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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结束,共享经济时代劳动关系何去何从?

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结束,共享经济时代劳动关系何去何从?

作者: HRPARK | 来源:发表于2017-06-23 09:51 被阅读68次

    在共享经济时代,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各种争议也随之而来。

    据北京晨报报道,6月14日,北京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有了结果,朝阳法院经审理确认“网约工”与网络平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7名厨师分别获得赔偿。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孙先生是某APP旗下在线预约厨师,为用户提供上门烹饪服务。据孙先生称,他2015年4月15日入职该平台做厨师,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替他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以及安排年假,并于2015年10月28日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该平台认为,双方线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孙先生无需接受公司管理,服务时间、地点均由客户决定的,而且孙先生有权拒绝调配的权利,不属于工作摊派的性质,双方是平等的商务合作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鉴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网约工”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

    此案件结束后,对网约工与网约平台双方关系的鉴定有借鉴意义,但是需要逐渐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对共享经济也是一种考验。

    就拿本案来说,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问题就来了,像不在本案件处理范围的“社保、加班费、年假”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更何况,网约工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人身、财产安全也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一旦产生此类损害,网约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就拿网约兼职快递来说,他们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在收发货物的时对一些易燃、易爆等违禁品的鉴别能力不足,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该找谁赔偿?

    有的家政平台,会为每位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一份“家政意外险”,这对现阶段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法律关系尚未严格鉴定的情况来说,比较好的举措。

    如果网约工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就失去了共享经济的意义,但是对于双方利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下共享经济的定义:民众公平、有偿地共享一切社会资源,彼此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享受经济红利。

    就拿网约车来说,2017年网约车新政实施细则出台实施后,网约司机可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兼职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这与共享经济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如果网约工与网约平台签订兼职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我国法律是“不提倡、不干预”的态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从事兼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网约用工属于新兴经济业态下的新型用工模式,目前固有思维与法律框架尚不能完全匹配,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毋庸置疑,共享经济的发展为我们的市场增添了活力,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至于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相信未来能够处理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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