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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14):周纪(卷二)商鞅变法

资治通鉴(14):周纪(卷二)商鞅变法

作者: 九郎判官 | 来源:发表于2022-02-05 10:47 被阅读0次

卫鞅想要改变秦国旧有法制,秦国各阶层都不支持。

卫鞅对秦孝公道:“当政者不能与民众讨论将要作出的创新与改变,但可以和他们一起欢庆事业的成功。贤能有德之士不会去附和世庸俗见。成就大事业者,不会去同民众商量。所以圣人如要使国家变得富强,就不可沿用以往旧法。”

甘龙在一旁发言道:“你说的不对。我也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依旧法而治理国家的,吏民遵循旧法而能安分守己。”

卫鞅答道:“平庸的人安守旧法,而有学识的人经常会被局限在他们听闻过的事情层面,无法跳出固有思维。以上两者,只能将其安置在官位上令其守法,而无法与他们讨论在旧有法制上进行变革的事。智者创法,愚者守法。”秦孝公称善,遂任用卫鞅为左庶长,制定新法法令。

1,下令将国内百姓每十家编为一什,每五家编为一伍。互相监督检举,一家犯法,九家一同举报。若不检举,则十家一起治罪。这就是著名的十家连坐制(后世王阳明治理江西匪患时,在此基础上变更为十家牌法);

2,遇事举报者与斩敌首者属同等功劳,隐瞒不报者按降敌论处;(腰斩)

3,为国立军功者,都赐以爵禄进行封赏;

4,为私事互相殴斗的,以情节严重程度来量其刑罚;

5,从事生产粮食、织布业的百姓,如产量高的,可免除其本人的赋税、徭役以做鼓励;

6,因弃本业不顾而从事末业的或平时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都充入奴籍(古时生产力低下,民以食为天,故称农业为本业,经商则为末业);

7,秦国宗亲如无军功者,不得列入宗亲属籍;

8,列明尊卑爵禄等级,以其功劳大小程度分别赏赐不同等级的住宅、姬妾及衣服。(二十级军功爵位制)等等……新法尚未公布,卫鞅又怕民众对新法不信服,遂立三丈高的长木于都城南门……下回 徙木立信

结语:改革是把双刃剑,改好便是强国,反之则是误国。旧法总有些许漏洞,卫鞅此次新法正是朝着令秦国富国强兵的目标而去的,遂也有不当处,但于当时的秦国而言,此举无疑是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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