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能力差异和喜好不同,不同类型的读者会欣赏不同类型的文学作品,也会欣赏不同的写作方式。有的人欣赏长篇大论,有的人则欣赏短小精悍的作品。
无论是从尊重人的自主选择权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文学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正常的现象。在所有的艺术类型当中,文学属于多种多样、且在很多时候理应以“求同存异”为重要原则的艺术类型。允许并鼓励不同的文体形式、不同的表达方式存在,才能让更多的作者创作出不同的、丰富多彩的作品,从而让文学艺术在整体上获得更加全面地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与此同时,不同类型的读者也理应拥有坚持自己的个人观点和喜好的权利。无论是什么样的读者,只要其观点和喜好是正当的、不损害他人的合理权益的,就应当被尊重、被允许存在。
然而,在绝大多数领域之内,只要有正当的、合理的观点,就一定有不合理、甚至是不正当的观点。某些不合理、甚至是不正当的观点还很容易伪装成貌似合理的观点,从而令人难以辨别其本质。
在包括文学领域在内的大多数艺术领域里,随心所欲地只用自己的个人主观喜好去批判他人及其作品、甚至单方面地要求他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为自己而改变的观点,都属于不合理却总能显得貌似合理的观点。尤其是在某些人因自己的某些能力低下而随意向他人或者某些作品提出要求、而且这样的人的数量还貌似相对比较多的时候。
在作者无法精准地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读者的环境之中,几乎所有致力于创作有一定深度或者专业性的文学作品的作者都会或多或少地被某些不适合作为自己的读者的人提出以“我看不懂,所以你必须改”为大意的一系列要求。某些阅读能力低下、甚至连正常的基本阅读能力都不具备的人甚至会提出“我觉得某些作品的段落或者语句太长,我读不下去,所以你必须改”这类的要求。
几乎所有不得不在这种信奉“我弱、我就有理”或者“我无能、你就必须顺从我”之类的观点的人为多数、甚至拥有决定权的环境当中生存的作者都必然只能无条件地顺从这样的人,从而不可能拥有提升自己的真实能力的机会,更不可能获得任何真正有价值的成就。
总有一些人会用各种各样貌似合理的理由来为这样的人开脱,甚至为这样的人随心所欲地胡乱评判乃至肆意攻击任何不符合自己的喜好或者超出自己的认知范围的作品的行为开脱,并把这样的人的观点或者行为和“喜欢短小精悍的作品”混为一谈。
事实上,这种判定作品的方式不仅不属于正当或者合理地的判定文学作品的好坏的方式,也根本不属于“喜欢短小精悍的作品”,甚至与任何正常的个人喜好都完全不同。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它根本不属于“阅读习惯”,而是拒绝阅读的借口,甚至应该算作拒绝成长或者拒绝接纳任何不顺从自己的事物的借口。
任何人只要发表诸如“我看不懂,所以我就不看”之类的言论,就说明这样的人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或者要强调的重点是“不看”,也就是不会阅读、拒绝阅读、没有阅读被他们自己用这种方式判定的文学作品。无论是具体到文学作品的种类,还是具体到某一部、某一篇文学作品,“不阅读这一类或者这一篇作品”这一行为都不能称为对于这一类或者这一篇作品的“阅读习惯”或者“阅读方式”,更不应该成为某些人随意要求他人的借口。连真正的读者都算不上的人,有什么资格随心所欲地用自己的个人喜好去强制要求作者怎么做?
而且,对于独立自主的正常人而言,养成任何正当的习惯,都需要一定的能力。哪怕是某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习惯,也需要最基本的基础性能力。要养成某些表达方面的习惯,就必须要先学会正常地表达;要养成某些聆听方面的习惯,就必须要先学会正常地去聆听。因此,要养成阅读以及理解、分析文字内容这一方面的习惯,并且要养成评价文字内容方面的习惯,当然必须要先学会正常地去阅读,再学会正当地理解和分析文字内容的完整含义,才能够有资格去对文字内容做出有价值的评价。连文学作品的真实寓意都读不懂,甚至根本给不出明确观点的人,怎么能够正确地认定某些文字内容到底是“短小精悍”还是“简而不明”,甚至是“支离破碎”?
任何一个持有“我认为某些段落或者语句太长,我就不看”之类的观点的人,甚至是公开宣扬乃至鼓吹这种观点的人,都是在自我证明:他们自己没有足够的阅读和理解能力,尤其没有阅读和理解任何相对有深度或者有专业性的文字内容的能力,也没有提升自己的阅读和理解能力的意愿,更没有弄懂任何超出他们自身的能力范围的文字内容的意愿,甚至认为他们自己看到的所有文字内容都必须符合他们自己的标准或者个人喜好。而且,他们不承认、不认可文学作品乃至所有文字内容的多样性,不懂得整个世界上的文字内容并非全都能够用相对简单的方式表达并让每一个人都满意,不理解任何超出他们自身的理解能力的内容、表达方式或者与他们不同的受众群体,不允许任何一个能够被他们看到的人使用超出他们的接受范围的表达方式。他们只会认为,所有人都应该不厌其烦、不求任何回报地按照他们认可的方式把符合他们的认知能力的那些毫无深度和内涵的、支离破碎的、完全迎合他们的个人喜好的内容灌输给他们,无论具体情况如何,更无论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这不仅仅是自私。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观点更是完全不可理喻。因为,它会损害任何一个有能力的人或者不愿无条件遵从与自己无关之人的人的合理权益。
有理智的正常人都应该认清一点:除完全由先天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决定的能力之外,自己的某些能力低下,大概率是自己的问题,而且,很可能只是自己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把“自己有问题”变成单方面地强行要求他人的理由,是更大的问题。
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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