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迎接“三.八”女神节的到来,小编整理了一份女性权利清单,请接收。同时提醒各位女同胞,女神不是由男同胞棒出来的,也不是由法律保护出来的,而是靠我们广大女性通过自尊、自爱、和自信、自强而争取得到的。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5.法律规定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7.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8.《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天的休假。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2.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3.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1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6.《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17.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9.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2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小时哺乳时间。
22.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3.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24.以下工作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井下采矿工;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5.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6.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以下类型的工作: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密闭空间的作业;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27.“禁止性骚扰”是有法律依据的,其首次出现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中,同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28.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29.《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 、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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