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都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评价标准,也应当有以评价标准为基础的甄别和取舍标准。
每个人的精力都有限,能够阅读文学作品的数量和种类自然也是有限的。如果不对不同的作品进行甄别,并有目的地选择自己需要读的作品,读者便很难顺利地通过阅读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无论他们需要的东西到底是什么。
在信息的总量过多、垃圾信息所占的比重不算小且足以对人造成干扰的环境当中,甄别和选择信息的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评价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诸多艺术作品,乃至评价所有能够被人接受的信息的能力同样也是足够重要的。拥有基本的评价能力和明确的评价标准的人,才有可能正确地甄别和选择自己真正需要或者真正对自己有益的作品,才有可能从中获得自己需要的知识、能力或者其他东西。
不同的读者对文学作品乃至所有艺术作品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决定不同的读者评价文学作品的不同标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读者的知识水平、个人经历、个人爱好、自身所处环境、自身所从事职业和诸多能够对读者本人造成影响的外界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不同的读者所拥有的评价标准的不同之处,并分别对不同的读者对作品做出的选择或者给出的评价造成影响。
由于不同的人的个人能力、个人喜好或者自身所处环境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不同的读者对文学作品的评价标准的差异自然也是多样的,甚至可能是巨大的。有些差异只代表不同的观点、喜好或者选择,有些差异则代表不同的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实际能力差异。
在诸多评价文学作品的标准之中,对“创作时间”这个因素的看重程度和基于这个因素所产生的评价标准便是辨别不同读者的评价能力的重要方法之一。
从文学作品自身的性质来看,文学作品被创作出来的时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它所具备的价值。
几乎所有的艺术类作品都是作者所处的现实环境的产物,文学作品也不例外。哪怕是想象,也是要以现实环境和作者本人的知识储备作为基础的。
文学作品能够记录或者描绘它们诞生的现实环境乃至整个时代的不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人的生活、人的思维、现实环境的具体细节、人在不同的现实环境之下的差异等诸多要素,还可能成为人们发现、深入了解和研究它们所记录或者描绘的内容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在不同的时间段之内被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往往能够成为研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现实环境的重要依据,也能够代表不同的人、不同的思想,尤其是当中的那些相对优秀、具有独特价值、能够经得起时光的检验的作品。即便经过漫长的时间流逝,某些足够优秀的作品仍然能够代表已经过去的时代,或者能够代表整个人类社会中的那些始终没有发生过本质性的改变的东西。
在需要专门地去研究某些时间段乃至某些时代、某些环境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根据文学作品被创作出来的时间来选择它们,确实是一部分读者进行选择的正当依据,也确实能够满足一部分读者的正当需求。这种做法更是吸取某些教训、避免重复地犯某些错误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是,任何正当需求都不能过度,任何正常的评价因素也都不能过度。“创作时间”同样也是如此。
某些读者对“创作时间”这个评价因素的理解和定义从来都和具有足够的思考能力、鉴别能力的人不同,更和很多致力于创作出能够经得起时光的检验的作品的创作者不同。他们对“创作时间”这个因素的理解往往是:只要是被创作出来的时间和他们所处的时代有一定的距离的作品,甚至是被创作出来的时间仅仅和他们当前所处的时间点有一定的距离的作品,那就是“过时”的作品,也就是他们认为“没有价值”、更不会选择的作品。而且,在他们的价值观里,这个评价因素的权重往往是最大的,甚至有可能大于一切。也就是说,他们选择阅读文学作品等艺术作品乃至接受任何信息的标准只有“诞生时间距离自己所处的时代或者自己当下所处的时间点有多远”,无论不同的文学作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更无论不同类型的文学作品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实际价值。他们往往不会去考虑整个人类社会当中具备的那些不会轻易随时间流逝而改变的因素,也不会去思考诸如人性、道德、规则意识、不同的人之间的边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等在相对较长的时间之内都很难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内容,甚至不会去考虑不同的人所拥有的不同需求。他们的需求乃至思维模式之中只有“当下”,甚至可能只有“当下的自己”。当这些人在某些环境当中占据大多数或者掌握足够强大的力量时,他们排斥其他所有的思维模式、价值观或者排斥拥有和他们不同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和目标的人的概率往往也是相对较大的。
除满足某些人的个人需求之外,这种评价标准在大多数正常环境当中都毫无益处,甚至有可能会对真心实意想要欣赏真正有价值的文学作品并借此提高自身能力的人造成干扰、妨碍。因为,这些人根本无法分清真正的“过时”和“自己不喜欢”“自己不需要”“自己不感兴趣”之间的差别,也不可能分清“自己不需要”和“没用”之间的差别,还多半不会懂得怎样才是真正地甄别文学作品的真实价值的正确方法,尤其不可能懂得如何判断具体的文学作品的真实时效性。
即使他们有信奉并坚持这种价值观、这一类评价方式的权利,其他人也同样应该有指出他们使用的这一类评价方式的缺陷并反驳它们的权利。这是正常环境当中的所有正常人必备的权利。
衡量文学作品的真正价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文笔、故事结构、叙事方式、主题格局、创意、思想内涵等诸多因素。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因素,都不是“创作时间”这个因素能够单方面地完全掩盖或者抵消的。而且,如果某些文学作品中的某一种或者多种因素足够优秀,“创作时间”这个因素对它的限制便会足够小。所有从古至今能够一直流传的著名作品都是例证。
即使只衡量文学作品的时效性,创作时间也不应该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文学作品的文体、具体内容、主题格局和思想内涵都是影响文学作品的时效性的重要因素,甚至环境内的规则、不同种类的人掌握的力量强弱等其他现实因素也会对文学作品的时效性起到重要作用。文学作品之所以时常会被利用、受限制乃至被打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往往会被与它本身无关的外界因素所限制乃至决定。
这些,全都是思维能力不够强、评价能力也不够强的人想不到或者不懂的。
在所有的正常情况下,无论从哪个角度、用什么标准来评价文学作品,创作时间都不应该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把创作时间视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实质,是把文学作品视为批量化生产的产品,甚至是把它和某些真正的文字类产品混为一谈,从而忽略乃至损害其本性。
这不仅是对真心实意地努力的创作者不公平,更是对真正有价值的读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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