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繁盛时期的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作者: 教育参悟人 | 来源:发表于2019-08-04 10:54 被阅读6次

春秋决狱开启了法律儒家 化的序幕,自汉武帝采取大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魏晋南北朝的深入发展,中国古代封建律法日趋受到儒家 思想的渗透,儒家伦理也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武德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以儒家天道观作为立论基础,将儒家之礼完全融入到封建律法当中,其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的法律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典当中。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中典治国,用刑持 平;规范详备,科条简约;注疏准确,律疏并行四个特点。永徽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

唐代前中期的繁荣是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继汉武帝的鼎盛时期之后的又一个繁荣昌盛时期。唐朝是当时亚洲各国政治、经济、 文化的中心,长安则是当时国际性的大都市,所以,《永徽律疏》的影响显然还具有世界意义。

《永徽律疏》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繁盛时期的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大唐皇帝以圣贤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在物品,缓秋官在百姓。现在的法律,前代圣人规模,章程没有失去,鸿纤齐全。皇帝常法在怀,纳陛发干。德礼为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治教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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