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判例集《刑案汇览》在刑律类“官吏受财”一节中记载道:福建某知县秦友苏与游击许双冠互相举报,司狱(从九品)刘文焕奉命前往秘查。经查,发现该知县确有劣迹。刘文焕本应立即回府汇报,但他却私自写信将调查情况泄漏给该知县,并暗示其给钱送礼,旋即案发。福建巡抚以“核其信内语句,调停说合,隐约其词。是其意图谎骗得财,借以周旋。”拟依《大清律例》“谎骗未成,未有定数”条款判其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但层报到刑部时却被其推翻,刑部将其比照“指称规避处分、谎骗未成、议有定数”条款判决徒三年、枷号一个月,因系职官,免其枷号。
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很多人认为清代应该还是一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可刘文焕非但没有因其官员身份得到过多的实惠,反而受到了更严厉的处罚。其实,该案中刘文焕并没有明确提出索要钱财的数额,最后也未成功,显然原判决定性更为准确。
但根据记录,刑部认为判决太轻,不足以达到警戒他人的目的。在中国历来重视罚当其罪的大背景下,刑部为了给刘文焕处以其认为适当的刑罚,只能反其道而行之,设法适用量刑更为严厉的条款。为此,刑部稍显牵强地以其有意帮该知县规避法律为由适用了其他条款。
至此,不难看出刑部如果自己提出某案不适用某项法律条款,其原因可能并不是该条款不包括被指控的行为,而是其认为该条款所处刑罚不适当,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案汇览》中,拥有特权的官员由此获部分减免的,75个案例中仅有5个。如某监狱长因犯故意勒索罪被处以枷号两月、徒三年的刑罚,因其官员身份而被免除枷号刑,但仍维持主刑即徒三年。
事实上,有清一代,犯罪官员与普通人一样受到惩罚,没有因其身份而享受太多的特权。反而,官员身份常常使他们在正常的刑罚外,还需受到除名的处罚。刑部也多次在案例中公开宣称,由于被告具有官员身份,因而应严厉处罚。在《刑案汇览》所有职官犯罪的案件中,没有一例减免其主刑,体现出清代“重典治吏”的统治原则。
除了严刑峻法,清代还设立了独具特色的反腐机构——都察院。清代的都察院统属于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结束了“台”、“谏”分立的传统,大大加强了对除皇帝外各王公大臣和各级官吏的监督,其职权涉及国家政策、官员品行、任免及考核、司法等各个方面,监督手段也多种多样。
然而,统治者的种种煞费苦心不仅没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反而到后期有愈演愈烈之势,“两淮盐引案”、“和珅贪污案”、“咸丰朝户部钞票案”、“光绪朝云南报销行贿案”等大要案层出不穷,禁而不绝,不能不引起深思。笔者认为,以铁腕手段打击贪腐,确实可使之一时有所收敛。可正如法谚有云:“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也契合了中央当前“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方针,不管谁违法,坚决一打到底。
特别是,现实中有些人官虽小胆子却很大,俗称“小官大贪”。而这些小官还往往更“亲民”,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甚至比得上大贪官。因此,在贪腐问题上,不应有大小人物的区别,只要触犯了,就应坚决惩处、绝不姑息,要让腐败无处藏身。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