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这一概念,是几乎所有的正常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无法避开的概念。
由于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不同点,无论是整个世界当中的所有人,还是某些特定环境、特定群体当中的一部分人,都时常会被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数人”和“少数人”。而且,由于不同的划分标准以及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现实环境之中所面临的不同具体情况,几乎没有人会一直处于“多数人”之中,也几乎没有人会一直处于“少数人”之中。
因此,在不受其他现实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只有对“多数人”这一概念拥有大体上清晰而准确的认知的人才有可能在大多数现实情况下都做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相对最准确的决策。是否对“多数人”这一概念拥有大体上清晰而准确的认知,也是判断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是否拥有正常的认知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划分“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具体标准有很多,多到难以用简单的语言来完全概括、难以用简单的类别来精准地分类。
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多人认定“多数人”的方法大体只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看数量,另外一类是看比例。
看数量,就是比较数量的大小。在这种分类方法之下,数量较多的那一种人就是“多数人”,数量较小的那一种人就是“少数人”。相对于一个人,两个人就算得上是“多数人”;相对于两个人,五个人、十个人就算得上是“多数人”;相对于十个人,一百人、一千人、一万人称得上“多数人”;相对于一万人,一百万人、一千万人、一亿人又称得上是“多数人”。
看比例,就是比较所占比重的大小。在这种分类方法之下,所占比重较大的那一种人就是“多数人”,所占比重较小的那一种人就是“少数人”。相对于占万分之一的人,占千分之一的人就是“多数人”;相对于占千分之一的人,占百分之一的人就是“多数人”;相对于占百分之一的人,占十分之一的人称得上“多数人”;相对于占十分之一的人,占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的人又称得上是“多数人”。
这两种方法各有各的优劣之处,也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但是,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之下,这两种方法本身都只是划分“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方法,而不能直接等同于划分“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的方法,也不能等同于划分“高等人”与“低等人”、“正常人”与“异类”的方法,更不能等同于要求、逼迫某些人服从其他人的规则。因为,即使被认定的“多数人”真的是占据多数的人,判定“多数人”是否等同于“正确”“真理”乃至“必须被顺从”,也同样是需要在不同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而绝不能一概而论的。
要认定“多数人”等同于“正确”,或者说,要认定“多数人的观点、行为”等同于“正确”,不仅需要明确“多数人”的划定标准,也需要认清被划定出来的“多数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还需要认清需要被判定的“正确”到底是哪个方面、哪个领域之中的“正确”。
在现实中,有些领域当中的“正确”和“错误”是绝对的、可以被验证的,有些领域当中的“正确”和“错误”则是相对的或者难以被直接验证的,还有些领域当中很可能根本没有准确的“正确”与“错误”之分。某些主观因素所占比重相对较大或者理应在遵循正当基本规则的基础之上尊重人的个性的领域尤其难以简单地界定。这意味着,认定“多数人”是否等同于“正确”,有可能非常简单、毫无异议,也可能非常复杂、毫无足以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标准。与此同时,不同领域或者不同现实环境之中的“多数人”对单独的个体的影响程度也可能是有差别的。
在其他现实因素没有强大到足以干扰、支配多数人的情况下,如果某一个环境当中的多数人都信奉“一加一等于三”,所有拥有正常的智力、认知能力的人都不可能认同、更不可能服从这样的“多数人”;但是,如果某一个环境当中的多数人都主张“所有的人都必须持有某一种观点”,某些没有足够多的知识和足够强大的意志力的人便有可能不由自主地向这些人屈服并顺从这些人。因为,“一加一等于三”是一个很容易被证伪的谬误,“人必须持有某一种观点”则未必能够被证伪或者被及时地反驳。
认定可验证的真理或者谬误,是判断“多数人”代表正确还是错误的简单、基本的标准;认定主观因素相对较大的命题或者难以直接判断有益或者有害的行为、观点,则是认定“多数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到底是否适合自己的复杂、繁琐的标准。当然,现实环境中的绝大多数可证伪的谬误都比“一加一等于三”更难、更复杂,难以简单地、直接地判定对错或者是非的观点、行为更是如此。但是,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的。任何拥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思考能力的人都应该拥有及时地发现这一点的能力。
与此同时,在个人能力这一方面,不同的群体之间的群体性差异程度,往往会比单独的个体之间的个体差异程度更大。
不同的现实环境中的“多数人”所代表的,往往是不同的人。有些环境当中的“多数人”是拥有足够高的知识储备和实际能力的,有些环境当中的“多数人”是相对平庸、既没有突出的能力也没有明确的自主观点的,有些环境当中的“多数人”则是能力低下到连可证伪的谬误都无法认清、拒不承认的,还有些环境当中的“多数人”可能是无差别地排斥、敌视、攻击一切不认可自己或者与自己不同的人的。这些拥有以能力不同为基础而产生的诸多不同之处的“多数人”绝不可能全都是相同种类的“多数人”,自然更不能以相同的标准去对待、去判定对错或者是非。无论是他们之间的能力差异,还是他们的行为或者观点之间的互相矛盾之处,都能够决定,他们绝不能在单一的正常标准之下被同等地对待。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能力差异,还因为他们的诞生原因和生存环境的不同。有的现实环境能够真正地让多数的正常人认识到真理,有的现实环境则会在一定时间之内向多数人传播谬误和偏见。而且,在真正地遭受到严重的损失、付出重大的代价之前,很多任由谬误和偏见传播的环境当中的多数人都很难拥有自我发现错误并改正错误的能力。
任何一个认定“个体或者少数群体必须服从信奉诸如‘一加一等于三’之类的可证伪谬误的多数群体”的人,其真实智力水平、实际能力都是显而易见的,其人格缺陷更是如此。因为,所有连“真理与信奉它的人的数量多少无关”这一条道理都不懂的人必然都有缺陷。有的是智力缺陷,有的是人格缺陷,还有的是两者都有。
对“多数人”这一概念拥有不同的认知的人,必然拥有不同的个人能力,也大概率会获得不同的结果乃至拥有不同的命运。
懂得“多数人”只是“数量或者所占比例相对较多的人”,才有可能做出相对最准确、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不加甄别地在很多情况下都认为“多数人”必然等同于“正确的人”,便只能让自己变成其他人的附属品或者拙劣仿制品,甚至有可能让自己受害;
坚信“多数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等同于“必须被服从的人”,则必然会因为自己在思想和认知能力上的缺陷而或多或少地付出代价。
有基本的理智和认知能力、思考能力的正常人都应该想清楚,自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又怎样才能成为自己应当成为的人。
20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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