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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读「论语」6.29:正而不邪谓之中,行之有效谓之庸

善读「论语」6.29:正而不邪谓之中,行之有效谓之庸

作者: 善氏 | 来源:发表于2018-09-11 20:47 被阅读30次

    雍也篇第29 

    【原文】

    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译文】 

    孔子说:“中庸之道是养成仁德最正确的方法!但很久以来都极少懂此道者。”

    【注释】 

    “中”,内也,合也,正也。清代著名学者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曰:“中,内也。内者、入也。然则中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亦合宜之辞也”。也就是说,入于仁、合于义、正而不邪,谓之“中”。很多人将“中”训作“和”,但段玉裁认为“和”非“中”之训,段氏曰:“俗本和也。非是。当作内也。”

    “庸”,用也,功也。庸字会意,从用,从庚。《说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万物皆肃然更改。秀实新成。象秋时万物庚庚有实也”。是故用之而可更事、行之而有功效,谓之“庸”。

    “为德”,养成仁德。“为”作动词用,当“造、作”解,如“为政、为学”之类。

    “其至”,最高、最佳、最正确之类。“其”,此处为语气助词,附于形容词前或后,起加强形容的作用。

    “民”,指懂得中庸之道者。

    “鲜”,音“显”,非常少。  

    【评析】 

    有学者根据本章内容,认为“中庸是孔子的最高道德标准”。这应当是将“为德”之“为”当作“是”来解读的结果。

    另有学者认为,“中庸之人,平人常人也。中庸之道,为中庸之人所易行。中庸之德,为中庸之人所易具。故中庸之德,乃民德”。这显然是将“庸”作“常”解的结果。

    从“中”和“庸”的本义来看,历来对于“中庸”的解读,很可能是一个误会。

    “中”的本义是内。内者,入也。而孔子尚仁,故内怀仁道,而所行皆入于仁、合于义,是故正而不邪,故谓之中。

    “庸”的本义是用。《说文》曰:“用,可施行也”。就是说,庸是指可行、可操作,而非指“常”。另外,“庸”字会意,从用,从庚。因此其中还有“庚”的含义。《说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万物皆肃然更改”。这就是说,“庸”的“可施行也”,还必须要能发挥“更改”的作用。又《说文》曰:“庚,象秋时万物庚庚有实也”,这就是说,“更改”还必须要导致有益的成果。因此,“庸”必须是“可施行”的,具有“更改”作用的,且其“更改”作用必须是能产生有益成果的,而不能是具有破坏性的。这也是“庸”的衍生义之一为“功”的原因。故行之有效谓之庸。

    由此可见,“中”是目标,“庸”是路径。“中庸”其实是方法论,而不是“道德”,更不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儒家的最高道德只有一个,就是“仁”,“中庸”只是实现“仁”的路径和方法。

    孔子说,中庸之道“民鲜久矣”,这并非是夸大之词,因为连孔子的爱徒子贡都不懂中庸。《吕氏春秋》载有“子贡赎人”一事,说的是鲁国曾有法律:如果有人赎回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可以到国库报销赎金。有一次,子贡赎回了一个人,但拒绝了国家发给的赔偿金。

    子贡无私奉献、为国纾难,本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大好事,不料却遭到了孔子的严厉批评。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子贡此举有违“中庸之道”。

    子贡赎人而不受金,确是仁义之举,可以称之为“中”。但其行为算不算得上是“庸”呢?

    赎人而不受金,是重义轻利的仁德之举。子贡身为有德君子,行之不难,是为“可施行也”。但其“施行”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后果呢?

    子贡赎人而不受金的事儿搞得满城风雨,连孔子都听说了。而鲁国是有名的礼义之邦,人民识廉知耻。因此,那些拿了钱和准备拿钱的人听说了子贡的“义举”后,都不免脸红心跳,颇感难为情。为了不让自己显得不廉,这些人就只好也不受金。可是一来鲁国富人少而贫者多,且常人财力有限,只出不进,则难以为继;二来常人德行有限,舍财颇难。因此,子贡的“义举”所产生的效应就是大家虽然也都不再受金,却也都停止了赎人的举动。

    孔子一听说子贡不受金之事,就料到会是这种结果。因此就批评他道:“你真是大错特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将不会从别国赎回奴仆了。领取国家的补偿金,无损你的德行。但不领取补偿金,将使鲁国再也没人肯赎人回来了。”

    可见,子贡不受金之举虽然产生了“更改”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却是破坏性的,而非建设性的。因此,子贡赎人而不受金,显然不是“中庸”,而是“中”而不“庸”。

    子贡赎人而不受金,对于子贡这类有德君子而言,显然是合乎中庸之道的。子贡错就错在不应将只适合于君子的做法示范给常人,因为对常人而言,赎人而不受金是很难“施行”的。对于常人而言,其中庸之道就应该是赎人而受金。

    因此,圣人、君子和常人,各有各的中庸之道。子曰:“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故常人行不了君子的中庸之道,君子也行不了圣人的中庸之道。

    《了凡四训》在论及子贡赎人时说:“夫圣人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道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夫圣人举事”必为“中”;“教道可施于百姓”是“可施行”,“可以移风易俗”是有更改之功及有益之果,此即可行亦且有效,故为“庸”。

    也就是说,圣人做事,都是示范适合于百姓的“中庸之道”,而不会示范只适合于圣人的“中庸之道”。只有这样,百姓效仿圣人之举才会行之有效,移风易俗的目的也才有可能达到。

    在本案例中,子贡的正确做法,就是赎人受金,行为世范。若还有为国纾难之心及财力,则可将所受之金以其它名义另行捐献或行慈善。如此而行,方为子贡之中庸。

    近代以来,由于各种歪曲和庸俗化的解读,“中庸之道”曾饱受批判。人们把“中庸”与平庸、妥协、不思进取和顽固保守等同起来,甚至认为“中庸之道”是维护专制统治的精神武器。行文至此,相信这些诬罔不实之辞当会不辩自明。

    “中庸”之于事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人而异,因时而移的。“中庸”之道简而言之,就是正确的人,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地点,以正确的方式所行的正确之事。

    孔子所谓的“中庸”,当然不是什么“维护专制统治的精神武器”。因为以中庸之理观之,古时专制,是庸而不中;古时民主,是中而不庸;今时专制,是不中不庸;今时民主,方为真正“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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