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真心实意热爱文学、热爱创作文学作品的作品都难免得不到他人理解,甚至难免在某些情况下被他人误解。
对于很多难以把文学创作作为自己的职业却又想要让它成为自己的职业的人而言,最重要且关键的误解,便是他人无意乃至故意地混淆自己创作的文学作品和某些“产品生产者”所制造出的文字产品。
多数创作者往往会因为这种误解而难以找到推广自己的作品和寻找适合自己的目标读者的途径,继而难以通过创作文学作品而获得足够的正面收益,甚至有可能会遭受到事实上的排挤、打击、无理要求和无理指责。
把衡量文字产品的标准生搬硬套到文学作品上,并强行用文字产品的标准去要求文学作品和作者,既是对文学作者的无理要求,也是事实上的打击,还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误解、排挤和无理指责。
文学作品和文字产品之间的区别,是这两件事物在本质上的区别,而非简单的、表面上的区别。它和作品、产品的品质优劣没有必然关系,和创作者、产品制造者的能力高低也没有必然关系。文学作品之内存在由不同的衡量标准所产生的好坏之分,文字产品之内也同样存在。文字产品制造者当中存在相对优秀的个体,文学作者当中也存在相对拙劣的个人。
但是,这也意味着,区分它们,需要足够的能力,甚至有可能需要足够的专业能力。
区分它们、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不同的能力,是任何想要在文学领域有所追求或者想要学习、掌握真正有关文学的知识、技能的人都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是能够判定一个人能成为什么样的人、哪种作者的目标读者的能力。其中既包括阅读、理解、文本分析等各种相对浅显的能力,也包括进行深度思考、看透事物本质等相对较为高深的能力,甚至还包括对包括作者、读者、旁观者在内的人的本质进行分析的能力。
从本质上来看,文学作品和文字产品之间最显著的区别,便是“多种多样”和“一模一样”。
“多种多样”是真正的文学作品具备的特征,“一模一样”则是典型的文字产品所具备的特征。
在正常的现实环境之内,真正的文学作者在进行文学创作的时候,只需要遵循文学创作本身所遵循的客观规律以及现实环境中客观存在的基本规则,而无需遵从其他任何多余的限制。只要创作者具有足够强的创作能力、足够多的知识储备、足够旺盛的创作意愿,且能够少考虑乃至不考虑、不在意其他现实因素有可能造成的影响,创作者便可以拥有足够多的自主权、可以较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而不需要选择某些固定题材、使用某些固定格式或者固定情节、服从某些具体而细微的限制。然而,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文字产品的生产者都不可能完全不遵从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限制,总是必须选择某些固定题材并遵从某些固定格式来进行生产,甚至必须尽可能地服从某些不合理乃至荒唐的要求。即使同一个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同一类文字产品在表面上有诸多浅显的不同之处,其本质也总是遵循同一种固定模式或者固定格式的。某些生产者甚至一直处于或者不得不处于“生产什么产品都是一个样子”的状态。
这意味着,文学作者可以在相对理想的环境之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文字产品的生产者则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按照某些固定的要求、固定的格式来制造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的产品。也就是说,文学作者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己为自己的作品做主,文字产品的生产者则几乎不可能在本质上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做主。
即使某些技艺相对高超的文字产品生产者能够通过他们生产的产品获得较高的利益,他们也始终无法改变他们自己和他们生产的产品的本质。
另外一项本质上的明显区别则是“先满足精神追求,再满足物质需求”和“只能满足物质需求”。
处于较高层次的文学作品的价值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价值,尤其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层面的价值,还可能包括人在思想上、境界上的多种更高层面的追求,甚至有可能包括对人的本质、人的生存与发展、人与整个世界之间的关系、不同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多种根本性问题的思考和探究。这一点,往往是所有没有能力阅读文学作品、继而对文学作者及其作品毫不在意乃至嗤之以鼻的人想不到、认识不清且有可能公然否认的。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只拥有物质层面的需求,也只想满足物质层面和生理情绪层面的需求,继而仅仅重视文字产品满足物质层面、生理情绪层面需求的功能,以至于给予只能满足物质层面、生理情绪层面需求的文字产品很高的评价并要求文学作者及其作品也遵循这种价值观。
由于文字产品的生产者几乎不能在生产的过程中自己做主、文字产品的受众群体又是大多没有精神层面追求且没有深度阅读和分析能力的人,文字产品只能满足单一的、固定类型的物质层面的需求,甚至有可能只能满足某一部分人的情绪和幻想。
人之所以是人,正是因为人理应一定程度地具有更高层次的追求,而非仅仅在物质层面上有追求,更不是仅仅想要满足自己的生理情绪层面的需求。但是,故意混淆文学作品和文字产品的人往往是不懂得或者不承认这一点的,且往往不准其他人承认。
无论是在创作或者生产的规律上的区别,还是在真正合适的受众群体上的区别,都能够决定文学作品和文字产品还拥有在“获得受众”这一方面的区别,也就是“先为自己,再为他人”和“只为迎合他人”。
真正的文学创作者,往往拥有专属于自己的想要表达的内容,更拥有自己在表达或者传播思想这一层面的目标。无论不同的创作者的具体目标之间有多少差别,无论不同的创作者的具体目标能够被不同的人理解或者赞同,真正的创作者至少会拥有具体而明确的目标。在保证对自己的目标的追求的基础之上,他们才会考虑其他因素。即便是不得不因为现实环境当中的诸多限制而一定程度地妥协,他们也往往不会轻易地改变乃至放弃自己的真实目标。随意改变乃至放弃自己的目标的人,不仅不配被称为真正的文学创作者,也不可能做成任何有价值的事,更不可能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事业。
但是,文字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目标,最多只能拥有与“通过生产文字产品获利”有关的目标。因为,他们和他们的产品的价值是完全取决于获利多少的,也就是完全取决于他们的直接受众群体的。只有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直接受众群体的需求,他们和他们的产品才有可能获利、有可能生存、有可能具备价值。除此之外,文字产品几乎不可能有其他具备价值的途径和衡量标准。
衡量文学作品的价值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衡量文字产品的价值则几乎只能是单一的。
除此之外,文学作品和文字产品剩余的一项主要区别便是“可能具备深度”和“不可能具备深度”。
决定文学作品的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作者的选材、作者的创作能力、作者的知识储备、作者的创作方法、作者的创作角度、作者的格局等诸多与能力相关的因素,也包括许多无法被忽视的现实因素。在诸多不同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所形成的差别,既能够成为衡量文学作品的质量好坏的标准,也是能够衡量文学作品是否具有深度的标准。质量较好的文学作品可能具有足够的深度,质量较差的文学作品则几乎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深度,无论衡量“好坏”和“深度”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然而,决定文字产品的质量好坏的标准几乎只能是单一的,决定文字产品的好坏的人也几乎只能是单一的群体。由于标准的固定和固定受众群体的本质,除极少数特殊情况之外,要求大多数文字产品具有足够的深度,只能是一种奢望,甚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对于只追求物质层面甚至生理情绪层面的满足的人而言,“深度”只能是一个完全无关的名词。
在不违反正当的规则、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合理利益的前提之下,无论是进行文学创作,还是进行文字产品的生产,都是正当的行为。无论是阅读文学作品,还是追求文字产品,也同样都是正当的行为。
但是,认清文学作品和文字产品之间的区别,从来都是重要的能力。对于真正的文学创作者而言,认清故意混淆这两者的人,更加重要。
先认清自己想成为的人到底是什么样子,才有可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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