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重礼乐,道家贵自然。自然无为是老子哲学中最重要的观念,其中包含着自然与无为两层内容。自然是一种观念、态度和价值,也是一种状态和效果;无为则是一种行为,是实现自然的手段和方法。
老子把“道法自然”的哲学观运用于天道观上,提出了“天道自然”的观念,认为天地的运行是自然而然,不假外力的;他又将其运用于人生论上,认为人也和万物一样是自然的,因此,人生也须消除外在的干涉,使其自然化育,自然发展,自然完成。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道按照一定的自然法则和规律运行,也就是说,道的本性是自然的,离开了自然,也就不成其为道。既然“道法自然”,那么,法“道”的天、地、人,也就必然应以自然为理法,并且其本性也同道一样,是自然的。
那么如何做到“道法自然”呢?
那就是“无为”。老子认为,清静无为是人生自然之本,他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故“清静无为天下正”。“人之道”就在于“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老子还具体指出:“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不自我炫耀、不争名夺利,反而会名扬四方,会得到多数人的拥护。
由此可以看出,老子的无为也包含着“不争”,不争亦能“保全”自身之自然本性。“不争”要求不带个人偏见,以忘我与淡泊宁静的态度去对待世间万事万物,努力做到清心寡欲,自足知止,“知足不辱,知止不怠”,避免患得患失的烦恼,从而融入自然与社会之中。
老子认为,人心应该向真朴的自然之性复归,婴儿只有有限的知识和欲望,距离原有的“德”不远。他们的淳朴、天真和自然,是每个人都应当尽可能保持的特性。
老子说:“含德之厚,比于赤子”,又说“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因此“圣人皆孩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的自然纯朴的人性。
老子说:“圣人在天下,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愚”在这里的意思是淳朴和天真。圣人不只希望他的人民愚,而且希望他自己也愚。
老子说:“我愚人之心也哉!”道家说的“愚”不是一个缺点,而是一个大优点。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婴儿般的自然状态呢?老子认为要无知寡欲,他指出,“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同时,“祸莫大于不知足,罪莫大于可欲,咎莫大于欲得”。因此,“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在“自然”哲学的基础上,老子建立了他的无为而治的政治论。无为与自然是关系密切的概念。
无为是对道或君主的要求,自然指道或君主无为下万物或百姓的自主状态。统治者无为,百姓生活就自然。
老子耳闻目睹当时大大小小的统治者竞尚骄奢,对外尔虞我诈、互相攻伐,对内政令烦苛、剥削严重,认为这都是统治者背弃大道、恣意妄为所造成的恶果,“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此老子主张效法自然,以清静无为治理天下。
老子说:“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又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老子认为当时社会的畸形病态是“有为”所致,他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求生之厚,是以轻死。”
因此,老子主张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福;我无欲,而民自朴”。“无为”并不是消极怠惰,无所作为,而是顺其事物之自然,即“辅万物之自然”,排除不必要的作为或妄为。顺其自然不妄为,实际上也是“为”,治理好一个国家,就必须采取这种顺其自然不妄为的方式。侯王如果能谨守大道,按规律办事,切实做到“无为无不为”,老百姓不受干扰侵犯,就可以自生自化,安宁质朴地生活,社会自然就会走上正轨。
老子认为,“治大国,若烹小鲜”,即治理国家,如同煎小鱼一样,不要经常翻搅,而要“以道莅天下”,这样才会“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这就是说,用道治理天下,鬼怪起不了作用;不但鬼怪起不了作用,神祇也不侵越人;不但神祇不侵越人,圣人也不侵越人。鬼神和有道者都不侵越人,所以彼此能相安无事。
无为而治要求统治者“少私寡欲”,“以百姓心为心”,减少私心,降低欲望;政令不可烦苛琐碎,朝令夕改;薄赋敛,减轻人民的负担;“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谨慎用兵,不要发动不义的战争;“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删减法令,减轻刑罚,不玩弄权术,不用高压政策对付老百姓,而以质朴善良的政风感化人民。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为无为,则无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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