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冤案何以发生》的读后感,作者为美吉姆·佩特罗/美南希·佩特罗。

吉姆•佩特罗是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共和党人。他在任职检察总长期间,他带领俄亥俄州建立了包含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基因库,为联邦DNA联合检索系统贡献了210000例DNA基因图谱,使被尘封的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更使监狱中的无辜之人得以释放。南希•佩特罗是其妻子,政治生涯的得力助手。
本文目录如下
一、八大迷信
二、我国的冤案
三、我国的冤案为何难以平反
四、外国的制度
五、结语
这本书来自美国的一个检察总长,是他对于美国的司法状况的思考,同样也是一本他对于所有蒙受冤屈的平民的道歉书,是他对于所有相关从业者的警告以及劝说,这是一个体制下的人对于体制提出的疑问。我想只要是一个有着朴素正义观的人,对于冤案总会觉得不平而难以忍受。而纵观我国今年来平反的冤案。不管是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还是其他的案件,我们都会发现平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那究竟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冤案,为什么冤案会这么难以平反呢?
一、八大迷信
作者在书中提到的八大司法迷信如下:1.监狱里的每一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2.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3.有罪的人才会认罪4.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5.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6.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7.质疑一个有罪的判决会伤害受害人8.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
看过这本书之前,我同样对开篇提出的这八个迷信有着坚定不移的相信,直到看完这本书,结合近年来这些平反的案件,才意识到我的相信只是因为我没有看到司法体制的另外一面,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些事情的本质。为此我做出我自己对于这八大司法迷信的新的理解。
1.罪犯真的都会声称自己无罪吗?所有的罪犯真的都是罪大恶极的吗?不仅想到之前看过的电影《绿里奇迹》,大个子从来没有想过逃脱禁锢,却因为总能感受到别人的痛苦甚至渴望解脱。绿里奇迹 (这部电影让我有了很多对于正义的思考,也是值得一看的电影!)
2.我们的心中形成了一种司法体制十分完善的假象。但其实这样的假象一触即碎。近来在我国也发生了很多冤案平反的例子:谭新善案,陈满案,聂树斌案,黄家光案……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这些冤案都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而是通过“两高”来推动纠正的?为什么纠正一个冤案这么难?这些事实都告诉我们我们的司法体制仍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们窥见的只是冰山一角,我们的司法体制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3.再次提起当年的案子可能对于受害者来说又是一种伤害。但那个代替罪犯被关押的人是另外一个受害者,并且那个罪犯仍享有自由,这为他再次犯罪提供了时间和机会。因而不查清事实的真相,只会增加受害人。
二、我国的冤案
纵观今年来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的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最后平反的数量并不多,即使有也是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不断申辩。所有重新得到审判,正义得到实现的案件,大多是因为“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这多么可笑。声称自己手持正义之剑的人却并不能真正地实现正义。司法过程的不严谨,处理案件的仓促,对于证据的考量欠缺而使公民丧失本应有的权利。法官们没有耐心听取罪犯们的申诉,没有仔细考察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只是根据自己得到的条件主观的判断认为他们是有罪的。许多罪犯都来不及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护,就被打入大牢。这样的司法事实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我们需要承认,误判的存在是合理的。法律中认定的事实永远不可能和生活事实完全一致,加入了人的主观判断之后,我们自然不可能要求不存在误判。但所有的误判都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吗?法官审慎考察所有证据资料,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严谨认真的裁决,即使是误判,也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但是若没有经过严肃的考察以及认真的思考,任何判决都是值得鄙夷的。同样将冤案存在的所有过错归结到法官身上也是不合理的,我们的司法体制也需要进行反思。
三、我国的冤案为什么这么难以平反
观察我国的司法体制。我国刑事诉讼法216-218条规定了我国的再审只能由法官和检察院通过抗诉来启动。因而,再审能否启动的主动权掌握在法院与检察院手中。既然冤案这么难以平反,可见这两条道路并没有起到他们应有的作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可见真正发现这些冤假错案的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在一些刑事案件终审法院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的情况下,申诉审查又回到原来做出判决的法院。
原审法院审查自己作出判决的案子,这是否与回避原则有悖,将公平原则置于不顾呢?试问会有谁愿意将自己做出的判决推翻为自己招致麻烦呢?如果有,那他就是正义的化身。同样,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有多少人会愿意冒着得罪人的风险去推翻原来的判决呢?如果有,那真的是我国未来法治的希望。但这并不是事实。于己有关,会拼命掩盖自己犯下的错误,于身边的人有关,推脱逃避。诚然,我国仍旧有冤案平反的案例,并不是所有人都这般活得苟然,但这难道不是事实嘛?
在我看来,两个因素在冤案难平反的问题上作秀。一个是我国的冤案发现纠察制度,另一个是我国的冤错案追责制度。
一、由法院和检察院来进行抗诉。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不仅仅是他们是否能够腾出足够的精力来进行这样的工作,还有就是这样的体制是不是将我们的回避原则,公平原则化作乐口号?因而,我认为我们应当独立建立一个专门审查、发现冤案的机构。工作职能为接受百姓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诉,调查处理后交由法院办理。第二,监督法院之后的工作,防止进行遮盖。只有将冤假错案的审查机制和判决的机关分开来,我们才可以将冤假错案的平凡寄希望于我们的体制,而不是求而不得的偶然性。
二、对我国的冤假错案追责制度进行改革。诚如我之前所言,冤案、误判的产生必然是无可避免的。那苛责法官做到完全正确是不是强人所难呢?结案率等指标诚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好处,但是不是应当进行一定的改善呢?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后是不是应当可以接受一定的反馈。这样的冤假错案追责制度只会让法官更加不择手段地去遮盖自己的错误。
四、外国的制度
美国拥有“无辜者洗冤计划”,而这正是这本书中讲述的重点,是一群律师为蒙受冤屈的人民作出的不懈努力。英国采取的是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他们采取的就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或者组织来承担纠错的责任。这样可以将其与判决机关分隔开来。
在我国也有这样的民间组织,但他们的活动有着很大的困难。不论是资金问题,或者人员问题。另外他们难以调查到当时的案卷,这些都为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或者我们可不可以帮助这些组织机构,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去进行这样的活动?
五、结语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正义的最后保障。如果这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不完善或者起不到维护正义的作用,那正义之神就不会眷顾这个国家。既然法律代表着社会的正义,那它就应当承担起这样的正义。我手握正义之剑,我真的能这正义之剑捍卫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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