正视,这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悲剧发生。
让原始的私力救济绝迹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完善、司法公正和文明程度,这个世界的很多事无疑正坏在所谓的“灵活”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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