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为什么成了“高危职业”

作者: 无为而修 | 来源:发表于2022-02-17 09:34 被阅读0次

    校园安全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校园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联系着千千万万的家庭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其中针对重大问题都提出了意见,有了很好的依据。

    目前,造成学校和教师心理压力大的,最主要的是日常的一些构不成司法解决的“安全问题”。

    下面先说两个案例。

    案例1:

    某班,学生A和学生B在教室里发生了冲突。A说:B碰掉了他的书本。B说:没有。于是打了起来。

    班主任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分别找两人谈话,了解情况。如果说的一致,在找来两个人进行教育,主要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道歉;

    若说法不一致,找到当时在场的同学了解情况,作出判断,在进行解决;

    若没有同学在场,需要查看录像,进行辨别;

    若没录像,需要再次与学生谈话,进行思想工作,确认双方的责任。

    第二,通知家长,讲清楚问题,若家长没有异议,与家长一起做学生的思想工作。

    若家长有异议,进一步核对情况,尤其是查看录像,没有异议的话,双方和解。

    如是没录像,家长不认可,需要上报学校,进一步做家长的思想工作。

    一般来说,家长还是可以理解的。只要是没有较大的伤害,不存在赔偿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案例2:

    一班A和二班B两人在操场上发生冲突,并有一定的伤害,可能有医药费发生,就非常的麻烦了。

    两个班的班主任老师,要分别做着案例1中的全部工作,并在学校的统一指导下,协调双方家长对事件进行和解。

    若不能达成一致,也可能会走司法途径。最终按照法律的判决执行。

    若是不能直接判定有过错一方的责任,赔偿部分会由学校承担,主要是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在规定这样问题如何处理(条文附后)。

    《条文》有了明确的规定,学校的管理就成了重点。学校管理是的活生生的的人,是行动自由的学生,学生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能避免的,也是不容忽略的。主要是由于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校的管理责任压力和教师的心理压力。

    为了尽量的不出现“日常安全问题”,给学生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减少课间休息时间,减少在操场活动时间和内容,不安排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跳箱、实心球.....目的就是规避“安全事故”和“学生之间矛盾”的发生。

    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一个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的过程,在当前疫情防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阶段,教会学生如何懂得做好自己的防控也是非常重要,我们不是主张在“危险”中锻炼孩子,但是,也不能把孩子都放入“保温箱”中圈养。

    最主要是要培养孩子的自律、自觉和相互尊重。同时要养成解决矛盾的方法和意识。从学校教育就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因噎废食,用巨婴的方式来教导孩子,同时,也要号召全社会一起来改善教育环境和教育观念,让教师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把精力和时间全部投入到教育教学中去。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摘录:

    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6.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1.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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