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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公然猥亵女童案绝非自诉案件

辟谣:公然猥亵女童案绝非自诉案件

作者: 贝贝壳壳 | 来源:发表于2017-08-15 18:25 被阅读791次

    作者:贝壳

    8月12日下午,一则南京南站年轻男子当众猥亵女童长达五分钟,长辈在旁却毫无反应的消息在网络上炸开了锅。

    某律师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猥亵8岁以下女童的,属于公诉案件,嫌疑人很难逃脱处罚。而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

    鉴于该律师的言论在网络上被各家权威媒体转载引用,传播面甚广,在未检、公诉工作多年的检察官陶小然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次是关注度很高的热点新闻,这样错误的言论发出来,误导大家以为八岁以上儿童被猥亵是自诉案件,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这不是助长犯罪么?”

    现未检科检察官语菡说:“讲真,我在未检三年了,还真不知道猥亵儿童还有自诉之说,还8岁的界限。。。这个律师的言论一度让我怀疑人生:到底是我业务太差?还是这律师考了假证。”

    法律规定之争,谁对谁错,自然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请注意,没有提到根据被害人年龄区别对待。

    而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包括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请注意,没有猥亵儿童罪。

    本案可能涉及的法条应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正如陶小然一次次在一个个以讹传讹的公众号下的留言:“案件属于自诉公诉得刑法刑诉法规定,而刑法刑诉法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不知道这位律师说的八岁之分是何依据,或者是有意误导舆论帮助嫌疑人减轻罪责?希望小编核实一下再发。”

    女童单纯无辜,年轻男子辣手摧花于心何忍!长辈就在身旁居然坐视不理又令人何其心寒!这暴露了人性的贪婪自私,细想令人不寒而栗“大庭广众如此私下呢”,也是根深蒂固的老旧观念在作祟,深究令人心生愤怒“摸一下又何妨,置女孩的尊严于何地”。

    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但他是保护每一个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他告诉我们“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同时“法有禁止不可为”!心必有所畏行必有所止!

    尤其对于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法律从不手软,更不可能将其列为自诉案件。

    在互联网高速运作、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今天,一条谣言可能以每秒成千上万的受众病毒式传播,因为说一句话、点一个赞、转发一下不需要花很多时间、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很多没有接触过刑法刑诉法的人真的就信了那位律师言之凿凿的结论。

    一个权威的平台、一个专业的身份等于一份肯定的定论,可是,当看到这条信息的人正是8岁以上的被侵犯过的女童怎么办?正是8岁以上被侵犯女童正在犹豫怎么办的家人怎么办?正是8岁以上被侵犯女童挣扎了很久决心报案想要依靠司法的力量维权的家人怎么办?这会不会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任!超人里说,能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国字头的媒体天然的会赢得很多信任,专业的法律人自带专业的光环更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

    不信谣,不传谣,是互联网时代的基本守则。如果此次言论是过失,我只能遗憾表示这位同为法律圈的朋友应该回炉重修;如果是故意造谣,我冒昧问一句,杀敌一百自损一千,这位律师真的会做生意么?

    公诉案件是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刑法乃国之重器,不轻易干涉私人生活,但一旦启动必依法严格追责!

    借用很红很燃的一句话: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犯我国民者,虽远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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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贝壳,尚有一颗砰砰跳动的心,愤而执笔,手写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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