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周上班路上经历了一起车祸,对方是电瓶车逆行撞上我车,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报警送医院,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第二天又去医院探望。
天真的我最开始抱着友好解决问题的态度与对方主动沟通,并表示会通过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当时同事就告诉我:这种事最后一定会扯皮。
果不其然,第三天,当我与对方约时间去交警大队处理时,对方家属以伤者要动手术为由要求我垫付8000元。我以责任还未认定为由,表示不能再垫付。
对方语气开始透出不悦。
我第一次经历这种事,为了避免责任划分不公,自己研究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实际上,如果对照法律条文,这个问题非常简单。
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又看了《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 行)》
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 “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且无其他与发生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一方为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 行)》把如何判定过错性质,如何确定责任比例解释得非常清楚。
一方当事人仅有“严重过错”,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的,仅有“严重过错”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这份指导意见可操作性极强,甚至罗列出了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过错”,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过错”。
我认认真真对照条文核对,发现电瓶车逆行属于严重过错,而我开车观察不到位属于一般过错,那么电瓶车应该是主要责任,我方应是次要责任。
看到这里我心里就有底了,把条文下载到手机,责任分配不公时好派上用场。
2
第二天与对方一同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预防中心,交警说:“你们都有责任哈,电瓶车逆行,小车未注意观察。”
我心想跟我设想的一样,等着交警告知责任划分,他却迟迟不开口,于是我问:“那请问责任如何划分?”
交警的回答刷新三观:“同等责任,小车负6成责任,电瓶车负4成责任。”
我当场就提出异议:“请问警官是如何判断的?按照规定,电瓶车有严重过错,而我是一般过错,那么电瓶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你判同等责任?”
我边说边拿出法律条文准备念给他听。
警官有点恼怒:“你说的那些我都知道,不用念了,我们是综合评定的,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条文。”一副“too yung too simple”的表情。
我当时就惊呆了,法律条文竟成一纸空文,我想我一定是来到了外星。
“这样判定不合理,我要申请复核。”我据理力争。
警官合上资料,甩了一句:“那我不管你们了。”
我承认,这个社会再次刷新我三观。
3
警官不理我,我只有去找中队长。中队长果然有小领导的样子,不紧不慢,不急不躁,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我们判案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的,而是要根据情况综合评定。”中队长面不改色。
我实在难以理解,所谓“综合评定”依据在哪里。我直接问中队长:“那么我不同意,怎么申请复核?”
“难道张警官没有告诉你?”
“没有啊,他直接不理我们了。”
“我等会找他说。”
此时伤者家属气焰嚣张起来,一直逼问:“伤者躺在医院,等着手术费,怎么办?”
他们仿佛选择性失忆,完全忘却了先期垫付的2000元钱,而一口一句:“你把人撞了,还一分钱都不想出。”
他们以一副“如果你不垫钱,我就不管伤者,让她病情加重,看你怎么办”的样子来威胁我。
他们做得出来,我做不出来。
我回想了下,整个上午他们其实就是以“是不是让伤者一直做不了手术”这样一个句式来跟我谈。
为了这点钱,他们也真拼。可是我认为,我垫了2000,加上保险公司即将垫付的10000,我应该垫付的费用已经足够,何况电瓶车逆行,凭什么还要我垫?
为了保险公司的垫付款能即使到账,我让警官开垫付通知书,警官说:“你们不签字,我没法开。”
“我觉得不合理,为什么要签字?”
“你不签字,我怎么开?”
这是讲道理的地方吗?
真是心累。
4
其实我可以选择复核,也可以选择起诉,但是维权成本太高了,对伤者也不利。所以最终我选择自认倒霉,认了同等责任,我六他四。
警官一看我认了,开始变得主动起来,在警官的协商下,我又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其他医疗费由伤者家属垫付。
警官后来语气平和地单独跟我讲:“我们是要照顾双方的利益,他们是弱势群体,受了伤躺在了医院,如果判你是次要责任,他们的负担无疑会加重,而你是有保险的,你多承担点,对大家都好。你知道吗?如果全都按照法律死条款,怎么能解决问题?做事要灵活啊,小伙。”
嗯,我确实没有料到,我对照条文的做法会被他视作“呆板”。
“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还从没人说过我办案不公的。你别质疑我,我们去外面培训,老师都这样给我们讲的。你跟我念法律条文,现实中判案,谁会比着法律条文来?”警官话匣子打开了,充满对自己办案技术的自豪感。
我终于懂了什么叫做“综合评定”,这个词语的内涵太复杂了,我原本以为办事都是一板一眼按照法律条文,这个时候才知道,原来判案要讲”艺术“。
我给警官说:“你真是给我上了一堂记忆深刻的课。”他面露笑容,充满得意,“这个事故,如果你们都是机动车,你最多只承担四成责任。”
“这个社会, 开小车的才是弱势群体。”回去路上,我向出租车司机抱怨,他像是找到知音一样激动:“那是啊,大车我们惹不起,电瓶车我们惹不起,行人我们也惹不起,他们再违反规则,出了交通事故,依然我们担起。”
我只有自认倒霉。
5
我对同事说:“也许当前交通事故处理的这一‘潜规则’确实照顾了所谓‘弱势群体’,有其自身道理,但是这一做法的负面效果是,这些‘弱势群体’已经越来越有肆无恐,当人们都照顾他们时,他们不仅不会感激,反而会变本加厉,索要更多。”
“他们总是认为小车买了保险应该负更多责任,但是他们有没有想过,别人买保险时他们出了钱吗?别人花钱买保险还不就是为了发生这种事时能够为自己解围,结果我们自己花钱买的保险,还得为他们负责。这是什么道理?”
同事感叹:”是啊,你看那些违反交通规则的电瓶车和行人,他们根本不担心会被撞,他们已经被惯坏了。“
天真的我认为当我认了6成责任时,实际是帮伤者家属分担了一部分责任,伤者家属对我的态度一定有所改观,可实际是他们觉得自己获得胜利,更加咄咄逼人。
老婆气得不行,我安慰她:“算了,我们也要理解他们,毕竟伤者身体受到了损害。”但是他们能理解我们吗?他们觉得那是他们应该得的,他们甚至表现出“我是弱势群体我怕谁”的态度。
是的,这是一群被惯坏的人。
6
记得一个朋友去国外,导游说千万不要违反交通规则,要是你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不仅得不到赔偿,你还得承担机动车的损失。
相比之下呢,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如此泛滥?其中无疑有这一照顾“弱势群体”潜规则的原因。我当然愿意善意地认为这一初衷是好的,但执行中明显已经变了味,助长了人性的贪婪和冷漠(“三不一没有”就是这样来的。详情请百度)
我老婆说:“这冷漠也包括我们自己。”
我想起我们在事故处理中心时,周围到处都是吵架的人群,有人指着对方鼻子让对方赔他300元钱,闹得不可开交,周围的警察已经见惯不怪到熟视无睹。
那情形让人叹为观止。
张警官说:“这里吵架的都是为了钱。”
我说:“也还有为了理的吧。”
张警官轻轻一笑:“理?来这里还有什么理可讲?”
冷漠、暴戾随处可见,我没有见到任何一对友好的双方,可是似乎没有人发现。案子还是那样断着,交通规则还是那样违反着。
有朋友说:“让你去疏通关系,你不去,这下你知道啦。”
是啊,我承认天真的我就是想做个试验,不找任何人,我就是想凭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看看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如你所见,结果让我有些难过。但更让我难过的是,我从来没有这么切身实地地体会到,原来现实中的法律条文竟被如此漠视。
我也终于深刻地懂得,为什么那么多人遇事不信“法律”,宁愿相信“关系”。
我将持续把处理事情的整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可以为以后遇到同样事情的人提供参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