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经典||南华经解读33
【释义】本段首先讨论了彼我的关系问题。从逻辑的层面看,彼我关系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一般意义上外部对象和“我”的关系。自我总是相对于外部世界而言,而外部世界的特定意义又对“我”而呈现。
没有外部对象,“我”便不再是与物相对的存在,同样,离开了“我”,外部世界将失去其呈现于我的意义。由此,“我”和外部对象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其二,如前面所论,这里的“彼”可以看作是庄子在上文描述的各种社会现象,亦即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形成于这一过程中的精神纷扰:如果没有这些社会现象(“彼”),也就不会有“我”。
这一意义上的“我”,是带有社会烙印、文明印记的存在,所谓“大知”、“小知”、“大言”、“小言”等都与这一视域中的“我”相关。从后一视域看,一方面,社会中各种紧张、纷扰的关系塑造并影响了“我”,另一方面,“我”反过来也参与了这种社会纷争,所谓“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便彰显了两者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
从庄子的角度看,“彼”“我”的如上分离,既不是存在的本然形态,也不是存在的终极形态。分化是整个世界的完美形态被解构之后才形成的,而不是真实、原初的存在形态。世界本来合而为一,不存在分与别。
在彼我相分之前,本然的存在“齐”而未分。那么,这种本然的存在是否表现为超越的主宰(真宰)?庄子对此显然持质疑的态度。由无“彼我之分”到有“彼我之分”,似乎存在“真宰”(超越的主宰),但这种真宰却无现实的根据可以确证。
对庄子而言,彼我相分,意味着合而为一的自然状态不复存在,然而,这种超越分化的自然本身非真宰,偏离自然状态也非真宰使然。自然既是原初的也是自然的,其后不存在超越的“真宰”。
“可行己信”意味着生活中可以依据的,应当是得到确证、从而为自我所接受的形态,而“真宰”则缺乏可信的根据,形似真切,实则虚无缥缈,无法确信。从正面来说,“真宰”之缺乏确证,同时表明了存在非为超越之物所主宰,而是呈现自然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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