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的共相论
在昨天谈过“惠子历物十事”了,今天我要谈一谈,名家在惠子之后最为著名的名家学者,公孙龙。因为,今日写作时间有限,我今日便只选公孙龙“二十一事”之中,最为重要的来讲,若大家想看,想看其他事的详解,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我,我会补出几期。
首先,我要为大家列出公孙龙的二十一事。
卵有毛;鸡三足;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
丁子有尾;火不热;山出口;轮不辗地;目不见;
指不至、至不绝;龟长于蛇;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圉枘;飞鸟之景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黄马骊牛三;白狗黑;
孤驹未尝有母;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
一提起公孙龙,大家想起的一定是诡辩,坚持名家正名思想的辩者。的确,公孙龙这二十一事,向来被认为是与惠子的“历物十事”所相对,且被学界认为是诡辩。就连章太炎先生都极为推崇惠施的思想,而忽视公孙龙的思想。我认为实在是太冤枉了。比如章太炎先生就说过:
辩者之言独有“飞鸟”“镞矢”“尺棰”之辩,察明当人意。“目不见”“指不至”“轮不碾地”亦几矣。其他多失伦。夫辩说者,务以求真,不以乱俗也。故曰“狗无色”可,云“白狗黑”则不可。名者所以召实,非以名为实地。故曰“析狗至于极微则无狗”可,云“狗非犬”则不可。
《明见篇》
同时,我在上一篇文章提到过了惠施的相对论,主要是基于人类本身的直观感受所发表的看法,也存在一定问题。就比如说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之中,一个原本不擅长木工的人,我要让他去解决木工问题。比如说是做一个椅子,在熟悉木工的人眼中,做一个椅子,肯定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如果换了我呢,作为一个四肢不勤的人,肯定是很难做好的。有的读者看过我上一篇文章,就会反应过来,对呀,这不恰好意味着惠施所提到的,同与异没有相应的界限吗?能提出这样问题的读者,可以说是对惠子有些了解的了。但也请诸位想一想,我与会木工的人,也进入了大同的范围,因为我们都是人,松与柏都可以被称为大同异,我和会木工的人又何尝不可呢?就算我们二人无法可以称得上是大同,那我们也可以称为小同吧。那么,依据惠子所说的“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我与会木工的人便是相同的,但我们却也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与异没有明显的界限,但其刻意模糊同异的举动以及其运用经验主义的判断标准,都无疑使惠施思想陷入了一个死胡同之中。这便是一个悖论,便也是诡辩。再依据惠施本人的思想来说,其与公孙龙的思想都是诡辩,便并无什么不同。尽管,两人可能没有面对面的辩论过,但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二人的思想都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无任何差别。故我十分不解历代学者为何如此不爱公孙龙之言。
那么,我们书归正题,我今天便想谈谈公孙龙最为人诟病的“狗非犬”,这与“白马非马”有异曲同工之妙。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
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公孙龙子•白马论》
对于“狗犬”的鉴别方法,有很多争议,一为有毛者为狗,无毛者为犬;一则为大者为狗,小者为犬。无论是哪种划分方法,在这个问题之中,狗和犬都被认为是“个性”与“共性”(或“自相”与“共相”)之辩。便可以认为是狗和犬互为两种不同的物种,尽管,它们有共性,但是在这里更强调它们的个性。那么,这两个物种便不是相同的,这是我所看到的胡适先生和冯友兰先生对这个观点的看法。
图解但我也有另一种解读方法希望与大家分享,那就是上文我所提到的“正名”思想。那么,便可以更好地理解了,“狗犬”二字这样看来是两个专有名词,属不同事物所共有,名不同,那么不就是代表实也不同么。这还是公孙龙对于正名的一种执念,也是他共相论所强调的东西。“白马非马”也可以这么理解,马固然都有色,但是我把马作为一个名,命名的是形,而白是一个用以命名颜色的词,白马,便变成了另一个专有名词,它所代表的形是白马,而并非马,故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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