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读到一篇文章,介绍了自唐以后,直至明清,部分朝代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感觉有些意思。
有些时候,皇帝也做很多对穷苦百姓有好处的事儿,尽管未必初衷就是穷人。
唐朝有本记述典章制度沿革变迁的书,叫《唐会要》,其中记载着一项政策,“天下诸郡……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
大体意思就是全国各地房屋田产不动产,要出售的话,应该先问一下亲戚邻居,同等条件下,亲戚邻居有有限购买权。
这项政策持续了很多年。
之后,五代十国规定,要卖房子,必须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他们不买,或者出价太低,才能卖给别人。
宋朝的规定更为细致具体,规定了亲戚和邻居的优先权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如果没有征求族人四邻购买意向就售卖了房子,亲邻发现之后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官府举报,官家就会责令卖房者原价赎回,重新出售,以房亲为第一对象,四邻为第二对象。
这项政策,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另外,宋朝明确限制京官在京购置第二套房产。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
现在国有土地出让采取的是招、拍、挂。这个办法其实宋朝就实行了,当时不叫招拍挂,叫 “实封投状”:官家公布地块和底价,买家把自己能出的价钱写好封起来投进指定的标箱,报价期满,官家开箱,公开唱价,价高者得。
到了明清,限制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皇上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
在工作所在地买房置地,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所买房地产充公,上缴财政。
清朝在明朝规定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
将限购范围从官员扩大到了旗人,相当于从公务员扩大到了全体公职人员。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不仅处理旗人,还要对当地官员进行问责。
明清的这些规定,对防治官员以权谋私,整治官员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
除了限制官员购房,防治房地产过热,有些皇帝也在改善穷人居住条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比如明太祖就曾经推行过居者有其屋的政策。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七年,朱元璋下旨,安排南京官员在龙江找了一块闲地,盖了260间瓦房,供没房的南京人居住。一个月后,朱元璋又给华亭县(就是现在上海)政府下旨,要求他们修缮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供没房的上海人居住。
这两个地方试点成功后,老朱当年年底颁旨:“全国范围内,没饭吃的,国家给饭食;没衣服穿的,国家给衣服;没房子住的,国家给房子”。
朱元璋的这项政策,感觉很像新加坡的租屋政策,也与其他国家的廉租房政策差不多,只是实行的怎么样,不得而知。
仅凭这点,朱元璋就是个好皇帝。
当然,朱元璋也谈不上是一个好皇帝,他这项政策估计也没成功。
房地产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历朝历代都很重视。
房子是用来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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