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非法移民在加拿大的遭遇

作者: 北美之北 | 来源:发表于2017-11-28 13:16 被阅读335次

    贝克尔的经历跟刚刚在这个寒冷的冬天里所发生的一切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刚好今天早上在一本书里看见了,于是想把它当个故事写出来。

    1. 不折不扣的非法移民

    马维斯·贝克尔(Mavis Baker)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非法移民。1981年,这位出生在牙买加的黑人女性以访客(visitor)身份入境加拿大,从此再也没有离开。贝克尔没有受过多少教育,当然也没有什么高大上的职业技能,她赖以为生的是一份住家保姆(live-in domestic worker)的工作。

    她的生活也并不一帆风顺。在牙买加,贝克尔是四个孩子的母亲。在加拿大的11年里,她又生了四个小孩,并且是一个单身妈妈。依照出生地原则,这四个在加拿大出生的孩子都具有加拿大国籍,可这并不能给贝克尔带来合法身份。

    虽然非法移民并不少见,但这事儿还是值得让人琢磨。首先,从1981到1992,贝克尔非法滞留长达11年,居然一直没有被移民局发现。更神奇的是,她在这期间生了四个孩子。具有合法身份的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全民免费医保。可是如果没有那张政府发给的医保卡,医院的费用是惊人的。且不说从怀孕到生产期间所有医疗服务,单是生完孩子以后在医院里住上一两天的床位费恐怕就比贝克尔做保姆一个月的薪水还要高。生四个孩子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一定比贝克尔11年所有收入的总和要高出许多。

    一个非法移民自然不可能有免费医疗,也基本不可能购买商业保险,因为她没有办法提供保险公司所需要的身份材料。好在加拿大的医院没有不给钱就不能看病这一说,费用都是出院后才结算。如果我们猜测贝克尔生四个孩子的这些费用最后都没有偿付,恐怕不能算是无中生有。这么看来,迈克尔不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非法移民,而且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给加拿大公共福利体系带来严重负担的非法移民。

    2. 东窗事发

    事情的发展有点戏剧性。1992年,生完第四个孩子以后,贝克尔患上了产后抑郁,被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一方面要治病,一方面要照顾几个小孩,又是个没有多少工作能力的单身母亲。从来没有过合法身份的贝克尔决定向加拿大政府申请福利。

    福利居然被批准了。但同时,贝克尔的非法移民身份也暴露在移民局的眼前。1992年12月,移民局给了贝克尔驱逐令(deportation order)。驱逐一个长期非法滞留还吃政府福利的人,当然是移民局的分内工作,可以说是天经地义。

    如果按照移民法规定的正常程序,被驱逐出境的人想要重返加拿大,或是想要合法申请永久居民的身份,必须首先离开加拿大,出境以后再向加拿大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绝对不能拒绝离境而在加拿大境内提出申请。当然,凡事都有例外。移民法所规定的这个例外就是在基于人道和同情(Human & Compassionate,简称H&C)的考虑之下可以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人不离境而直接提出移民申请。

    作为我们故事的主角,贝克尔当然要利用这一条款。她提出的理由有两点:一旦回到牙买加,她的精神分裂症将得不到良好的治疗;而她的四个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孩子也将会因为得不到母亲的照顾而承受精神上的痛苦。

    移民局驳回了贝克尔的申请。理由再简单不过:一名八个孩子的单身母亲,身患严重的精神疾病,除了做家务没有其他任何职业技能,目前正在吃着政府福利。任何人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贝克尔将会是加拿大公共福利体系的负担,恐怕很难给这个社会做出多少贡献。

    3. 最高法院

    贝克尔自然不服,一路上诉,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子。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在司法层面对宪法做出解释。除非认定某项法律违背了宪法精神,否则最高法院极少干预国会的立法,也不会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指手画脚。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的核心是移民局的决定是否合理。这看上去并不是对移民法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而更像是对政府的工作流程不满。

    从法律角度讲,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s)不可能对政府的一切行为和行为的结果作出具体而微的规定。要那样的话,即使在一个最小的公共行政领域写出车载斗量的法律条文也不足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千变万化。所以,很多时候,自由裁量(discretionary decision)是政府行政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但同时也指出自由裁量权必须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对这个限度的审查标准就是“合理”(reasonableness)。所谓合理,就是要经得起一定程度的推敲。

    An unreasonable decision is one that "is not supported by reasons that can stand up to a somewhat probing examination."

    如果一个决定背后没有能够经得住一定程度的盘问审查的理由,这个决定就是不合理的。

    在贝克尔的案子里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在于移民局没有考虑贝克尔四个孩子的利益。法院并不干预行政体系中的移民局所作出的驱逐贝克尔的决定,但判定移民局作出这个决定的过程有不合理的地方,因而违背了程序正义(procedural fairness)。

    七位大法官最终以5:2的投票结果判定贝克尔胜诉,移民局的驱逐令无效,允许贝克尔在人道和同情(H&C)的考虑之下继续留在加拿大境内提出她的移民申请。几年以后贝克尔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此后,他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在多伦多生活至今。

    如果我们总结一下这个案子,一个很可能给社会福利体系带来沉重负担的非法移民,她甚至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不受这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她怎么就能够一步步地在这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获得胜利呢?香港电影中常常有一句话,“法律不外乎人情”,用在这个案子上再贴切不过。大法官们引入的“合理性”标准,以我一个普通人的非专业眼光来看,就是在用法律编织起来的密密麻麻的网中撕开了一个人情的口子。

    贝克尔的案子跟最近发生的事情不可比,也不应该比。但这个案子的法庭判决中所折射出来的人性的光辉是否可以照得更远一些呢?凡所决策,是否能够站在该项决策所影响到的老百姓的角度考虑一下是否“合理”呢?

    参考资料:Rcihard W. Pound "Made In Court -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that Shaped Canada", Fitzhenry & Whitesid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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