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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蛋痛的裁判方法:用逻辑推理代替实质正义

让人蛋痛的裁判方法:用逻辑推理代替实质正义

作者: 正洪观点 | 来源:发表于2017-09-30 19:58 被阅读24次

    前天晚上,小编在一个法学微信群里,发了一篇关于相邻侵纠纷的案例分析。有三位法学院就读或毕业的网友提出了异议,他们义正辞严地要小编先把相邻权的概念及理论弄明白了再来发文,我请他们提出具体的问题,但未见下文。这让我疑惑:今天的法学教育,是不是在逻辑科学的名义下,脱离司法实际很远了?今天的法律及法学,是否已经演化为像中医一样,弄一套脱离现实的阴阳五行理论,自以为很是精美、很有效果,其实毫无疗效,其唯一的效能在于能养活一大批从事人员?

    昨天晚上,小编对法律适用方法论进行了重新温习。了解到在西方法学中,对法律适用的逻辑与经验关系问题,有三种相互之间具有批判与继承关系的理论:一是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运用纯粹逻辑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二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经验论,其最著名的命题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三是英国大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提出的理性论,称法律的生命是理性,司法理性是逻辑与经验的统一。以此照我们的司法实务,会发现一些缺乏司法理性,将逻辑与经验割裂的习惯做法。

    一、南辕北辙,削足适履

    当事人请求解决侵权的是侵权赔偿问题,法官讨论的则是合同约定问题。虽然,合同约定与侵权责任之间,具有有一定关联关系,主要体现为:可能会因合同的约定,而加重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注意及保护义务;这种约是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决侵权责任问题时,可以确认其有效,而从其约定。但是,对合同约定不能反过来适用,即不能用合同约定来排除合同当事人对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因为这些是绝对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形式予以排除。在这里,区分雇佣还是承揽,只能解决该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无法解决对过路行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人家讲侵权责任,而你则讲合同约定,这叫南辕北辙。

    例如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某农民请人修建自家住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过路行人受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法官们一直反复推敲琢磨一个问题,即这个农民找人建房,双方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种审判思维,这让人感到十分蛋痛与无语。人家农民请人建房,明明是口头合同,也未具体约定是雇佣还是承揽,凭什么将其强行界定为雇佣或者承揽关系。这种情况,不仅是南辕北辙,而且是削足适履。

    二、依赖逻辑,远离实际

    司法裁判中的逻辑判断,是用来裁断纠纷、运送正义的。但是,有时,我们会因为出发太久,而忘记出发的目的。以至于,有的法官以逻辑推理来代替正义判断,而形成从逻辑推理到逻辑推理的机械性裁判思维方法。广州许霆案的出现,就是例证。

    在司法裁判中,如果脱离实际问题,仅以逻辑推理进行裁判的话,逻辑推理的中间环节越多,与目标问题的关联程度就越低,逻辑推理出现错误的机率就越大,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就越远。这种裁判方法的路径,就像一根每个环节都具有活动性的链条,其未端游走、无法固定。因而,正确的司法裁判,必须是紧盯目标问题,进行全方位考量,各个方面的具体判断都与目标问题紧密相联,如此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唯一性与正当性。这种裁判方法的路径,形似车轮的辐条,全部都指向与锁定车轮的轴心。

    总之,法律制度背后的逻辑关系是虚拟的事物,而现实争端及裁判结果则是无比真实的利益。因而,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如果不与实质正义相联接,仅是在虚拟的逻辑假象中穿梭潜行,其结论很有可能就是错误的和不当的。

    三、表演逻辑,折腾程序

    精致的逻辑,如果与实质正义无关,则很难说是正确的逻辑,更不要说是完美的逻辑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告错被告的处理。对这种情形,法院曾经有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未有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因而认为,原告告错被告的情形,实为被告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属于实体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实体判决,即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是正错的,其在逻辑上精致而完美。然而,精致完美的逻辑,未必就一定导致实质正义。

    案例一:对原告告错被告,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纠纷属于实体争议,因而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原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例二:对原告告错被告,经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申请再审,经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处理,有着共同的特征:一是上级法院的纠错行为,体现了精致完美的逻辑理念;二是原告经历由喜及悲的跌宕起伏,最后被结结实实地忽悠了一回;三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背离了诉讼诚信原则,用网络话语讲叫节操掉一地。由此可见,精致的逻辑,如若与实质正义无关,则很难说是正确的逻辑,更不要说是完美的逻辑了,有时甚至跟纠缠及愚昧并无两样。

    最后,讲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一位从事司法实务多年的前辈,在看了小编的公众号系列文章后,果断地指出我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我惊讶于他判断的准确性。这也让我坚信:所处位置决定所看视野;同时,正因为是从外行来看法律,才能看出不一样的风景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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