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妖怪来也
蔡锷回到北京,就接到了参政院紧急召开会议的通告。
全国请愿联合会已经向参政院呈上第三次请愿书了。同时上请愿书的还有“全国商会联合会”、“教育会联合会”等团体。请愿书中赫然写道:“国体问题发生以来,至今已有悬崖转石不至地不止之势,四民百业延颈以待久矣。”他们以原来召开国民会议的方法“过涉繁琐”,“而大势所趋又难久持”为理由,要求参政院本“立法贵简,需时贵短”的精神,“另设机关,征求民意”,“以定国体,而固邦基”。
蔡锷心想,全国请愿联合会是由梁士诒等人指挥,文章许就是请杨度捉刀,这两个死心塌地的帝制派和参政院一样,一定会秉承老袁意志,又要继续演出傀儡戏了,其余各色人等,无非都是些蠕蠕而动的提线木偶罢了。
不出所料,参政院打出“尊重民意”的响亮招牌,开会研究请愿书意见,决定不再召开国民会议,而“以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组成国民代表大会,决定国体”。
参政院随即向总统上达咨文,袁世凯接到参政院咨文,便公布了由国民会议事务局印发的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袁世凯并申令说:“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以救国救民为己任,民所好恶,良用兢兢,惟有遵照约法,以国民为主体,务得全国多数正确之民意,以定从违”;又命令京外文官武将“保全地方”,“静候国体之最后解决”。
环环相扣,线线相连。为促使自己登基大宝而用心良苦,却以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为代价而毫不痛惜,真是无耻、可恨至极!
蔡锷捏着一纸申令,手指微微颤抖,双眉紧蹙,嘴唇紧闭,牙关紧咬。“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天下间所有有识之士,又如何能置国家民族前途命运于不顾,甘心接受了袁世凯复辟帝制的结果?
蔡锷努力压制着,想尽快地让自己这种油然而生的激动情绪平息下来。因为他知道,自己还有许多要紧事情要做,不能让精神空耗在这里。
眼前的东西,其作用只是让人混淆了视听,原来都只是些雾霾,只要劲风吹起,无论是雾霾,还是尘土,或是垃圾,大可以一扫而去,还寰宇一个清白。
蔡锷明白申令中“保全地方”的含义,所谓“保全地方”,就是确保全国各地不出现反对帝制的声音和活动,如果有,就要不择手段,或是金钱收买,或是暴力镇压。软硬兼施,哄着、逼着,让民意顺从旨意。这是政府军事、治安公文里的“惯口”暗语,各地文武官吏无不心领神会。
蔡锷深知,全国上下又免不了有一场腥风血雨了。
果不其然,北京率先为各省作出了“保全地方”的榜样。
军政执法处和警察厅的警探,遍布北京城厢内外,滥施淫威。谁若出语反对帝制,即被扣上“乱党”的帽子,逮捕治罪,搜查家宅,连坐亲属,甚至处以极刑。茶馆、饭店、旅社等公共场所大都张贴“勿谈政事,致干严究”的纸条。
对舆论的掌控愈演愈烈,很多家报社以“防害治安”、“造谣煽惑”等罪名被取缔了,有几名反袁报刊的主笔或总编被人暗杀了,反对帝制的舆论几乎被摧残殆尽。除外国人办的报纸外,都噤若寒蝉,不再出言反对。据说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开封、长沙、西安等大城市,都有密探四出侦查,迫害商民。上海名流中被列入“罪榜”者达七十三人。“国货维持会”和“劝用国货会”因拒绝请愿帝制,被诬为“革命机关”,北京统率办事处密电批捕两会会员十余人之多。
北京街面上有一股子空前的萧杀况味,耳闻目睹,蔡锷暗自痛恨。他还清楚记得那次在居仁堂,袁世凯还让自己多留心人言,加以注意,随时汇报之类,没想到现如今竟明目张胆、手段卑劣到了如此地步。
这样的高压政策,杜绝人言,压制人心。民国还是共和国体,但是谁也不敢拥护共和国体,必须拥护帝制才行。有些习惯把假话当真话说的人也就罢了,还有许多人打心里面想说真话,但是不行,说出口来,必须是假话,心口相背。
全国上下是这种真实状态,以一孔窥全豹,知道的人或在揣度猜测,或在迷惘彷徨,甚至浑浑噩噩;知道却装不知道的人自信权利无限、嚣叫着“这算得了什么”;不知道的人还整天做着雄姿伟岸、唯我独尊的美梦;真正明白,有气节、有心志的人却在谋划着未来,脚踏实地的不懈努力着。
蔡锷知道,自己也要加倍小心在意。小不忍则乱大谋,时刻要以大局为重,以大义为重。走好这关键的每一步,是为了今后做一番事业,为中国人争人格争骨气。
袁世凯的用心,早已看透,又何必为这些无益的事情烦恼,干扰了大计,既然共和是假的,舆论是假的,连美梦都是假的,那又何必当真。眼下的所作所为,一切不分明就是为了一个目的在使用手段,也是为下一步搞的所谓“民意选举”铺平道路么?
有的人认为帝制就是历史的隆隆巨轮,无法阻挡。然而那是一厢情愿,不是一个人、几个人,一群人、几群人说了算的,需要历史亲自去证明。
在某种意义上,历史的巨轮确实是无法阻挡的。就是在这种恐怖气氛里,袁记国民代表大会吹吹打打拉开了帷幕。
本章完结。现将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几项“精彩”条文誊录如下,有兴即览,无趣略之 。
“(一)本法第一条所称国体请愿事件,以国民代表大会决定之等语。查此次国体请愿,其请愿书不下百起,请愿人遍于全国,已足征国民心理之所同,故此次所谓以国民代表大会决定云者,不过取正式之赞同,更无研究之隙地。将来投票决定,必须使各地代表,共同一致,主张改为君宪国体,而非以共和君主两种主义,听国民选择自由。故于选举投票之前,应由贵监督暗中物色可以代表此种民意之人,先事预备,并多方设法,使于投票时,得以当选,庶将来决定投票,不致参差。
(二)本法第二条,国民代表,以记名单名投票法选举之,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等语。查此项代表,虽由各选举人选出,而实则先由贵监督认定。本条取记名单名主义,既以防选举人之支吾,且以重选举人之责任。 惟既取多数当选主义,则必须先事筹维。贵监督应于投票之先,将所有选举人,就其所便,分为若干部分,随将预拟之被选举人,按各部分一一分配之,何部分选举何人,何人归何部分选举,均各于事前支配妥协,各专责成。更于投票时派员监视,更分别密列一单,密令照选,庶当选者,不致出我范围。
(三)本法第四条,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之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选举会初选当选之复选选举人,及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选举之等语。查本条所称复选选举人,与复选被选资格,实系两种资格,并非谓一人须兼有此两条件,本局曾于另电解释在案。本局之规定,其精神亦系为各监督留伸缩之微权。如果选举人报到甚少,不足以昭示大公,则由贵监督自行遴选合于复选被选资格之人,以充其数,庶决定投票日期,不致多所为难。(四)本法第十一条,所称届选举日期,就报到之选举人,由监督召集之,举行选举等语。查本条之规定,系因此次决定国体,事关国家大计,初选举行以后,即不可过为迟延,故届选举日期,只就报到之选举人召集投票,而不及员额之限制。且各选举人人数过少,各监督尚可援本法第十条后段之规定,以增其额数。惟形式上必须力求普遍,庶于此次设立国民代表大会之真意相符。
(五)本法第十二条,选举国民代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等语。查此项选举,必须运动成熟,而后可以举行,预定时期,反多窒碍,故由各监督自定,以期伸缩自如。惟此项选举,事关国本,不能不力取整齐。若各省日期,过于悬绝,不特将来代行立法院咨行投票,难于汇综,而全国各匦,参差不齐,亦不足以聿新观听。应请贵监督将办理此事情形,随时电知本局,以便通盘筹酌,免误事机。特此电闻,即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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