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律师中突出的有两类:一是死磕派,二是勾兑派。受之启发,小编今天对裁判方法作一个划分。当然,这里的裁判方法,实指法律适用方法。并且,不管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及律师,其工作均涉及法律适用。只不过法官专司法律适用,检察官、律师专司提出法律适用的意见。因而,所谓裁判方法,即为法律适用方法,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工作均涉及裁判方法。
小编曾将裁判方法分为两类:一是概念法学派,二是公共政策派。最近,从电梯吸烟二审改判案中,发现还存在第三类裁判方法,即天马行空派。以下对裁判方法三大派分别介绍如下。
先看概念法学派与公共政策派。此两者的区分,要从一个十分简单的典型案例说起。
这起简单的典型案例是:农民甲自建房屋,请农民乙施工,乙找来农民丙、丁具体施工。丙、丁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致建筑物件从脚手架上掉落,砸伤路过的行人农民戊。对这个案件外理的思维路径,体现了不同的裁判方法。
一是概念法学派的方法。先必须判断甲与乙,以及乙与丙丁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就由雇佣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二是公共政策派的方法。是用侵权构成法,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各自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对其中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再分别界定为雇佣或承揽,并根据关于雇佣或承揽的规定,确定其承担责任。
可见,概念法学派裁判方法,是远离价值判断,从概念与逻辑出发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最后得出裁判结论。而公共政策派裁判方法,是以法律规定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及公共政策要求为基础,适用法律得出拟判结论,并用法律规定予以检验与呈现,最终得出裁判结果。
然而,最近小编发,两分法不足以涵盖裁判方法的全部类型。因而,今天隆重推出第三大裁判方法,即天马行空派裁判方法。所谓天马行空派裁判方法,就是完全脱离法律规定,而以价值判断或公共政策要求为依据,裁判案件。以此标准分析,以下典型案件的裁判方法,均属于为天马行空派。
第一,卢州二奶财产遗赠继承案。即是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否定公民个人财产处分权。
第二,无损失、无危害的“十倍赔偿”案。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目的,不管消费者是否有实际损失,也不管产品是否有实际危害,均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判决“十倍赔偿”,从而催生了职业打假行业。
第三,“外嫁女”回乡争要财产案。以保护“外嫁女”权益为名,对“外嫁外”回乡争要土地补偿款的,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判判予以支持。
可见,天马行空派裁判方法的实质,就是以价值判断及公共政策要求作为依据,否定法律规定。以上所举三种案件,均为过去发生的案件。现在再来看当下刚发生不久的案件,即电梯吸烟二审改判案。
这里,讲的是电梯吸烟二审改判案,而不是电梯吸烟案。因为,对电梯吸烟案能否适用公平原则,确有争议。但仍属认识分歧的范围,适用与否并无大碍。问题出在二审的改判上。一审既已适用公平原则,在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启用公共德道原则,打破二审审查的范围,从而否定了一审适用的公平原则。当然,二审肯定有这个改判的权力,关键在于二审对这个权力的使行是否得当、是否正确。
小编认为,离开法律的规定谈价值判断与公共政策的要求,都会最终滑向群氓暴力,即托克维尔所讲的多数人的暴政。我们甚至忘了一些最基本的法治现实及其理念,比如,对重刑犯仍要保障其能行使辩护权,对死型犯仍要保障其能体面地死去。然而,今天我们对一个在电梯吸烟的人,为什么偏偏容不得一审对其死亡后果适用公平原则,硬要把一审适用公平原则认为是大逆不道、危大害公共利益?也许,是因为我们出发太久,忘了我们为什么出发。
其实,广受人们诟病的第24条婚规,其思维路径,就与前述天马行空派裁判方法的思维相同。第24条婚规的实质,就是用“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价值判断或公共政策要求,来否定合同相对性的债法基本原则。离开法律规定,谈价值判断与政策要求,就已经完全脱离了司法的范围了。其实,天马行空派的裁判方法,说白了,就是中国古代“春秋决狱”的现代翻版。
以上,简略介绍了裁判方法的三大派别:概念法学派、公共政策派、天马行天派。裁判方法三大派别的特点分别为:第一,概念法学派。只问概念逻辑,不问价值判断。第二,公共政策派。既问价值判断,又问法律规定。第三,天马行空派。只问价值判断,不问法律规定。
这里,来一个小编杜撰的地图炮:第一,概念法学派,多出现在学院派人士、律师界人士中,在法院人士中也个别可见(如许霆案一审裁判);第二,公共政策派,主要出现在法院人士中;第三,天马行空派,主要出现在律师界人士中,法院人士中也个别可见(如卢州二奶财产遗赠案裁判、电梯吸烟二审改判案裁判)。
最后,小编再抛一个包袱。这里,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在概念法学派与天马行空派中,律师界人士相对较多。当然了,这只是小编的主观认识结论,自然没有调查统计的依据。并且,小编对这种主观认为的现象,也有相应的原因解读:概念法学派与天马行空派,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两种裁判方法均容易导致裁判结果的可变性、多样性及不确定性,这是由律师的工作性质所决的方法论特点,这叫立场决定思维。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