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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场民国法治的讨论及其他

那场民国法治的讨论及其他

作者: 空中的石头1 | 来源:发表于2017-05-31 12:57 被阅读141次

                               一.   讨论

         1927年,国民党的专政开始了,可是连作为门面的宪法也没有。胡适在1929年提出“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问题。1932年,“九·一八“之后的国难危机中,知识界发起宪政运动,得到国民党开明派的积极回应。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1933年1月,立法院开始着手于此事。在这一背景下,这一年4月1日,老牌的《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七号推出“宪法问题专号”讨论宪法问题,连补白都和宪法有关,而所讨论问题达到的深度,是足以让今人汗颜,甚至于无地自容的。

       专题的开篇是孙中山之子,时为南京国民政治立法院院长的孙科《我们需要何种宪法》一文,就这一问题,他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它必须是合于我们的国情的,二必须是合于我们的时代需要的。基于此原则,各国成规只做为参考,各国宪法专家之理论自不应奉为金科玉律。他明确提出“我们所需要的宪法,已不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议会政治的宪法,也不是以阶级专政为出发点的苏维埃式宪法,我们所需要的宪法是以三民主义为依规的五权宪法。

       孙科的观点还明显的带有那个时代意识形态的痕迹,但宪法问题中更多的文章则站在了世界的高度,对许多发达国家的宪法都做到了深刻研究。值得关注的是,一是他们对人身自由的阐述,二是他们对宪法保障的思考。

                                         一

         宪法专家张知本在《宪法草案委员会之使命及草案中应行研究之问题》一文认为,“起草宪法”就是建立一种拥护人民自由平等的法律力量之开始。他将个人方面的自由权(如身体、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无妨使之绝对化,换句话说,即无妨在宪法上加以直接的保障。”有了宪法上的直接保障,就是连立法机关也要受其限制,而不得另外制定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人民的受教育权,劳动阶级受到特别保护等也在此文之中烁烁其华。

         而丘汉平先生《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权》中说,宪法中“人民之权利”乃“宪法的重心”。他指出,并不是没有宪法就没有人权,“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并批评了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训政时期约法》把宪法当作赋予人民权利的源泉。丘汉平指出,只要不违反宪法精神,人民就该享有宪法中并未列举的自由,如“不得以立法方法惩罚人民”,“官吏为人民之公仆,非一党之佣役。”

        伍朝枢以宪法草案委员会顾问的身份给孙科写信,郑重的提出了法律上的“身体出庭状”,宪法应明确规定这一保障人权的救济方法。

          丘汉平,伍朝枢不约而同提出了“身体出庭状”,《东方杂志》编辑史国纲深感言犹尽,所以在

         4月16日出版的《东方杂志》发表《“身体出庭状”之研究》,从渊源历史出发,讨论了“身体出庭状”这一类美法制中保障人民的利器。他认为“身体出庭状”和陪审制这是人类智慧所能想出来防御虐政最有效的方法。史国纲最后指出“订立人民的权利,这是一桩很容易的事情,所难者,就是如何使人民充分享受他的权利。”

                                       二

        一部好的宪法如何能保障它的实施,是关键中的关键,过去的保障人权方式不过两种,一是革命的方式,二是制裁的方式。革命是人权保障的最后方法,人民推翻暴政是天赋的权利。然而政党情况下,人权还是依赖于制裁的方式给予保障的。

         李圣五在《宪法之保障》中探讨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及人权法案和欧洲大陆国家宪法的不同。指出“在法律范围内,官吏和人民,人民与人民完全平等。行政官吏即使在执行公务之时,也自负其责,人权的保障自然不怕行政上的侵害了。”并同指出英国宪法瑕庇以做警示。至于美国,李圣五也指出,最高法院不仅有保障宪法之权,而且有解释宪法以扩大其效用之权。但最高法院在宪法上的这一切地位是没有其他机关加以牵制的,这应属于美国制度本身的缺陷。

          吴绂徵的《宪法与宪法法院》直接提出了建立宪法法院的设想。司法控制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的惟一良法。“宪法的效力”完全要看它有没有机关去执行,尤其要看它有没有司法机关去控制违宪的事件。当前宪法中最要紧的问题创立一个“宪法法院”。

          如果不把1949年公布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算在内,1954年以来,我国有过四部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虽有过几次改动,但有一条未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始终拥有包括监督宪法实施解释法律等职权。这表明人大常委会具有保障宪法的功能,可以撤销一切违宪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命令等。但在实际中,全国人大因为一些原因,并不能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能,未能充分尽到义务和发挥自己的权力职责。

        保障宪法的实施,七十年前的宪法专家有呼声。七十年过去,这呼声仍让现在的立法和监督部门汗颜才是。

                                      三

        何炳松《国民教育与制宪》并非直接讲宪法问题,而是谈到了教育的普及。没有这个基本条件,就算是把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典》法国的《人权宣》全部抄过来也无济于是。他提出了为什么西方的自由平等一到中国就会面目全非,反而成为为非作恶的借口这一尖锐问题,其答案全在国民教育上。

         国民有教育,才会发生人格自尊心;有人格自尊心,才能赏识平等自由的真谛,不卖身求荣,不屈于无理的威胁。

        他开宗明义指出那是一个“上无法守下无道轨”的时代。所以他认为要救国,“岂止制宪,必从急起直追,普及国民教育入手,才是办法”,公民教育的缺乏是中国教育最大的遗憾之一。普及教育,从根本的意义上是要养成公民资格,也是通过教育造就自立、自治的能力,文明常识的基础上进行人格、宪法的教育。

         在一共十七篇文章中至少有七篇是有关外国宪法的,如史国纲的《美国宪法之背景及其特点》,周还的《欧战后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等。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各国宪法作了深入的研究,亦不难看出七十年前中国宪政学者眼界之宽、视野之远,以及他们观察思考中国宪政问题起点之高。

       他们对于苏联宪法的态度今天看来,仍不失咀嚼深思。

        孙科热情洋溢的赞美它鲜明的确立劳动阶级独裁的政权,绝对的保障劳动阶级的利益。

        江湖之远的胡适以记者身份亲临苏联,洋洋洒洒写下《苏联的政治组织》,无一字批评,极力讴歌。

         张知本在《中华民国宪法起草意见》中认为:社会逾进步,而于人民自由之保障愈趋严格也。

         对于苏联制度的本质,惟有郑允恭在《欧战后之新宪法》第一节“苏俄宪法之根本思想,”称其为“市井无产阶级及贫农之独裁制治”:

       “实际上政治仅由一小部分人民运用,且惟为该部分人民之利益而运用。虽然,赤党尚未能完全施行其理论,形势政权之权利,实际上之限制,遥大于宪法之上限制。凡友抗现政府,无论出于劳动民众或无公权之阶级,均严厉扑灭之。

        "俄宪之思想,对于他国有相当之影响,尤其大战后数年的影响更大。赤党努力宣传其主义,遇有必要诉诸武力。故侵入波兰及波罗的地方,一时在芬兰及爱索尼亚设立苏维埃制度,并欲合并之。然此等国家为民族独立而奋斗,率能拒绝苏维埃制度。”

        郑允恭的这些判断是1933年说的,而苏联在半个多世纪后消之。穿过历史谜雾,透过林林总总的表面,郑允恭直指其弊病所在,让我们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

                                       四

        宪法草案出来了。

       罗敦伟在《宪法草案初稿评论》提出了批评。第一就指向比草案没有民生主义。草案除了写有“土地制度”四个字及防止废弃和集中的规定外,关于土地制度内容竟一字未提。而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皆模糊不清。人民组织问题,竟然只到县市,忽略更广泛的城镇乡。罗敦伟丝毫没有留情面,将这部草案的缺失一一进行剖析,针对时弊,笔下依理含据,很是详实。

       丘汉平严厉抨击草案对人民各项自由的限制。他认为“法律是制治之具,而不是制治之本,今不减除人民痛苦和青年的思想,以严厉峻法绳之,欲望国家得治,无异植树斩根。”

     张知本等人皆有醒人耳目之见解。

     “蒋介石失去大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没有路线,搞民主无气量,行独裁无胆量;既不能以民主争取民心,又不能以独裁巩固政权,两边不到位”。毛泽东说。可是,正是“两边不到位”才为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文明史保留了几分无气。也正因蒋介石独裁不彻底,没有太多的言论禁区,知识分子才无所忌讳的公开讨论宪法和宪法草案,即使对共产主义苏联,称赞和肯定的声音也很响亮。国民党政府也并没有太多的禁止。

         一九三三年的春天,中国知识分子关于宪法的卓见和讨论终于消失在历史的生雾之中。

参考资料:

《新月》影印本

《书屋·法制经纬》

《中国法制史》

《剑桥中国发展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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