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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动机论的几点澄清

关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动机论的几点澄清

作者: 阿道 | 来源:发表于2015-03-18 23:57 被阅读2337次

    前一阵子随着广受热议的柴静雾霾视频的讨论,《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动机论被大量提起。我觉得这是个好事,大家能借此机会普及一下美国对于「会议议事」是如何看待,如何处理的。对于“如何开会”,《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了详实而可操作的规则,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在柴静雾霾视频的讨论中涉及到《罗伯特议事规则》动机论的部分,我觉得有几个方面需要澄清。

    首先,相关讨论中大多数对《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引用是错误或有误导性的。
    我们在网络上能看到很多讨论对《罗伯特议事规则》动机相关的引述如下:

    《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不质疑动机——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
    为什么不能怀疑别人的动机?《罗伯特议事规则》认为:
    一,动机不可证实;
    二,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
    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动机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刻意(大多数读者也根本不会)去求证,看完上面一段话自然的理解是上文的「一、二、三点都是《罗伯特议事规则》提出的」。而事实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并没有对「不质疑动机」的原因作如此阐述。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部恢弘大作,于1876年出版第一版,2000年更新第十版。它实际上是一个对社团和会议的操作手册,提供的是会议议事的标准、手段和方案。只要和会议相关,事无巨细它都有提及。其最常见的中文版本是格致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 ,总页数是582页,而其中和质疑动机相关的只有第276页关于「辩论的礼节」里开始的一小段话,全文如下:

    【严禁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
    在提议待决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强烈的语言去指责提议的本质或者可能的后果,但必须禁止人身攻击,而且无论如何都严禁攻击或者质疑其他成员的动机。辩论的对象必须是提议本身,而不是提议人,即“对事不对人”。例如,如果两个成员都目睹了同一事件,但却有不同的描述,那么在辩论中,绝对不可以说另一方是在说假话。而应该说,“我相信我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位成员被误导了。”主席一旦在辩论中听到指责别人“欺诈”(fraud)、“骗子”(liar)、“撒谎”(lie)等情况,必须立即果断制止以避免情况恶化。

    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对「不质疑动机」的所有说明,并没有将所谓的「一、二、三」列为「不质疑动机」的原因。那么,这个「一、二、三」来自哪里呢?它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的译者和本土化推广者袁天鹏于2009年初在安徽阜阳南塘村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时提到的,首见于 4月2日期《南方周末》记者翟明磊的特约撰稿《英国规则遭遇中国农民:农村如何开会?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并在袁天鹏和寇延丁合著的《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第30页写到袁天鹏回忆在美国阿拉斯加大学的“学生议会”的经历时再次提及。原文如下:

    后来他这事儿问过老美,他们说这很自然:“一来动机是不可证实的东西;二来会议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情,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第三,利己性是人类共同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的动机本身毫无意义,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

    也即是,所谓的「一、二、三」是袁天鹏接触的美国人的解释,而不是《罗伯特议事规则》里提到的。

    其次,《罗伯特议事规则》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并不见得适用于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对各种公众事务的讨论进行约束。

    如前所述,《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用于组织和规范会议议事。里面各种事无巨细的规则都为会议议事这样的大前提所设置。比如「议题的事先告知」、「发言权的取得和分配」、「议题表决方式」、「发言次数限制」等等,这些都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大讨论。网络讨论本来就是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很多方面都不适用。

    那么,《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提到的「不质疑动机」在网络讨论中或者是柴静雾霾视频的讨论中是否适用呢。我认为是不适用的。

    让我们来看一下《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不质疑动机」的理由:「“辩论的对象必须是提议本身,而不是提议人,即“对事不对人”。」这在会议讨论中很好理解也很有道理。因为会议和议会的讨论,本来就有大家共同商定的议题,与会者就是因为共同目标而聚拢在一起的。如果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学校班会或环保研讨会)里做柴静雾霾视频相关的讨论,大家事先拟定「雾霾视频的意义有多大」「雾霾视频揭露的问题如何改善」这样的议题并按照它来执行,那么「柴静推出视频是否有其他或官方推手」、「柴静视频开篇是否有打同情牌的嫌疑」、「柴静是否是自己提倡的环保主义的践行者」等等涉及到个人的这些问题自然不在议题之内。

    然而在围绕柴静雾霾视频的网络讨论中,没有人有权也不可能对讨论的议题进行划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网民拢归到「只谈雾霾视频提出的问题和如何解决」这样的统一议题中。希望雾霾问题得到解决的民众并非不能关注「柴静是否开大排量的汽车」,支持对政府有关部门问责的网民也并非不能疑惑「柴静视频缘何在敏感的网络环境中有官媒帮忙造势」。阴谋论、道德洁癖在我看来是中性词,本身都没有原罪,只要在讨论中(即使是针对个人动机质疑的讨论中)正确合理地表达。

    什么是正确合理的表达?「柴静视频一开始先说自己孩子得肿瘤再谈雾霾,用用屁股想都知道是博同情,还搞得好像肿瘤是雾霾造成的一样,故意误导观众」就是错误的表达。「柴静视频一开始就提自己孩子得肿瘤再谈雾霾,难脱打同情牌的嫌疑,也容易造成雾霾是肿瘤直接原因的误解,这她在制作视频的时候没道理考虑不到」就是正确的表达。这当然不是文字游戏,是看待问题的态度和表达的技巧。

    其三,袁天鹏版本动机论的引用和理解也不见得无懈可击。

    例如「动机不可证实」所以「不能质疑动机」说法,本身就有问题。

    「动机」的通俗解释是「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诚然,是否有「念头」只有当事人才知道。如果其他人也知道自然就不用质疑了。如果切实知道存在动机并公开给予指出,那叫「揭露」不叫「质疑」,正因为不知道还要指出存在动机的可能,才称其为「质疑」。

    「动机」虽然不能简单证实,但是「动机的有无」则是客观的,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推导的。例如「柴静推出雾霾视频并不是真的在乎环保而是当局授意而为之」这是对动机的质疑。「柴静心里真正是出于什么目的」这当然属于「念头」的范畴难以证实,但是「柴静是否在乎环保」是可以有各种证据佐证的,「是否有当局授意」也是可以通过现象来探讨的。合理的讨论和质疑越多,事实就能看得更清楚。只要提出的是相关的事实,多多益善。至于那个事实的分量有多重,和结论有多少关联度,每个人要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而不是将别人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浑沦吞枣全盘接受。没有人能给你真相,能给你的只有「事实」,你看到怎样的「真相」取决于你掌握多少事实以及你从哪个角度看待事物。从这个角度讲,事实无论如何是应该收到欢迎的。而许许多多基于事实的推演,只要事实是正确的,分析是清楚的,表达是合理的,纵使也许不能到达那个「念头」,却能让我们对那个「念头」当时是否存在有自己的判断。

    会议里讨论问题的时候不质疑动机,除了前述有共同认可的议题处于更优先顺位之外,还可以理解为出于时间的考虑,因为这样的质疑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到达结果。而网络环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你看在话题冷却很久以后我们还可以做这样的讨论来尝试做各种澄清。

    再来看「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动机毫无意义」,这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我也同意。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指责他人动机毫无意义」的结论:如果一方面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事实,那有人给出「这样做能让他/她的利益最大化」的事实,指出「他/她其实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做出「他/她只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才这么做」的质疑,则是对道德环境的一个有力制衡,并不是毫无意义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没问题,「追求利益最大化却不愿意让人知道」是体面问题,「追求利益最大化却不肯承认」则是道德问题。

    由《罗伯特议事规则》开始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有没有人看到最后。本文其实我要说的是:

    第一、对于别人给出的内容、有可能的话要作一定的考证,不要人云亦云。
    第二、即使是所谓规则,也不能迷信,而要考虑其变通和适用范围。
    第三、要注意别人讨论中论点和结论中论证的逻辑性是否严谨,要有自己的思考。

    说起规则,我最后讲一个以前听过的笑话。有个人晚上打开家里的冰箱才发现买的一大桶牛奶的保质期是到今天为止,而现在已经是晚上11点58分了。他赶紧打开瓶盖咕噜咕噜一鼓作气赶在12点到达之前终于把牛奶全部喝完。虽然撑得半死,但是他非常欣慰,很是满足。

    呃,现在正好马上要到到12点了。睡觉去了。呵呵。晚安。

    补充1,本文涉及到的关于柴静雾霾视频的讨论都是举例说明,并不代表我本人对柴静雾霾视频的看法和态度。

    补充2,我为了本文特意买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和《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两本书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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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ff00f4386723:写得好,赞同。我想来进一步说两个观点:第一就是当无法推测其动机的时候可以搁置谈论动机,第二就是很难推测其动机的时候不妨看看其立场,有助于判断其动机。这两点都是我打狼人杀的心得:stuck_out_tongue_closed_eyes:
      • 阿道:@马驴哥 正是。
      • 营地篝火:@阿道
        好的,明白了,你想说,动机可证实。
        到这里就不跟你讨论了,谢谢回复。
      • 阿道:@殷迅 首先我没有说动机「无法证实」,我是说动机「不能简单证实」,你要明白这是两回事。「是否有杀人动机」是不能简单证实的,但是只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有杀人动机」、「要么没有杀人动机」,所以说「有无是客观的」。可以根据证据来推倒,比如「他买了刀」,「他尾随了好几天」,「在网站上有要把她干掉的留言」等等。这些蛛丝马迹就是事实,我们要根据事实来判断。我就是我文章里说的意思。真要掰碎了吗。
      • 营地篝火:「动机」虽然不能简单证实;但是「动机的有无」则是客观的,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推导的。

        解读:动机的证实= 动机的有无
        前半句承认动机无法证实,后半句说动机可推导。两边讨好,两边一起站队,这个逻辑有点精妙。
      • 马小驴:“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并不见得适用于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对各种公众事务的讨论进行约束。 ”有道理。实际应用中也感觉如果没有“有意识地”实践并遵守这些规则精神的人的话,贸然强求这种流程会有很大的反面效果。对于身边的固定具体可以尝试逐步这样做,而公众或者网络的话,它们本身就代表了不可扭转的规律,适应对象是大众,也只有适合(不是迎合)这个模式的方法才能被理解和思考吧。
      • 王铁牛:之前去参加一个读书会,里面的很多人很推崇《罗伯特议事规则》,很有意思
      • 阿道:@殷迅 上帝是信仰问题。「动机」可不是信仰问题。「有无动机」是在法庭上可以作为量刑考虑的。上帝?
      • 营地篝火:「动机」虽然不能简单证实;但是「动机的有无」则是客观的,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推导的。

        “这就是传说中的神逻辑么?”
        上帝不可证实也不可证伪;但上帝的有无,却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推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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