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6日,韩国大邱市城西国民学校,五名小学生去抓青蛙时离奇失踪,五名失踪少年被广泛称为“青蛙少年”,虽然后来得知他们其实是捉火蜥蝪而不是青蛙,但该案件仍被称为“青蛙少年失踪案”。
5名小学生同时失踪引起韩国社会震动。1993年通过KBS电视节目《时间25小时》和SBS电视节目《想知道那个》深层报道引起了韩国国民的关注。当时在公共电话亭、明信片、儿童漫画录像带等多处张贴画报开展了全民寻找青蛙少年的活动,使得这个事件家喻户晓。
总统卢泰愚亲自下令全国进行大搜查,总共出动警力31.8万,创下当时单一案件出动警力最高人数的纪录,并印发了约2亿张传单,在全国各地进行调查。有的香烟企业把失踪少年的寻人启事印在产品包装上,同时赏金达到4200万韩元。但因为当时是秋季,大量落叶覆盖地面,搜查毫无进展。
2002年9月26日,警方接到报案称卧龙山发现了五个少年的遗骸,经鉴定在3名“青蛙少年”的遗骨中发现被钝器等人为伤害的痕迹,由此断定他们被他人所杀。
被认定为他杀后,警方动员了2万名警力展开了大规模调查,而且还对200多件举报和情报进行了确认,却仍毫无收获。在没有找到死亡原因和任何嫌疑人的情况下,时间到了2006年3月25日,此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案件暂停追查,青蛙少年失踪案也成了至今没有解开的谜团。
此案与华城连环杀人案、李炯浩被诱拐事件一起并称为“韩国三大悬案”,并先后两次拍成电影, 1992年,导演赵金焕根据此案制作了电影《青蛙少年》,2011年,导演李圭满根据此案再次拍摄电影《孩子们》。
《青蛙少年》拍摄时间在事发的第二年,很多情节靠猜测想象来拍摄,无论观看性和影响力都不大,在此不提。
相比之下,电影《孩子们》的影响力就大很多。与《杀人回忆》《那家伙有声音》直接用案件发生和进展来拍摄不同,《孩子们》加入了一个大学教授和一个记者两个角色,并用教授的角色大胆推测凶手为受害者之一的父亲,电影拍得挺感人,但这种行为过于大胆和偏激,我十分担心这会不会伤害到受害者家属。
三部电影都在诉讼时效到期后拍摄,对破案并无帮助,凶手最后还是逃之夭夭,逍遥法外,但是影片最终唤起公众关注那几段不堪回首的往事,也算是韩国电影人对社会尽到的一份责任。
这三个案件是否会让你抱有疑问:韩国为什么会有诉讼时效?我国有没有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设立追诉时效制度是不是纵容犯罪?
我不是法律人士,但也有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因此查了下资料,由于法律条文繁琐深奥,在此只能大概解释一下。
全世界的法治国家大部分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韩国是法制国家,所以它有很正常。
以前有人说中国没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中国有,不过弹性很大。
追诉时效分民事和刑事,为什么要设定刑事追诉时效? 我在某个法律网站看到这个解答:设定追诉时效是不是会导致放纵罪犯,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这种思考和疑问是正常和合理的。但法律规定追究时效,并非没有考虑到这点,而是对利弊经过全面深入的权衡结果。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实行报复主义,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再犯新罪,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2.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容易引起敌视,引发新的犯罪动机,不利于社会稳定。
3.有利于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的时间越长,越难以调查取证,规定追诉时效,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说实话,上面这些道理我只信服第三条,不过我也说过,我不是法律人士,我也相信专业的法律人士制定这条规定,肯定有着多方面和深层次的考虑。
对于民事追诉时效,我非常赞同这位网友的观点:设定追诉时效的原因,是基于古老的法律谚语:“禁止权利人在其权利上沉睡”,鼓励人们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