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的前世今生

作者: 3HR | 来源:发表于2019-07-05 20:33 被阅读20次

    名词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是不算做加班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是算做加班的,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制度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各地政策及实施情况

    1、深圳千余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深圳于当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当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上海规范不定时工作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并将对相关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办法》规定,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策解读1、何谓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青岛:三类人可申请"不定时工作"

    包括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在内的三大类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记者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引导企业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这里,该局出台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

    办法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将申请的岗位(工种)和休息休假计划在企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应于三类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应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可能会有职工产生疑问:企业会不会以此为借口,让自己一直加班?“按照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工作后,势必会影响到职工的休息,为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企业申请的特殊工时制必须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核,并应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经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共有707个,涉及职工122109人。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需要考勤?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条文相对较少,且较为笼统,学界、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需要考勤的探讨并不多,且不够深入,概括来说有以下三种说法:

    A 考勤肯定说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虽然其工作时间不固定,但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按每天八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计时。法院的观点所参照的是我国劳动法律的一般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岗位特殊情况,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度虽然区别于标准工时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限制,但也并不是一种完全按照劳动者意愿随意安排上下班时间的工时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应当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且需要遵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那么,就算该员工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当遵守单位的各项合法规章制度,这其中自然也应包括单位的考勤制度。

    B 考勤否定说

    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态度,其观点基础同样来自于对立法原意的探求分析。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此条文的表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一般由以下三类性质特殊的岗位决定:

    第一类岗位特指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这类员工由于工作对象、服务内容的特殊,单位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工作,无法对其工作过程进行监控,只能通过员工最终工作结果来考察该员工。比如,企业高管需要24小时待命,一旦公司出现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高管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为了避免因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这类工作就不可能等到标准工作制的固定上班时间来解决,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实施相应措施;对于外勤人员、推销人员而言,他们的工作地点不固定,并且要随着对方单位、客户的时间来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值班人员则需要24小时留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下班时间无法精确划分。

    第二类岗位特指需要机动作业的职位。机动作业是指职工需自主或者跟随工作对象的需要随时调整自身工作时间的工作。比如出租车司机、长途运输人员,需要根据乘客的需要调整自己的工作时间,以保证客户的需求;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会根据铁路、港口、仓库不同时间的工作量来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强度。

    第三类则为法律兜底性条款,根据岗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来认定是否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要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的特点是:

    (1)工作起止时间不固定;

    (2)工作时长不确定;

    (3)工作地点不固定。

    这种性质的岗位注定会导致公司无法对其工作进行常规考勤,因此也才会有经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存在。

    如果这类岗位能够像标准工作制一样进行规律考勤,那么就能精确统计该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这就失去了不定时工作制存在的意义。同时,如果统计的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要求,那就应当支付该员工加班工资,这就又与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发生了冲突。

    所以,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符合客观情况。如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那么他就应当是按照劳动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公司就不应当要求其机械地执行考勤制度。

    C 考勤折中说

    这种说法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要求,每个员工均需要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考勤制度属于其中之一;但是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岗位的特殊,不能随时进行有效考勤,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单位会安排员工以一定时间(多为一周)为周期,按时到单位报到、学习、进行工作汇报并据此为考勤的依据,但需注意周期的时间段、周期内工作量的安排应当合理。例如某医疗器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对单位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定期回单位报到、汇报工作等未表示不合理,但对于公司安排的周期内的工作量的合理性进行了判断。

    HR应对策略分析

    1、首先不定时工时制不是全员适合,所以,hr在确定岗位工时制度时需要考虑其适应性;

    2、不定时工时的考勤管理依然需要核定一段时间内的总体出勤情况,不要让不定时工时变成了某些人员不上班的幌子,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一个季度内或一个月内综合评估其出勤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工时的每周40小时工时标准。所以,除非是外勤天天外出或其他特殊岗位不方便打卡的人员,其他执行不定时工时的人员依然还是需要打卡统计考勤时间的。

    3、如遇事请假,则必须按照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如周期内评估综合工时符合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长,可另行处理。这样既避免了不请假丧失内部管理公平又兼顾了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特点。虽然有些麻烦,但是比较稳妥。

    4、不定时工时的人员,工作考评中,考勤方面可适当弱化,当然,如出现周期考评不符合标准工时标准时,也可在考核中予以适当体现。有关这方面,我们今后会有专门的文章进行说明。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所以也要区别对待。

    总而言之,任何制度都是双刃剑,用好了就会事半功倍,否则就是即复杂了流程又丧失了灵活性增加矛盾!不定时工时制度也不例外。做好不定时工时制管理的关键是要先统一再分类。先执行统一考勤管理制度,比如打卡、请假手续等,周期评估时再综合考量,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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