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殷周制度论》

作者: 水窮處云起時 | 来源:发表于2018-12-25 16:29 被阅读9次

      《殷周制度论》是王国维先生撰写的论述殷周相关制度变革的经典论著。“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王先生开篇就讲殷、周之际的变革,从一个很宏大的主题入手,围绕这一中心,论证了这一变革产生的原因,“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又对周之制度,“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与殷以前制度,“无嫡庶之制”加以对比,以论证周制产生的原因及其内在联系。如阐述嫡长子继承制,他指出“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说明嫡长子继承制与宗法制、服术制的关系,“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此外,这篇文章正合先生的“二重证据法”,即取“地下之新材料”与“纸上之材料”进行相互证明。他不仅重视对于传世文献的利用,在篇文章中,先生整个论证都是以其《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续)考》所论证了的殷商的历史和相关制度为基础的,即在信史的前提下,展开自己的论证的,这体现了其对新出土的甲骨文材料的利用。概括地说王国维先生的这篇文章,对殷周制度典礼的研究是开创性的,是先秦史研究的圭臬之作。文章自发表以来,长期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随着新的考古学资料的不断丰富与商周史研究的逐步深入,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对先生文章的置疑和批判。然而,《殷周制度论》学术经典的地位和价值毋容置疑。

    初读《殷周制度论》

      郭沫若称《殷周制度论》是“一篇轰动了全学界的大论文,新旧史家至今都一样地奉以为圭臬。”顾颉刚则赞《殷周制度论》和《殷礼征文》“对于殷代礼制的探讨及殷周制度的异同,亦均发千古之秘”。赵万里评价说“《殷周制度论》,义剧精深,方法缜密,极考据家之能事,海内外久已称道无间言。”王国维先生自己也说,“此文于考据之中,寓经世之意。”这些评价肯定了《殷周制度论》的学术地位。但同时学者们也提出了置疑和批判,陈梦得曾指出“此文之作,乃借他所理解的殷制来证明周公改制的优于殷制,在表面上似乎说周制是较殷制为进步的,事实上是由鼓吹周公的“封建”制度而主张维持清代的专制制度。”郭沫若曾说“《殷周制度论》的价值已经不能被这样过高估计了。王氏所据的史料,属于殷代的虽然有新的发现而并未到家,而关于周代的看法则完全是根据 ‘周公制作之本意’的那种旧式的观念。这样,在基本上便是大有问题的。”“王氏于社会科学未有涉历,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顾颉刚批评王国维“受传统学说包围”,“《殷周制度论》据了《帝系姓》的话而说“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天下;汤、武之代夏商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嚳后,亦本可以有天下”全本于秦汉间的伪史”。傅斯年读王氏《观堂集林》为《殷周制度论》作批注: 在“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上用毛笔加句读,并于其上批“此盖民族代兴之故”; 在“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殷制言之皆正也” 上批“此言未惬,传长子之弟与传弟有别,仅周公摄政合殷制耳”; 在“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一语上批“此语因果倒置”; 于此文最后批: “殷周之际有一大变迁,事甚明显,然必引《礼记》为材料以成所谓周公之盛德,则非历史学矣。”

    初读《殷周制度论》

    正如陈寅恪先生说的“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 ”。关于《殷周制度论》,目前学术界已形成如下的共识: 作为新史学开山的一代学术大师,王氏在新的学术背景下,对于商周之际“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的探讨,对中国新旧学术转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意义。王氏结合新材料,开创二重证据法,对先秦史上这一至关重要的理论性问题率先进行开拓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为 20 世纪中国商周史的研究建立了一崭新的研究起点和高的学术水准,为后人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在学术质疑和批判声中,中国新史学家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不断将商周史的研究推进至一个新阶段,在此过程中《殷周制度论》的学术经典价值亦不断得到彰显。

      下面关于王国维先生这篇文章的内容和思想进行一些讨论。王国维先生提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而周则是“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先生还说商末已有立嫡之制不可信,恐后人以周代之制拟之。先生意在强调嫡长制确立于周,而嫡长子的观念先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制度的实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思想观念先行于制度却是正常的。一项制度不会凭空产生,其历史总是有迹可寻的,从兄终弟及制到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的过程的,这个过程包含了从思想到制度的过渡。二是,先生提出的“商周之际变革”,显然,上文所举例的陈梦得的评价是偏激的。王国维先生在自己的著作中并没有涉及商代的神权政治,而只是反复论述与赞扬了周代的“制度典礼”与其德治精神,说它们“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但是,他的确尚未认识到商代神权政治的虚妄与其愚昧落后的本质,而只是说商朝的灭亡乃由其“纪纲之废道德之极矣”所致。  三是《殷周制度论》的“二重证据法”。先生的“二重证据法”也受到一些学者置疑和批评。 1917 年 9 月 8 日,王氏致罗振玉信云:“《殷周制度论》至今日始脱稿,约得二十纸。此文依据《尚书》、《礼经》与卜辞立说。惟近久不为名理之文,故尚嫌未能畅发,且存此以待后日修补耳。”王氏在《殷周制度论》文中亦曾言及: “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 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 南庚崩,祖丁之子阳甲立: 此三事独与商人继统法不合。此盖《史记·殷本纪》所谓中丁以后九世之乱,其间当有争立之事,而不可考矣。”由此可见,王氏本人早已实事求是地向学术界声明,由于材料的极度匮乏,他的文章中还有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后人在条件具备后继续作更为深入细致的探讨。  上文所引郭沫若先生的批评之语有一定道理,但是客观原因,使得先生的研究受能够真正利用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的限制,有一定的局限性再所难免。一些合理的置疑和批判是值得提倡,学术研究的进步是需要有批判精神,看到其重大意义的同时,还应该反思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我们现在对其探讨,不仅仅为了学习具体的内容、获得商周史研究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王国维先生的严谨的治学思想和态度。能够结合新旧材料,以宏观视野开创性地对相关问题作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提出具有重要学理价值的深邃洞见。

    参考文献:

    [1]王国维: 《殷周制度论》( 《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 年。

    [2]周书灿,《<殷周制度论>新论 ———学术史视野下的再考察》, 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年。

    [3]沈长云,《论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为王国维诞辰120周年及逝世70周年而作》,《历史研究》,1997年。

    [4] 成祖明、赵亚婷《重新检视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走出王国维的 “二重证据法”》,《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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