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论“类”(2)

作者: 徐红钢 | 来源:发表于2016-06-01 16:05 被阅读88次

    “类”在荀子思想中的地位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

    礼,是荀子思想的最核心。人性本恶,需要化性起伪,则须经礼仪教化。在礼的主干上,长出两根分枝:法和类。法的思想在荀子也是重要部分,类,被摆到了与法同等重要的地位。法,以礼为最高原则;法,也是为礼而设的制度形式。类,也以礼为纲纪;类,也是实行礼教的思想方法。因此,法和类被荀子关联在一起来观照。

    人无法,则伥伥然(无所适从貌);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局促不安貌);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温和泰然貌)。(《修身》)

    说的是人的三种状态,人无法不行,光有法也不行,只有法与类兼具才行。看上去好像类还有特别的作用。为什么呢?

    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不经,听之辟也。(《王制》)

    在公平和规范问题上,法有其独特的作用。以法为衡器,可以保公平;以法为准绳,可以致中和。那么,当法缺失时呢?“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这时候,类,出来补缺,“类举”即“类推”,类推可以实现思虑周全,而不失偏颇。同样的话语,荀子在另一处又说到: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大略》)

    进一步将“类举”的作用指向推论的功能上: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本与末,左与右,这些都是相对关系,荀子称为“异理”,奇妙的是,与西学大异其趣,异理不是相互排斥,不是矛盾的紧张对立,而是“相守”。如何相守呢?以本知末,以左知右,这种推论关系皆以“类”举,也就是“类推”。本末相守,左右相守,这就是“异理而相守”。荀子似乎还想表明,异理而相守可以更为通达,比如政教与习俗有隔阂,需要相互顺应才能实行。庆赏与刑罚是相反的两端,然而赏必赏功,罚必罚罪,不失其类,赏罚虽相异,赏功之理与罚罪之理却相通,通明于类,而后百姓应之。这就是所谓“通类”。值得重视的是,这里荀子所提出的非常重要的思想“通类”。庆赏与刑罚,显然是不同的类,但是赏功与罚罪,其理却相通,也就是说,理相通,类相通。这是类推的要领所在。

    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险而百姓不一。(《富国》)

    惩罚奖赏如果不各按其类,那么民众就会疑虑、社会风气就会险恶而百姓就不会行动一致、齐心协力了。荀子这是从反面加以论证,在赏罚问题上,“不类”与“通类”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形成鲜明对照,从而强调“通类”。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正论》)

    凡是爵位、官职、奖赏、刑罚,都是一种回报,是对某种行为的回应,与行为的类相应,所谓以类相从,就是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类相从,也就是通类。

    异理相守,圆通了类举的机制;通类,拓展了类举的范围。这些都是类推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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