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牲歃血,是为神判。
此前提过,清宣统元年(1909),永绥直隶厅同知董鸿勋,编撰了《永绥厅志》。此书内含目录、天文、地理、营建、食货、武备、官制、人物、艺文、奏疏、屯防、丛谈等内容,为研究湘西苗族的重要史料。
《永绥厅志》记载:“偶遇冤忿不能白,必各至诸天王庙,设誓刺猫血滴酒中饮以盟心,谓之“吃血'。既三日,必宰牲酬愿,谓之“悔罪做鬼'。其入庙则膝行股栗,莫敢仰视。理屈者逡巡不敢饮,悔罪而罢。其誓词曰:'汝若冤我,我大发大旺;我若冤你,我九死九绝。'犹云祸及子孙也。事无大小,吃血后则必无悔。有司无能直者,命以'吃血'则惧,盖苗人畏鬼甚于法也。”
清朝,严如煜《苗疆风俗考》卷二十也记载:“刺猫血滴酒中,饮以盟心,谓之喫血。”所谓喫血,就是饮血酒,古往今来,苗族订盟仪式。
杀牲歃血也好,喫血饮酒也罢,皆是苗家订盟起誓的仪式。只不过,一般起誓都是用鸡血、羊血、牛血之类的家畜,神圣一点,便是人的掌心血。可苗家人却另辟蹊径,用猫血,在其他民族或者地域是极为少见的。
猫血起誓,是在特定环境下进行的。刺猫滴血于酒中,由参与人喝下,向神起誓,让“神”为人的对错做出“判定”,也就是审判一说的来源。
在苗疆,如双方发生矛盾,族中长老评判不决时,双方各将其事由,具禀状诉,而告誓于神明。苗家的神,主要指雅溪天王神(即白帝天王,后续有机会再介绍)。
起誓由苗族巫师老司主持,抓来黑猫一只(亦有说对猫的毛色没有要求,只要是猫即可)及酒一碗,原告和被告双双齐跪于白帝天王神像之前,燃烛烧香,各诉情状。
诉毕,银簪刺猫至死,滴血于酒中。原告和被告捧酒碗饮之以明其志,并盟誓日:“受冤者大发大旺,冤枉人者断子绝孙。”
相传,凡心中有愧者,若硬着头皮吃血,必有报应。小报应有三年之期,大报应即在当前。往往不是灾异降临、瘟毙人畜,便是蚀财或遭意外祸殃。
为何是猫?
自古以来,无论哪个民族,国人都认为猫是阴寒之物,极易招来鬼怪之类的东西。猫血,自然也是如此。对神起誓,心中无愧,有浩然正气,猫血招来阴邪入侵也无妨。心中有愧,阳弱阴长,遭致厄运连连。
故此,苗家人对在“白帝天王”庙中吃猫血酒之事,有一种由衷的畏惧之感。
用“神明”断案,虽有“迷信”之嫌,却也不失为当时一种可行的方法。苗疆多为崇山峻岭,寨中规矩和口口相传的禁忌虽能约束人的行为,总有难以分辨明断的案子。
苗家人崇尚巫蛊,敬畏神明。让其喝下猫血酒,在神明前起誓诅咒,对于心存邪念的人自然有震慑奇效。那些怕遭受报应的人,一旁有巫师恐吓,又畏惧神明通透一切,可能连喝血的机会都没有,便扛不住巨大的心里压力,如实招供了……
PS:不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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