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说儒道(XIV)下

作者: 穆翕 | 来源:发表于2019-03-12 22:33 被阅读10次

           浅解《墨辩》之上

           所谓的《墨辩》,便是今行本的《墨经》。我昨日也提到过诸如胡适者,将惠施、公孙华等人,划归于墨家之列。在此看来可以理解,毕竟墨家学说,在西汉司马迁之前,便已失传多年,故在《史记》中,并无墨家之列传。直到中国近代,这种中古的思想,才被从故纸堆之中,重拾而出,对其思想,有此理解已实属不易。至于,名墨之交集,便是正名思想,两家之差异在社会地位之上,名家诸子更像辩者,而墨家诸子更像是诸侯的家客,各位巨子更像是一个组织错落有序的宗教头目。(此假借前人之学说,我认为墨家远未到宗教的地步)

           说完了名墨,之辩,我们书归正回。针对于墨辩的核心奥义,便是故(在此解作原因)以及法。“法”对于笔者来说,本人有不同于他人之理解。胡适先生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之中,提到了两个概念“有之必然”以及“所若而然”,便以此将两者并列而视,将法的部分看做与故同意,然则,我认为不尽然。我认为两者属于包含的关系,即法含于故之中。

            若按胡适先生所说的故为“有之必然”的话,则证明故,是墨者针对于辩论的一种原因,便可以引申为故便为判断是非正确的一种标准,则可以很好理解为故为果之因。然则,反观于法,此乃可效之方法(笔者所解),则法为“所若而然”,亦可解为果之因。而为何又解作法含于故之中呢,因为科学种种,便为了寻正确之原因,实乃以“故”为“法则”,则有“故”为“法”之纲领。

          我的推理合不合理呢?墨者有云:

           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下面亦有文段实证)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墨子·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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