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复仇三原则2019-01-09

作者: 余东海 | 来源:发表于2019-01-09 17:34 被阅读69次

    血亲复仇三原则

    《春秋》大复仇,其中血亲复仇有三大条件限制,可称为血亲复仇三守则或三原则。

    首先,“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那意味着国家法律已经不能主持公道,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无道。父受诛,即父亲犯了死罪而被正常刑杀,子不可复仇。

    其次,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对象限制。《五经异义》引古《周礼》说:“复仇可尽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于己则无义,施之于彼则无罪。所复者惟杀者之身,及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

    “复仇可尽五世之内”,这是时间限制。“及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这是对象限制。被杀者子孙五代以内可以向杀人者复仇,不能超出五代。《公羊传庄公四年》强调,君国之仇不仅九世可复,百世都可以。但对于家族之仇明确回答说不可。“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家亦可乎?曰:不可。”

    “所复者惟杀者之身”,这是对象限制。只能向杀人者自身复仇,不能牵涉杀人者家人和子孙。《公羊传》又说:“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关于“复仇不除害”,何休注:“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子,复将恐害己而杀之。”意思是说,只能对 施害者本身复仇,不能因为担心将来可能受到反报复而杀害仇人的子孙。2019-1-9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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