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薪资保密”,全体职工不得询问其他职工的薪资情况,如有违反者给予警告,扣除考核工资,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允许员工讨论询问工资,是否合法?这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面上来说,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工资并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因此是可以讨论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薪酬制度,这是必须要公开的,告知到每位员工,具体内容包括:
1 、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2、 工资分配制度: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分配办法;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从点上来说,具体到每位员工实际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不公开,单位可以把其写入规章制度中,作为保密约定。
【案例简介】
小陈入职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公司人事向其告知了《员工手册》,其中有: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底,小陈得知同岗位的小王工资比自己高了3万,心有不满。于是向公司领导发送电子邮件,就两人存在的工资差额提出不满,要求同等待遇。小陈没等来增加工资,收到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薪资保密制度。
小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仲裁委驳回诉求,小陈又诉至法院:以公司薪酬保密制度限制同岗位员工知情权,违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主张该制度无效。同时称其对小王的工资是推算得来的。
法院驳回小陈的起诉,判决认为:
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员工和企业也应遵守这项约束。
小陈发送的邮件中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的确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所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可见薪资保密制度不涉及每个具体的员工,对单位及个人没有负面影响是应许讨论询问的。
【实操提示】
单位在制订薪酬保密制度时,从下列二个方面考量:
一是以脑力劳动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需要结合员工自身的资质以及相关业绩考核来决定工资小平,这种类型员工采用薪酬保密制度较为合理。
如果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大多实行计件工资制),彼此间薪酬差别不会太大,采用薪酬保密制度没必要,对企业提高产量、增加效益没帮助。
二是员工违反薪酬保密规定的惩罚措施要适度。根据严重程度作出合理惩处,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警告或记过处分,慎重给予解雇辞退处理。
如果员工私下聊天涉及工资问题,但并未传播扩散,没造成不良影响,应以警告教育为主,适当给予经济考核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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