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利刃无法躲避时

作者: 刘昱廷 | 来源:发表于2018-09-13 10:15 被阅读23次

人心间有没有一种解药,能覆盖是非恩仇的喧嚣。

1、

普通的案子不“普通”。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以下统一简称:本案或本次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是: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看似普通的案子仔细分析一下,简直堪称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让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整个过程。

第一、通过刘海龙醉驾、强行闯入非机动车车道、险些发生碰撞等细节,说明刘海龙有错在先。

第二、刘海龙不顾他人劝阻仍然取出刀,并用这把刀前追砍于海明,警方也鉴定这把刀为管制刀具,说明刘海龙主观上有置于海明以死地的意图。于海明在这种情况下,有防卫的紧迫性。

第三、从刘海龙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取刀、砍人、刀甩落后上前抢刀、被反击后仍不放弃这些迹象可以看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于海明的人生安全一直处于危险之中。

这是本案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所以不存在“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等防卫过当的情况。

第四、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取得的刘海龙手机和刀具主动交给民警,说明于海明的主观意图在于保护自身安全,而非故意要造成刘海龙的伤亡。

至于造成对方死亡这一点,97年中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死了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的结果是,于海明无罪释放。

2、

我只是想保护自己,怎么就那么难呢?

一件普通的案件却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只在于它正好刺中了国人的痛点。

国人对正当防卫的态度一向很复杂(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态度差不多),理智上知道这东西肯定是要有的,但实行起来却又觉得它没有尽到自己的效力,还总在保护坏人的利益。

其实,国人的问题很直接:为什么有人来伤害我时,我保护了自己,却要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呢?

这个问题看上去很简单,但解释起来非常复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历史原因,二是当今社会现状。

先来看第一个:

在本案中引用了一些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为了了解它为什么是这样,我们必须要知道它曾经是什么样?

在很久很久以前,古人从不担心这样的问题。用现在的话说,古人使用的是完全无限防卫权。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在这个阶段,无限防卫主要保护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正式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思想影响很大,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权不受侵犯,即使对于轻微的侵害行为,亦能采取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防卫手段。

但物极必反,经过这一阶段,事情开始有了新的转变,历史走向了另一个方向。

到了20世纪,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所取代,个人权利的出发点被社会利益所取代。在“社会利益说”思想的指导下,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改变了对无限防卫的认识。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增强国家的司法权,在刑事立法上,提出防卫过当的概念,采用了有限防卫的规定。

换句话说,行使暴力的权力慢慢地成了国家专有,国家就像拨放预算那样,在特殊情况下“拨放”给公民一定的行使暴力权的预算。公民一旦超出“预算”,就会受到惩罚。

毫无疑问,这种被限制的权力自然很难发挥它应有的效力。

因为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但该法对所谓的“必要限度”又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实践部门在使用时的做法也极不统一,往往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把握过于严格,并且存在着唯后果论的倾向:

“凡是发生死亡后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后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

这就造成了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受害人在受不法侵害时,将歹徒打死或打伤,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大大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同时也造成了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容乐观,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居高不下,暴力犯罪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有人对此讽刺道:在给予垃圾人宽容的同时,对无辜者却如此苛刻,要求他们在受迫害时冷静、理智、精通法律、知晓施暴者心理,反抗时要小心别伤到了施暴者,这是一种何其无耻的嘴脸。

到了1997年,中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进行了一轮刑法改革,不仅放宽了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如强奸、抢劫、杀人等)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并一直持续到今日。

站在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现状,不过是因为我们正好处在这个转变的节点上。这不是某个人的刻意设计,而是我们这一代人共同的命运。

当然我们也可以吐槽一下,看完整个过程,它就像和面似的,面多了加点水,水多了加点面。只不过人类这个厨师实在是厨艺不精,总是拿捏不好度,还爱走极端。

未来会怎么走呢?我认为,在当今世界普通对尊重和保护人权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再回到罗马时期是不可能的。所以,细节上也许会不断地调整,但大面上应该不可能会有太大的变动。

3、

正当防卫的正确打开方式。

回顾完历史,再说下一个问题前,我们先来说说当今的人们该如何正确理解运用这条法规。

开个玩笑说:要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多看看电影就知道了。

在电影里面,一堆人拿刀砍主角,除了最后的老大,普通的的小兵都是一脚一个,从不补刀,这就是很到位的正当防卫。至于小兵被踢中后是死是活,就无所谓了。对最后的大老也是把他打到半死,无力还手,主角起身就走。如果老大拿出暗器再继续攻击,就会被主角察觉到给搞死。

真是完美的正当防卫示范。

当然了,要求一个普通人赤手空拳击倒一个肯定不现实。夺刀是必须的,成功夺刀后拿刀去砍对方也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砍才算是不越线呢?

心中要牢记一点:正当防卫要达到的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无法继续时,才算正当防卫结束。

所以,砍到对方站不起来或无法攻击自己就可以了,一般人正面挨一刀就够。至于这一刀下去是死是活,没什么关系。一旦对方丧失战斗力,马上拿着刀跑掉或者跑的远远的再报警。万一对方回光返照再过来进攻,这时候再补一刀可能就说不清了。

就像本案中的于海明那样,砍完对方后(虽然有追击行为,但没砍中的不算),拿起对方的刀和手机躲一边等警察来,这就是很标准正当防卫了。

在本案中,因为有刀这样的决胜因素的存在,是否越线还算不太难区分。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界限要更模糊一点。

比如说,在我国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男子欲强奸一女子,女子机智应对,将这名男子推入粪坑。男子掉入粪坑后欲往上爬,为了防止他爬上来,女子用石头又把他砸了下去。反复几次后,男子终于被砸死到粪坑里面。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判该女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看似故意杀人,实则不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该女子已经把对方推入粪坑,但不法侵害并没有被终止。因为只要这个男子能爬上来,就能继续实行加害行为,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中。

所以,该女子拿石头砸对方,目的还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再补充一点,仅能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无限防卫。否则,杀死对方就是防卫过当。

说完了如何使用正当防卫,我们再来看看上文提到的第二个方面――当今社会现状。

这个问题要比制定法律更麻烦,因为它意味着就算是我们完成了标准的正当防卫动作,仍然有可能算防卫过当。

4、

孩子,你为什么这么不听话?

说到当今的社会现状又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司法不够独立,二是民众法制意识单薄。

有这么一个段子对司法独立问题概括的很好:

一小偷潜入你家中盗窃,不小心在客厅里滑倒摔死了。

问:对此你要负什么责任?

答:理论上讲,不用负责。但实际上,这需要看小偷的家属以及能发动的人数,如果有白帽子的话,还能有力量加成作用。

简而言之,中国司法不独立,很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

正如那个段子所言,一旦出现类似事件,死者的家属往往会狂闹不止,不光是到法院闹事,还要会不停的去北京上访。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下,这种做法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

不过有意思的是,聪明的中国人总是有办法,而且很擅长以毒攻毒。

比如说于欢案,死者的家属一开始也是狂闹不止,给于欢判了个无期。但没想到后期这事玩的这么大,闹的全国人尽皆知,然后全国的舆论浪潮一下子反扑过来,瞬间变扭转了剧情。

其实对于这类情况,无论好人最后能不能平安,法律总是要受一次伤。

对此有一个相关辩题是:舆论对于司法的公正性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理论上讲是应该保持司法独立,不受舆论影响比较好。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这事不好讲,得看情况。

但值得欣慰的是,在本次案件中昆山公安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好,可以说是开了好头。尽管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仍然相信本案将会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起到积极影响。

在这次的警方通报中,设置了一个“其他相关问题”,回答了很多网传的信息。比如说,刘海龙是不是“天安社”成员?之前有什么犯罪记录等,对于这些事情,警方都做了调查和澄清。并在通报的最后一句里说:“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有礼又有理!既接纳网友们提供的信息支持,又能就事论事,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地对事件作出判断。这也是我认为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

司法机关应该聆听社会公众对热点事件表达的看法,但不应当被其所裹挟,因为公众的情感和判断并不一定经受得住事实和法律的考验。这次昆山警方的通报先讲事实,再讲法律,最后不忘回应网民的问题。可以说做的非常不错。

所以这个案子,不是舆论的胜利,而是正义的胜利。

说完了司法问题,再来看看民众的法制意识情况: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是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但不懂法并不是最麻烦的,最麻烦的是明知故犯,且又偏偏不认错。

不过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准确讲是:规则意识单薄。不是因为看法律不顺眼,只是在违反违规的时候不小心违了一下法,纯属巧合而已。

最常见的就是路边违法停车。没有哪个车主故意要违法,他只是不想按规矩停车,结果一不小心停到禁停区里了。一旦交警贴上罚单,他又会说:我只不过是吃碗面、我只不过是下车买个东西、我只不过是去接个人之类的话想要让交警撤销罚单。

他们从来就不说他们违法了,在他们眼里,违法是可以不受追究。总之,他们都认为自己才是最无辜最委屈的人,而从不考虑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

所以,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一个人连违规停车被贴罚单都不愿意认账的话,那当别人对他进行正当防卫后,他怎么可能乖乖认错不再找事呢?

除此外,其他的很多社会问题也能看到类似的现象。

对此,我国的法律也表示很无奈,尽管“中国式过马路”在道路上横行无忌,各种碰瓷事件接踵发生,但也谁也不敢撤掉交警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也要负责的10%赔偿这一条款,否则没人知道这样做会发生什么。

不过话又说回来,出现这种情况,绝不是因为中国人本身素质有问题,而是对于经历了几千人的人治的中国人来说,法制还是个太过于陌生的词汇。

中国人不守规矩不是因为真心不愿意守,而是因为在太长的时间里,根本就没规矩可守。就像一个孩子天生野惯,哪有那么容易转变。

在现代法制国社会讲究约束公权,保护私权。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允许即禁止。对于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可这两句话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完全颠倒了过来,皇帝来立规矩,他说什么就是什么。这还不算,最麻烦的是皇帝也是来回换的,一朝天子一朝臣,每个皇帝都有他的脾气,也都有他不同的规矩。

这让大伙儿怎么办呢?只能是“识时务为俊杰”了。看到有车的时候等一等,没车的时候赶紧抱团过去。万一不小心被撞死了,那是因为没有认清“时势”,个人能力问题。至于上面的红灯,谁知道他到下个周期还是不是闪烁这个时间?

对于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好办法,只能先坚守现有的法律原则。然后多一点耐心,等花儿慢慢成长。

5、

一种想法

有一些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落实的很好。然而,在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的同时,我们要注意别剥夺他们最大的尊严:对个人力量,专有创意和独特技能的发挥,这使人民明白他们其实可以自食其力。我们必须取得这种微妙的平衡。可是我们似乎只懂得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我们要么希望政府为人民“包办一切”,要么恨不得在明天就废除所有的法律制度,取消所有的政府法规。

法律不是人民的良知,通过法律也没有希望和有能力去扭转各种病态的社会现象,别在那些保证人民有机会呼吸的法律中窒息而亡。

因为我们无法将道德变成法律,我们无法强制实行社会平等。

我们需要的是集体意识的转变,而非集体良知的强化。

所有行为(以及所有法律和所有政府制度)都必须源于此在,必须反映我们的身份。

如果无论做什么都要听从政府和法律的吩咐,你们便不可能成长和变得伟大。

伟大的社会很少有法律。因为伟大的社会基本上是不需要法律的。

我并不是建议我们的世界不要行为规范或者制度。我是建议我们可以对自我利益有更高尚的理解和更宽泛的定义,并以此作为各种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另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岂非可以肆意妄为,丝毫不用害怕报应?

这真是个好问题,因为它触及到了法律的根源。

法律唯一的一个制定根基,是立足于人性本恶的这个意识形态之上,是一种源于怕的情感。

有一个很经典的辩题的是:人性是本善还是本恶?持反方辩手往往会举这样一个例子,如果人性本善,那为什么还要有法律呢?

我并不这样认为,人们是先默认了人性本恶的这个意识形态,然后才建立了法律。而这又是源于一种怕的情感,制定法律的根基是出于我们对其他人类同胞的怕,而非是对其他人类同胞的爱。

人类所有的想法和人类所有的行为,不是出于爱,便是由于怕。人类的动机只有这两种,一切其他观念无非是这两者的派生物。只是形式有所区别而已——它们是对同个主题的不同反映。

人类采取的每项行动都是基于爱或怕,而且不仅仅是那些与人际关系有关的行动。所有影响商业,工业,政治,宗教,教育,社会事务,经济目标的决议,所有涉及战争,和平,攻击,防守,侵略,投降的选择,所有攫取或施舍,独吞或分享,统一或分裂的主张——所有人类曾作出的自由选择,都必定出自于这两种思维中的一种:要么是爱的思维,要么是怕的思维。

所有人类的思维,话语或举动要么基于怕,要么基于爱。这一点我们别无选择,因为除此别无选择。但至于选择怕还是爱,你们可以自由选择。

现在,再让我们回到刚才的那个问题:如果没有法律,那我岂非可以肆意妄为,丝毫不用害怕报应?

我想说,难道只有怕的东西才能让你成为正直的人,去做正义的事,去拥有正确的东西?你必须收到威胁才会“做好人”吗?“做好人”又是什么意思?谁有资格定义?谁来制定行为规范?谁能做出裁决?

我告诉你吧,你是你自己的裁决者。设定行为规范。你过去和现在做得有多好,由你自己说了算。因为只有你才能确定你的真实身份和本质――以及你的理想身份。而且你是唯一能够评判你的所做所为的人。

所以,让我来直接回答这个问题:是的,你可以为所欲为,丝毫不用害怕有报应。然而意识到结果对你也许不无助益。

结果即是后果。自然的结局。这些与报应或惩罚完全不同。结局只是结局而已。它们是自然规律的自然应用的后果。

所有物质生活的运转都遵从自然的规律。只要你回忆起这些规律,并应用它们,你就能够在物质层面上掌控生活。

你们所谓的惩罚――或者你们所谓的不幸,或者倒霉――无非是自然规律在维护其自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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