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走进法庭,亚静这场官司该如何打?

作者: 千禾随笔 | 来源:发表于2017-12-21 12:10 被阅读69次

    从小,亚静就被教育着守纪守法守规矩,一路顺利按部就班地升学就业,结婚成家,生活中似乎从来没有出现过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扯皮拉筋的事情。

    就是这样循规蹈矩、顺风顺水的亚静,在工作多年后生平第一次走进了法院,要代表单位去打一场官司,因为某科技公司将亚静所在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01 新成立的服务中心签订出租合同

    新年刚过,新上任的Boss到来,为了积极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新Boss利用自己的资源四处“化缘”,对内挖潜,对外开源,短短时间内就筹集到百多万发展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新Boss的对内挖潜,就是专门成立了一个服务中心,组织一班有经营头脑的人,通过对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和改革来增强教育自身的造血功能。

    其中,服务中心优化资源的一项职能就是对学校闲置资产进行整合,集中管理。大Boss要求凡是出租、划拨、拍卖学校资产都必须按规定报批后再处置。

    2014年6月,前来洽谈租赁事宜的某科技公司蔡总与中心负责人经过商谈,商定租赁某小学场地,年租金5万元,租期10年。当天双方就租赁一事达成共识,并草拟了一份合同。中心负责人说,此合同由时任分管的负责人兼董事长审定后,同意让中心负责人代表签字(因合同上签字双方是“代表人”不是“法人”)。于是服务中心负责人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02 即将实施的合同被突然叫停

    随着农村学校生源的逐年减少,亚静所在的小城开始逐步撤校并点,从世纪初的几百所逐步减少到目前的几十所。撤校并点导致部分农村学校资产闲置下来,当地国资部门清理处置了一部分,大多划归村镇举办养老机构或幼儿园、卫生所等民生工程。少部分留作将来教育规划调整扩充所需。

    为了盘活即将闲置的资产,服务中心将秋季准备撤并的某小学校点出租,这样就出现了上文说的草签合同后,某科技公司到即将撤并的学校(正值暑假)移交相关资产。可是后来有关部门说租赁程序申报审批不规范,服务中心负责人也不是学校法人,属于违规签订租赁合同。

    更不巧的是大Boss主持召开了一个班子会议,会议决定:租赁合同将由学校与相关公司签订,服务中心只负责协商价格;为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资产租赁租金每年递增10%。会议还下发了会议纪要。

    于是,根据会议精神,服务中心负责人迅速将情况通报给了某科技公司,希望对方能理解并前来协商相关事情。

    03 行政单位被企业告上了法庭

    因为涉及到需要每年递增10%的租金,最终双方协商未果,某科技公司一纸诉状把签协议的服务中心和亚静所在的单位都告上了法庭;并且还收集了一些资料,通过网络散布对亚静所在单位不利的舆论。

    大Boss把亚静和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都叫去,要他们准备代表单位去打好这场官司。

    那时亚静刚刚从前任接手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而签协议的服务中心正好直属亚静分管的下属单位。听了大Boss的安排,亚静将中心的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和律师一起找来了解情况,并安排律师和相关人员积极准备开庭应诉所需要的各类材料。

    律师迅速就某科技公司起诉亚静单位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准备了“行政答辩状”,要义如下:

    001 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但是,亚静单位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答辩人从来没有作出过任何与原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客体要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民事行为、内部行为和行政行为三种,亚静单位对下属部门的工作和内部事务处理提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内部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确实就撤并学校的资产处置召开过会议,会议讨论的是单位内部工作,与其它人和单位无关;另一方面,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是机关内部的一种纪实性公文,对外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执行力,属于内部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据此提出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2 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答辩人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更没有给原告的财产权造成损害,不存在行政赔偿。

    第二,第三人与原告的租赁合同从签订时就是无效的。首先,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某小学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第三人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学校仍在开办中,其校产并非教育系统闲置资产,没有经过该校的授权或者追认,第三人无权处置该校的校产。其次,签订合同时,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只有学校才是有权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法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尽基本的注意义务,仍然坚持和第三人签订合同,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原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期还没生效前就已经收到第三人通知,要求合同必须由原告与学校签订,即在合同没有履行前就已经告知原告终止了合同履行。事实上,从原告给答辩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到,原告得到通知的时间更早。至此之前,原告仍然在原址生产经营,何来损失之说。至于原告提出的几项损失内容,机器设备仍然存在、在任何地方经营都必须登记、自己向公证处提存的租金是在明知合同无效后故意的行为且仍然存在,根本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04 法庭内外的案件审理及调解

    开庭的那天,亚静随律师和相关人员按规定走进法院,登记之后进入开庭的第三法庭。走进法庭之后,亚静觉得自己没有了开庭之前的紧张和不安,反倒感觉开了眼界,长了见识。经过咨询律师,亚静安排下属单位法人和本单位一位科长作为第一、二被告出庭,除了单位常年的法律顾问(律师),另外还请了一名事务所的知名律师。

    开庭的过程,亚静在影视上见过,但真实生活中还是第一次感受那种氛围。不过因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庭上的气氛并没有那么沉闷和压抑。原、被告入定后,亚静他们作为旁听在后排就坐。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庭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主张调解一次,双方同意调解。

    随后,按照调解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调解。后面的调解程序,亚静安排了中心的负责人和律师具体去参与,而自己则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向大Boss汇报。具体调解的过程不再赘述,最终,作为第一被告的服务中心和第二被告的亚静所在单位同意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5万元所谓的损失费用而了结此案。

    05 案件结束之后的随想

    之前,通过影视剧和书籍,亚静对法庭审理案件一直有一种庄重和神秘感,但当亚静平生第一次走进法院,并亲身感受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之后,亚静觉得法院也只是为人民服务的一个部门而已,并没有多么可怕或给人强烈的压迫感。整个审理过程虽然严肃,但都是遵守程序的按部就班,很多案子第一次走完开庭程序后一般会再次开庭,或进入调解程序,判决之后也还有申诉什么的。

    所以,一个官司打下来,人往往会精疲力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必说,最难以形容的是心理的承受能力难以估量其得失。打一场官司,除了时间成本,也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撑。亚静似乎有些理解了之前有的人遇到一些纠纷宁愿去信访去“瞎闹”也不愿去走法律渠道的偏激做法。

    亚静第一次经历的这个案子最后就是经过法庭调解后解决的。

    通过亲身参与,亚静了解到如果不是刑事案件,比如经济纠纷类案件,法院多半会主张双方在开庭后走调解程序。如果是面对单位与私企或个人间的案子,单位又是被告的话,还往往会倾向于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后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这也是和谐办案最终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和谐社会,和为贵嘛!

    对亚静来说,这次虽是经历人生的第一次官司,但最终比较好地化解了问题,既没有给单位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也得到了大BOSS的肯定,更锻炼了自身的胆识和能力,可谓是祸福相依,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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