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为什么,今天晚上会写这么一个敏感的话题;也许是见太多了吧,心里总有些话是要说说的。
我身处的这个地方与东莞交界,2014年初,东莞第三产业大地震后,我们辖区的第三产业犹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肉多狼少的情况下,加之我们重压打击的力度上,偷吃的狼都要夹着尾巴;所以,肉价一低再低,一贬再贬,由最初的500降到300,200,再到100。现在,只要你长得不是十分猥琐,四肢健全,自带安全设备,讲下价,兜里只有20块钱的你,是可以吃一顿满足的肉的。
你到公园走走,或许就能碰到美女主动跟你搭讪,问你要不要聊天;前来搭讪的美女16-45岁不止。当然,聊天的价格并不是看经验,看的是年龄和颜值;越年轻越漂亮的,聊天的费用也就越高。你以为你遇到的是知心姐姐,排忧解难,讲解感情难题;其实,你错了,你遇到的只不过是身份隐晦的性工作者而已。如果,你想。谈好价格,就可以到聊天姐姐的出租房里,销魂一番。交易的中途会不会杀出个程咬金来,敲诈勒索那就要看你的造化了。交易有风险,朋友需谨慎。别怪我不提醒。
同样,搭讪有风险,为了生活没的选择。曾有过一单案子,震惊了全市。两刑满人员因好吃懒做,想出了抢劫杀人的方法发财。他们的刀口正对着年轻漂亮的性工作者。为什么?因为,她们上门服务和家人联系不紧密,朋友不多,受人排斥,再加上年轻有姿色的多多少少有点小钱财,且人际关系复杂,作案后不易被发现。两刑满人员在短短两年内,作案10余起,杀害11名性工作者,抢得财物20多万元。整个作案过程让人发指,他们先是在酒吧寻觅或电召性工作者上门,然后两人轮流与性工作者发生关系,再采用扼杀的方式杀害她们,然后分尸,烹饪,再将烹饪过后的尸块倒进马桶冲走。
在如此险恶的工作环境中,她们为何还要这样铤而走险呢?
是为了生活,这是我和一个16岁的性工作者交谈后得知的。
啊K一个年仅16岁的性工作者,以及说跟她交谈还不如说是做心理辅导工作。16岁的啊K来自于贵州偏远山区,家中有3个小孩,她是大姐,父母都是当地老实巴交的农民,全年收入也就3000来块钱。贫穷迫使她早早的出来繁华复杂的社会打工。一开始她是在东莞一个黑工厂里给人家粘鞋的,刺鼻的胶水味和每天12小时的繁重冗长的劳动时间和任务,让她年轻搏动的心充满了疲惫,更加想要挣脱贫瘠的土地。她终于忍受不了青春的撩拨,离开了那家工厂,两个月后的她花光了所有积蓄,外加老家的父母和弟妹天天等着她寄钱回家糊口。在同乡的劝说之下,她终于妥协了,迈出了人生的第一步,迈进了性工作者的第一道坎。
啊K说,第一次接客是在老乡的安排下进行的,老乡带过来的那中年男人是个有钱人,第一次见红他就给了3000,安排的老乡抽掉了2000,自己只剩下1000。后来那第一次的男人就慢慢发展成老顾客了,现在还是他的价格最高收500,其余的客人有的收200,有的100,如果遇到长得帅的,自己喜欢的收50或不收也可以。但所有的钱到自己手中,也就只有原来的一半了,其余的都被安排干活的老乡给拿走了,说到这啊K苦笑了笑。接着再说,进了这行就会身不由己了,因为来钱快,不用像在工厂里那么累,干死干活的都挣不到几个钱。还有的就是,你身体不舒服,休息一天不干,就会被老乡逼着干,不然的话就会挨一顿打和骂,还有的就是看妇科疾病花了老乡不少的钱,她就会以此为借口迫使我还钱,没办法。所以,不干不行。
啊K说,她一天最多的时候能接20多个客人,因有些客人用力过猛,导致阴道撕裂,又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落下了宫颈糜烂、阴道炎、妇科炎症等妇科疾病。我问她,你知不知道这些病带来的后果,她说,医生说了,只要修复处女膜和做个阴道紧缩手术就可以回到以前,老公都不知道的。
我笑了笑问她,你以后有什么打算。她说,被你们抓了,教育了,不干了;其实,不是不想干,实在是痛的厉害,没法子干了。找个地方卖卖衣服,等过两年回家或自己找个男朋友嫁了,就好了。我告诉她,她现有的妇科疾病能导致不孕不育症,就是我们说的生不了娃娃。啊K似懂非懂的看着我点了点头。
我在想她才16岁,本该有美好的青春,却背负着如此沉重的枷锁;还有那些小诊所的庸医什么叫一个修复处女膜和一个紧缩术就能回到以前。你这是对她们人生的误导知道吗?你是见了生意瞎了眼吧,你害了多少前来堕胎和看病的少女,我只想说愿你的子女远离这份纷扰。
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性工作者,其实很渴望被尊重的;但由于我们传统的观念,不得不去看轻她们。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只是选择的方式不同。
我想可能是我们学法者的缺失,没能做好法制宣传,没能告诉她们如何去保护自己,不被受伤害,也忘了告诉她们,没有需求,也就没有交易;没有狼,也就没有肉。
网友评论
卖淫问题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也将继续存在(除非有一天人类可以操纵自己的潜意识和植物神经)
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在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性工作者应有的权利
“扫黄打非”不能也永远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说实话,在“嫖宿幼女”还大大方方写在刑法中的时候,我在这里讨论这种细枝末节实在是扯到蛋爆啊。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问题其实就成了:需求是不可能被消灭的,那么如何在供需交易中尽可能做到双方损失的最小化。
这方面与其说没有普法,倒不如说没有更好地立法比较好——一味抓妓抓嫖禁妓禁嫖附带着普法教育就能把这个问题解决么?那也太简单了。